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仰 faq

【  教律問題  】
問:何謂全大赦?    (來自曼蓮達的電郵)
有教友對我說,若我懷著獲得全大赦的意向參與彌撒,並在三週內辦妥告解,及為教宗(的祈禱意向)誦唸了天主經,聖母經及聖三光榮頌各一遍,那麼,我便可以為自己及煉獄中的靈魂獲得全大赦。請問這說法是否正確?
論盡神學編輯小組答:    
人與天主能達致修和,固然是出於天主仁慈的恩賜,可是修和的過程也涉及人本身的努力和教會聖事性的功能。在修和過程中處於中心位置的,就是告解聖事。然而,即使在領受這件聖事之後,我們仍會繼續受制於一些罪過遺留下來的「惡果」,使我們不能完全開放自己,以接受自天主的恩寵。故此,我們需要藉著基督的恩寵淨化自己,並作全人革新,而在這方面,大赦是我們能借助的良方之一。

「大赦是在天主前赦免已蒙寬恕罪過的暫罰。教會身為救贖的分施者,以其權力,將基督和聖人們的補贖寶藏,分施並應用於信徒,因此信徒藉著教會,如善作準備並滿全所規定的條件,便可獲得大赦。」(《天主教法典》992條;參照《天主教教理》1471節;一九九九年版的《大赦手冊》(Enchiridion Indulgentiarum:Normae et Concessiones),頁21;)

大赦分為全大赦(plenary indulgence)與有限大赦(partial indulgence),全大赦免除罪過應得的全部暫罰,有限大赦免除罪過應受的部分暫罰。(《法典》993條) 所有信友,若符合以下(甲)項所列條件,並同時履行(乙)項所列舉的其中一項善工,可獲全大赦:

甲、獲得大赦的條件

信友除了必須處於恩寵狀況之外,亦須符合以下三個條件:

  1. 妥當告解:信友必須個別地辦告解,並完整地告明罪過(參照《法典》960條)。他們亦必須放棄對罪惡(包括小罪)的任何依戀。

  2. 善領聖體:在聖祭禮儀中領聖體較佳,但為獲得大赦,單單善領聖體已足夠。

  3. 為教宗的意向祈禱:信友可以按教宗的意向誦誦唸(為不便「誦唸」的殘障人士,「默禱」已足夠)天主經及聖母經各一遍,亦可自行選擇誦唸何其他經文。

備註:
  1. 雖然妥當告解,尤其是領聖體及為教宗的意向祈禱,較適宜於履行善工的當日滿全,但這些條件亦可在履行(乙)項指定的善工之前或之後數日(即大約二十日)內滿全。

  2. 為獲取數個全大赦,一次告解已足夠,惟領聖體及為教宗的意向祈禱的條件,必須在每次獲取全大赦時滿全。

  3. 如非明文規定,按本份應當履行的善工,不得用以獲取大赦,惟修和聖事所指定的補贖,如適逢為可獲取大赦的善工,則可同時作為修和聖事的補贖及大赦善工。

  4. 若按教會規定,信友以懺悔精神履行某項善工,可獲有限大赦,則信友藉著履行該項善工,不但可相稱地獲得罪過的暫罰的赦免,亦可藉著教會,另獲得等同的暫罰的赦免。

  5. 信友可獲得有限大赦或全大赦,以幫助自己或亡者,但不可用以幫助其他在世的信友。

  6. 信友每日只可獲取全大赦一次,惟有限大赦則可同日內獲取多次,除非另有明文規定。

乙、信友按一般規定可藉以獲得大赦的善工

全大赦

  1. 閱讀聖經:若有需要,可由他人協助或借助視聽工具。(須至少持續半小時,否則只可獲有限大赦)

  2. 誦唸玫瑰經。〔須連續地誦唸(若間斷地誦唸,獲有限大赦)及默想其中五端奧蹟,並可
       (一)個別地或集體地,在聖堂(church)或小堂(oratory)內誦唸;或
       (二)與家人、修會團體、善會一起誦唸,或在一般信友聚會時誦唸。〕

  3. 苦路善工。〔可個別地或集體地,在正式設有苦路十四處的地點履行這善工。參與者-或起碼主禮者-應由一處移步至另一處。默想主的苦難聖死已足夠,但不必就苦路每一處都作專題默想。不便親身參與這項善工的信友,可至少一段充份時間(例如,十五分鐘),虔誠地默想有關主耶穌的受難始末,以代替苦路善工。〕

  4. 參與聖週五「紀念救主苦難」的禮儀,並虔誠地朝拜及親吻苦像。

  5. 參與慣常在聖體大會(Eucharistic Congress)終結前舉行的隆重聖祭禮儀。

  6. 朝拜聖體(須至少半小時,否則只可獲有限大赦)。

  7. 參與聖週四「主的晚餐」彌撒後的「恭移聖體」隆重禮儀,並虔誠地詠唱或誦唸「皇皇聖體」頌。或:在基督聖體聖血節,在聖堂內或外面,參與聖體遊行。

  8. 初領聖體,或參與初領聖體的禮儀。

  9. 司鐸於晉鐸後主持首祭,或信友虔誠地參與該項首祭。

  10. 司鐸在晉鐸二十五、五十、六十及七十週年當日,在主前重新承諾忠於鐸職,或信友參與上述週年慶典禮儀。

  11. 於下列日期前往有關聖堂祈禱片刻,終結時唸天主經及信經各一遍:
    - 聖堂或祭台的祝聖週年
    - 堂區聖堂的主保慶節
    - 在八月二日到某堂區聖堂或主教座堂
    - 在某修會或傳教會已列聖品會祖的慶節,前往其轄下聖堂或小堂

    (註:信友到聖堂或小堂祈禱的時間,可在上述指定日期前一天的正午,至指定日期當晚子時之間。)

  12. 參與為期至少三整天的退省。

  13. 虔誠地參與普世教會指定為某項信仰主題 (例如,為推廣司鐸及修會聖召、為病人及長者的牧靈服務、為加深青少年的信仰及幫助他們度聖善的生活等)而舉行的慶祝活動。(為上述意向祈禱者可獲部分大赦。)

  14. 在耶穌聖心或聖家的聖相或聖像前,採用認可的經文,誦唸(若可能,由司鐸或執事主禮)「奉獻家庭於耶穌聖心」禱文或「奉獻家庭於聖家」禱文。(若是項奉獻為首次,可獲全大赦,若為奉獻週年,則可獲部分大赦。)

  15. 在基督君王慶節,公開誦唸「奉獻人類於基督君王」禱文。(在其他場合誦唸,可獲部分大赦。)

  16. 在耶穌聖心節,公開誦唸「向耶穌聖心補辱誦」(Act of Reparation to the Sacred Heart)。(在其他場合誦唸,可獲部分大赦。)

有限大赦:

  1. 虔誠地默禱片刻。

  2. 參與每月退省。

  3. 省察己罪(尤其在告解前的省察)並決意定改,或誦唸任何認可經文以表達痛悔己罪。

  4. 按照任何熱心經文,神領聖體或在領聖體後感謝聖體。

  5. 虔誠地參與聖誕節、聖神降臨節或聖母無原罪慶節公開舉行之九日敬禮。

  6. 虔誠地採用經司鐸或執事祝聖的聖物(例如苦像、十字架、玫瑰唸珠、聖牌等)。

  7. 協助講授要理或學習要理。

  8. 在履行本份及承擔日常生活的辛勞時,舉心向上,謙誠地信賴天主,並以祈禱或默禱方式作 熱心短誦。

  9. 懷著信德和憐憫的心,幫助或賙濟有需要的兄弟姊妹。

  10. 懷著克己補贖精神,自願放棄可取用的、合乎心意的事物。

  11. 在日常生活環境中,自願地在他人前公開為信仰作證。

另外,教會可頒訂在特殊的情況或/及日子下,在完成個別的善工及甲項的規定後,讓信友獲得大赦,(如禧年大赦)。此外,教友需有獲取大赦的意向,否則不能獲得大赦(參法典996條2項)。

來函指在懷有獲取全大赦的意向下參與彌撒,並在三星期內辦妥告解,及為教宗的意向頌唸天主經、聖母經及光榮經,估計在彌撒中有領聖體,在此情況下,信友已滿全甲項的規定;如該彌撒同時是乙項中的其中一項(如新鐸首祭),或其他的指定彌撒(如在追思已亡節參與在墳場所舉行之彌撒),那麼便滿全了獲得全大赦的要求,而如該彌撒只是一台普通的彌撒,則信友未能因此而獲得全大赦。

有關大赦的詳細規定,可參閱一九九九年版的《大赦手冊》(Enchiridion Indulgentiarum)

[ 完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