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禮儀問題  】
問:與離婚人士結婚,我能否領聖體?    《轉載自公教報 2856期 15-11-1998》
我的丈夫不是教友,在與我結婚之前已和他前妻辦妥法律手續,正式離婚。我們沒有在教堂結婚。我每主日回堂區望彌撒,見到以前聖母孝女會的姊妹都領聖體,自己內心很難過。我實在也很想領聖體,但不敢,因為我覺得自己是帶罪之身。神父,請告訴我,我能否領聖體?我肚裡的孩子將於兩個月後出生,我又可以給他領洗嗎?
謝堅成神父答:
多謝來信。特別欣賞你願意勇敢面對困難。本人一方面同情你的遭遇,另一方面更想協助你解決問題。

你稱丈夫為非教友,本人相信他為未領洗者。至於他前妻的信仰,信中沒有提及,本人假設她同屬未領洗者。此外,相信他倆結合時,雙方都是首次結婚。

兩位同屬未領洗者,按自然律及民法所締結的婚約,基本上教會承認他倆的結合。但教會不可能同時承認同一個人兩段不同的婚約。離婚再婚之人士,後一段婚姻不獲教會承認,除非單方面死亡或以信仰理由成功得到寬免,或獲教會婚姻法庭經調查後宣判前段婚約無效。

很多人誤會教會為什麼只承認獲政府按民法所發出的結婚證書而不承認後期獲判解除婚約的離婚證書。嚴格來說,教會只承認男女雙方在締結婚約時所承諾的「我願意」或類似的說話。婚書只是「我願意」後的副產品。

你丈夫第一段婚姻在教會內仍屬有效。按聖經的訓誨,離婚後另娶或另嫁,便算犯姦淫。客觀上,現在你佔有她人的丈夫;聖體聖事為在教會內與主共融合一的聖事,聖體聖事之共融合一正反映在夫妻聖潔生活中。離婚再婚的教友及與離婚者結婚的教友,不稱領受聖體聖事。

至於補救的方法,首先可鼓勵丈夫循一般成人入教的步驟,加入慕道班,然後藉領洗加入教會。領洗後,可引用「保祿特恩」的寬免,要求教區主教或他授權的司鐸,以信仰理由解散你丈夫前段婚約。前妻既與他離婚,本人相信她無意與你丈夫復合。

若你丈夫暫時無意接受慕道領洗入教,但懇請他與教區婚姻法庭聯絡,代他向羅馬教宗提出申請,要求以信仰理由解除與前妻這段非聖事性的婚約。當然,他要滿全一些必須的條件,才可享用俗稱「伯多祿特恩」的寬免。例如,必須確認在他與前妻分手時,至少其中一方面仍為未領洗者。他倆的分離並不是由於他與你的結合而造成。此外,你要在一位神職人員面前鄭重許諾履行教友的責任,讓在婚姻所生育的全部子女接受天主教的洗禮,並以天主教信仰的言行教養他們。向羅馬申請個案一般需時四至六個月。

最後,若能在教會法內找到認可的理由,你亦可向教區婚姻法庭提出申請,要求調查並宣判他倆婚姻無效。當教會宣判某段婚約無效時;意思是說,這段婚姻從起初結合時已不存在,兩人從未被教會視為結成夫婦。若你的丈夫與前妻在締結婚約時,已存在一些教會所認定的限制,如年齡不足,性無能,前度婚姻的約束或血親關係等,他倆之結合被視為無效。若缺乏合乎要求的婚姻承諾,教會亦可宣判婚約無效。教會相信能力不逮的夫婦,不能承擔婚姻責任,其中包括對婚姻應互相交付與接受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嚴重缺乏辨別及判斷能力者;與及由於心理因素,不能負起婚姻的基本責任者。所謂心理因素,包括酗酒?吸毒?同性戀?性虐待?人格失調?精神分裂或抑鬱等,皆可導致對婚姻承擔出現嚴重偏差。任何基於外來嚴重威逼?壓力?不得已情況而非自由意志抉擇所成的婚姻,皆可列為獲宣判無效的理由。而一切另有目的之「虛假婚姻」,以致排除婚姻單獨性?永久性?不可拆散性?夫妻福祉及生育子女權利的婚姻,亦可引為宣判無效的理由。一般獲宣判無效的個案需時由六個月至二年不等。

至於你丈夫具體情況及最適當引用以上何種方法以矯正你倆的婚姻,請直接向教區婚姻法庭求助。當你丈夫前度婚約獲得解除或宣判無效,他與你便可安排在教會內進行補禮。在接受婚姻祝福時,本人鼓勵你應辦妥告解。其後,可再領受主的聖體及安排將誕生的子女受洗。相信在不久的將來,你可重獲內心的平安。

[ 完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