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禮儀問題  】
問:聖屋可否達致「辟邪驅鬼」之效果?    《轉載自公教報 2865期 17-1-1999》
聖屋能否達致「辟邪驅鬼,有天主鎮守保佑」的效果?我最近買了一住宅作投資收租之用,若我今天請神父聖了屋,幾年後,把它賣掉(尤其賣給外教人),會否褻聖?
謝堅成神父答:
信中所提「聖屋」之詞,正確名稱應為「祝福居所」儀式。

祝福居所儀式實為「聖儀」(Sacramentals)之一。何謂「聖儀」?梵二大公會議給「聖儀」重新定位,以較生動的形式給聖儀下了定義。梵二禮儀憲章說明聖儀為神聖的記號,因其在某方面模倣聖事,藉此象徵屬靈效果。聖儀由教會所建立,並賴教會的轉禱而獲得。藉著聖儀,使人準備承受聖事的特效,並聖化人生的各種境遇;而所有聖事與聖儀的效能,皆來自耶穌基督的逾越奧跡。由此,一切物質與事物的正當使用和處理,幾乎都可導人聖化和光榮天主。

聖事與聖儀主要區別有三:

(1) 聖事乃基督親自建立;聖儀則由教會所建立。

(2) 聖事賦予領受者聖寵;聖儀是賦予領受者神形益處。

(3) 聖事賦予領受者聖寵是基於聖事的本質;聖儀賦予領受者神形益處是藉教會的祈禱。

聖儀為神聖的記號 (sacred signs),這記號在「物品」(things) 及「行為」(actions) 兩方面產生意義。物品經祝聖後成為聖物,具持久性,如保留專供指定為敬禮天主所用的聖油、聖水、聖爵等是。行為的記號可分四類:1. 祝聖儀式 (consecration),2. 奉獻儀式(dedication),3. 祝福儀式 (blessing),4.驅魔儀式 (exorcism);其中祝福儀式更細分為「設立式」祝福禮 (constitutive blessing)和「呼求式」祝福禮 (invocative blessing)兩種。

行為的記號是短暫性的,它只在儀式進行的期間存在。某些行為記號的聖儀提昇物品及於神聖層面,達至從凡轉聖的用途。

祝聖儀式和奉獻儀式為隆重的禮儀,前者通常施於人,而後者則適用於物。經這兩種儀式而被祝聖的人或物乃成為神聖的、為敬禮天主而生活及存在。進行這兩種禮儀通常用聖油,有效施行者為主教,但司鐸經教會法律或教會當局授權,亦屬有效施行者。

祝福儀式是較簡單的禮儀,通常不用聖油。設立式祝福禮使人或物的地位和本質變為神聖,例如祝福教堂、祭台、墓地等。至於呼求式祝福禮是呼求天主賞賜恩佑,但對原人或物的本質、地位並無改變。例如:神父在感恩祭中祝福教友;或祝福住所、辦公室、商店、工廠,以至車輛等。施行祝福儀式者,除主教外,司鐸亦可進行。

有些聖儀按照祝福禮典書的規定,經教區教長審斷,亦得讓有適當資格的平信徒執行。筆者當修生時,曾多次主持祝福教友居所的儀式。

信德的意識,使人能在人生一切境遇中察覺天主的臨在和眷顧,因此,在新居入伙時,宜舉行適切的禮儀,一方面為讚頌天主,感謝祂;另方面也特別祈求天主,降福居住的人。據祝福禮典書所提供的儀式,司鐸、執事與及平信徒皆可主持祝福居所的聖儀。

典型祝福居所的禮儀包括兩主要部分:一、宣讀天主聖言;二、讚頌天主及懇求天主助佑。祝福禮前後,有簡短的開始禮及結束禮。

由此觀之,祝福居所的聖儀屬呼求式祝福禮。這行為記號為短暫性,這記號不改變居所的原性。被祝福後,它仍是供人居住的地方,即使日後賣掉,也不構成褻聖行為。

祝福居所行為禱文中,確有祈求天主保護及眷顧,但無驅魔的效果。驅魔儀式為公開行為,以教會名義進行。簡單的驅魔禮在成人入教禮儀中為候洗者施行;而隆重的驅魔禮則只能由那些虔誠、明智、具學識及生活正直的司鐸,並經教區教長明確及特殊准許,才可合法地施行。

祝福禮典禮規內明確指出,不應在居所成員不在場情況下進行居所的祝福禮儀。因此,倘若居所是作出租用途,則提出祝福住所的應是租客而不是業主。

最後,對教會設立的聖儀,我們要小心,避免陷入儀式的兩個極端:1.視聖儀為魔術的行動而誘信友墮入迷信;2.以商業主義的眼光而否定物品及行為中的神聖記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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