「和平」的意念來自希伯來文「Shalom」(平安)一詞。正如猶太人慣常以「Shalom」彼此問候,《和平》月刊祝福大家平安並邀請大家祈禱。祈禱的基礎就是死而復活的基督。
怎樣利用《和平》祈禱?
《和平》首頁
本月份《和平》目錄
訂閱《和平》


二00五年 九月《和平》


祈禱與服務


意向一

總祈禱意向: 願所有民族的政府尊重宗教自由權。

在這受戰火蹂躪,紛爭不絕,充滿暴力的世界,不同宗教的人士愈來愈感到需要推動宗教間的互相尊重及友善和諧關係。天主教會一直認為必須強調宗教自由的原則,認為它有助推動真正的宗教虔敬生活及促進不同宗教發展良好關係。宗教自由是人權的基石。個人和團體能夠自由地宣講和身體力行其宗教信仰,是構成和平和諧社會的必要條件。這也是天主教會訓導的主幹之一,特別是在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後。大公會議清晰明確聲明:「人有宗教自由的權利。此種自由在乎人人不受強制,無論個人或團體,也無論任何人的權力,都不能強迫任何人在宗教信仰上,違反其良心行事,也不能阻撓任何人,在合理範圍內,或私自、或公開、或單獨、或集體依照其良心行事……。自由是人類最珍貴的天賦權利,自由的其中一項原則是人在社會有宗教自由」(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信仰自由宣言》,3) 。聖教法典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迫別人違背自己的良心而信從天主教的信仰」(天主教法典第748條2項)。

尋求宗教信仰與尋求真理,兩者相連,不能分割。「要讓人在合乎人性尊嚴及合群的天性下去追求真理,即自由探究,借助於教導或講授、傳播與交談」。教宗若望保祿二世謹慎地指出,在我們奮力推動世界和平,讓人自由地按良心指示去選擇宗教之際,我們沒有將每個人在道德上皆有責任尋求的客觀真理相對化。教宗重申呼籲,說明沒有國家有權(直接或間接)控制人民的宗教信念,阻止將天主教的訓導在日常生活中實踐。國家不能僭越,強加宗教於人民或踐踏人民的宗教。教宗讚揚不同的組織(私人或公開的、國家性或國際性的),近年來為保護因宗教信仰而受歧視和迫害的受害者所作的貢獻。教宗在《百年通諭》(梵蒂岡,1991年5月1日,29)提到人良心的權利只受自然和啟示的真理規範。在該通諭,他再次肯定「某些國家正湧現出新形式的原教旨主義,秘密地甚或公開地,拒絕讓信奉國內少數教派的人民獲得完整的公民及宗教權利,令其無法參予當地的文化發展,限制教會傳揚福音的權利,並且同時阻攔其人民聆聽、接受福音以及歸依基督的權利。不尊重人有認識真理及按真理生活的自然與基本權利,不會有真正的進步」。

毫無疑問,宗教自由的原則令推動宗教交談所作的努力更可信。最近,教宗對歐盟內政部長講話時,提醒他們:「保證和推廣宗教自由是尊重他人權利的一種『考驗』。當有適當的法例保障不同宗教人士的身分和自由時,尊重人權才能實現」。在2004年1月12日對駐教廷外交使節的講話中,教宗指出:「近年來,我們看見一些歐洲國家的態度,可能損害對宗教自由的真正尊重。儘管大家都同意尊重個人的宗教感情,但在『宗教因素』(即宗教的社會性幅度)方面,情況卻不一樣,人完全忘記了在名為『歐洲的安全和合作會議』中所作的協議。很多時,他們引用世俗的原則,若以此區別政治團體和宗教,此原則是適合的(參《論教會在現代世界牧職憲章》,76)。但世俗化不等同現世主義!只有當國家尊重所有宗教時,才能保證信徒團體能自由地舉行禮儀、靈修、文化和慈善活動」。

植根於人的良知的宗教幅度,對和平此題目有特別衝擊。任何嘗試去踐踏或壓制宗教自由的表達,將無可避免地打擊達致一個詳和社會的可能性。宗教自由對產生真正自由的人民有決定性的貢獻,同時也能令他們以更大的責任感去履行職責。達致和平的一個必要條件是人民有高尚的倫理情操和宗教自由。在宗教自由方面,教宗就信徒應負起的責任提出建議:「國家對於宗教自由權利之實踐的責任,和男女對於他們個人的宗教表白、以及對他們所屬團體的組織和生活的明確而嚴肅職責相配合。首先,宗教團體的領導人作出訓導時,必須不受其個人、政治、社會利益左右,並且應符合和平共存的要求及尊重每個人的自由」。

在1988年世界和平日的教宗文告中(梵蒂岡,1988年1月1日,4),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邀請不同宗教的信徒,藉著承諾尊重宗教自由,共同努力締造世界和平。他說:「不同宗教的信徒,個人或集體,在表達他們的信仰,或組織敬禮及其他的宗教活動時,必須尊重不屬於他們的宗教的人,及那些無信仰的人的權利。正是為了和平,人類最高的抱負,每一宗教團體和每一信徒可試煉他們致力於與兄弟姊妹團結的承諾的真確性。今日也許甚於以往,世人都期望各宗教能營造世界和平」。

宗教自由的原則,是人權的核心。它接受人可因應良心的要求改變宗教信仰,因為人在任何情況下應追隨良心,不應被迫作違背良心的事(參閱 1999年11月7日,若望保祿二世在對印度新德里宗教領袖的講話中引用聯合國人權宣言第18章)。

教會邀請信眾為教宗的意向祈禱。這包括為耶穌基督的核心訓導──歸依──祈禱。耶穌在公開生活之初,向所有人宣布:「時期已滿,天主的國臨近了,你們悔改,信從福音罷」(谷1:15)。一份由宗座與各宗教對話委員會和傳信部聯合公布,名為《交談與宣講》的文件(梵蒂岡,1991年,41)闡釋:「依據聖經用語和基督宗教傳統,歸依是指心內謙卑懺悔,歸向天主,渴望更慷慨地將生活交付予天主」。新約中歸依的希臘文是metanoia,即內心的轉變。天主不斷邀請罪人和所有人歸依。

我們要細心研究歸依(理解為歸向天主)和改變宗教信仰的關係。從基督宗教的角度來說,兩者雖然截然不同,但是互有關連。教會接受改變個人的宗教信仰的可能性。教會相信人在追隨良心的情況下,可自由選擇宗教信仰,因為這可以是歸依過程的一部分。《交談與宣講》這份聯合公布的文件更指出:「在這歸依的過程,決定可以是離開從前的神修或神職,好能轉投另一個……。真誠的交談包含……尊重個人依據良心的自由抉擇」。我們也應分辨「作見證」與「勸誘他人改變信仰」──前者指以真誠、貫徹始終、不妥協、坦然無懼的態度,將信仰生活出來;後者指秘密或公開的活動,企圖強迫他人脫離所屬的宗教團體,或離間團體的成員。勸誘他人改變信仰包括在向人作見證時,利用他們的需要、軟弱、無知。對其他宗教團體的信仰和做法作出「不公正和非善意」的言論尤其不適當(參閱:世界宗教議會與羅馬天主教會組成的聯合工作小組發表的《勸誘他人改變信仰的挑戰和作見證的召叫》www.wcc-coe.org)。


菲利克斯•馬卡多蒙席
宗座宗教交談委員會




個人和團體反省
  1. 我們有否被阻止為信仰作見證?是如何受阻?


  2. 我們為信仰作見證會否感到不安?原因是甚麼?


  3. 法律如何能推動宗教間的和平共存?






意向二

福傳意向: 願新興教會宣示基督的訊息時,切實關注要與當地文化深入融和。

在基督內,與基督共患難的教會,不能推卸「福音初傳」的使命工程。從未聽過基督救恩喜訊的人,需要我們給他們明智而信實可靠地將訊息傳遞。訓練信徒尊敬和宣講福音的使命,落在今天的父母、老師及教理講師身上。因此,每位主教的基本工作是要確保平信徒有良好的培育,並準備好隨時作信仰導師,並鼓勵天主教徒參與最重要的使徒性工作,那就是作一個有力的宣道員。「這樣宣傳福傳就是以言行兼顧的事實宣揚基督,含有一種特徵與非常的效力,因為它是在世俗的平凡環境中而完成的」(《教會憲章》,35)。

為使教理講師能履行職責,神職人員和平信徒之間要有互信合作的關係。主教們應不斷努力,確保他們兩者間的默契不受損害。他們應明白「基督信徒有義務及權利,努力使天主救世的福音,儘快傳給普世各時代的人」(《天主教法典》第211條)。與此同時,源自社會階層和家族的個人見解不可混淆教會真確的訓導。

對文化的真誠和極度尊重,與教會致力於福傳相關連。「文化是極重要的空間,在其中人與福音相遇」(參《教會在亞洲宗座勸諭》,21) 。教會尊重不同的文化,尋求與其他宗教的所有兄弟姊妹一同「建立開放和交談的關係」(《新千年的開始》,55) 。宗教交談不只增強彼此的認識和尊重,也有助社會在和諧的氣氛中,在尊重人的權利和尊嚴的情況下,不斷發展。

一直以來,印度教會藉著不同的社團,向基督徒和非基督徒表達無條件的關愛,不遺餘力地支持人性尊嚴不容損害的原則。它的學校、藥房、醫院及其他機構,以全人發展為目標,默默地、無分宗教信仰地為社會貧困的一群提供援助。很可惜,教會在基層推動宗教交談真摰的努力,很多時因得不到政府的合作,或受到原教旨主義人士的騷擾而受阻。印度一直有尊重不同宗教的優良傳統,我希望印度不會容許這傳統被破壞(參《對新任印度大使的講話》2002年12月13日)。身為主教,你們有責任確保宗教交談得以持續。然而,在互相交流時,你們不可讓偏激的信念影響交談。但要謹記宣揚基督召喚每一個人去跟隨祂,並召叫每一個人在生活中將這個信念活現出來。

若望保祿二世
向到羅馬述職的印度主教講話
2003年6月26日

【 完 】



© Copyright Shalom 2005.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