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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區域 > 倫理 > 社會倫理 > 妓權是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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靚仔


Posted -
2001/2/16 下午 03:31:43

近來有些團體鼓吹妓權是人權的概念, 認為娼妓也是職業的一種, 你又有何看法?

Cecilia Aw


Posted -
2001/2/16 下午 05:36:25

我想首先要理解何謂"人權" - 這不是神學名詞,而是在歷史演變中對應某政治體制的概念名詞。
在神學範疇中,"人權"的內容又是甚麼?跟這現代觀念一樣嗎? "人"大權過天主麼? 當然不是吧? 然則,在教理上,妓女又怎看呢? 舊約中對妓女的種種說法 - 如箴言,又如何理解?
現代的新價值一直沖擊宗教,我們應否盲目認同這些新價值,以求切合時代的"需要"? 抑或,真理就是永恆的真理, no matter what?

靚仔


Posted -
2001/2/16 下午 05:58:30

在神學中是否完全沒有"人權"的概念呢?我看未必,教會訓導承認人有一些價值和權利是與生俱來的, 是基於人的位格尊嚴的. 它的權利有時比教會所相信的真理更大. 我們的真理中, 我相信沒有比"雅威" 是天主更真, 但教會在梵二的"信仰自由宣言"中宣稱人有權利去相信其他的信仰. 這值得我們深思.

Cecilia Aw


Posted -
2001/2/19 上午 09:47:58

梵二人權宣言對其他宗教包容,肯定是對的。
妓權是甚麼,卻還不大清晰- 不過,包容是不同包庇的 - 如過說妓女應該有人權,相信沒有人反對 - 比如她們遭遇疾病,貧窮,肉體受傷害,等等,社會不應坐視不理。
亦不見得妓女在人類歷史上消失過呀,這是一個有永恆市場的行業,就如毒品販賣,亦是一樣。但不能就將妓女說成是正當職業。單就她們可能為家庭這單位帶來的直接或間接影響,已經不能以偏蓋全地說'不一定'是妓女才影響家庭,因此應該予以肯定,等等。
請恕我不大掌握到題目的核心是甚麼,特別是妓女跟宗教信仰自由的關係 - 除非你說信仰是召妓 - 這問題在隔壁網頁曾經鬧得火熱呢。

靚仔


Posted -
2001/2/20 上午 09:26:31

核心是甚麼是"人權", 人的位格尊嚴是甚麼? 人有工作的權利,而且也有責任工作, 但賣淫算不算是工作呢?
拿宗教自由來作一例子吧了. 基本上宗教和召妓沒有甚麼關係, 當然舊約中有廟妓的描述又是別話了.

Cecilia Aw


Posted -
2001/2/20 上午 11:29:09

我開始有少少頭緒了,多謝靚仔哥哥。

歸一

管理人員


Posted -
2001/2/26 上午 10:13:45

以下是一個為性工作者服務的團體對性工作者的態度,個人覺得是很大普世幅度的。因為這段宣言談的是所有婦女,而我們好多時因性工作者的工作而忘記她們婦女的身份。

青鳥仝人相信每一個婦女:
�韙ˊ蛈o們的教育程度、社會階級、宗教信仰或職業背景,在法律面前,均享有公平及公正待遇的權利。
�穨”犰酗ㄢQ暴力侵犯及壓迫的權利。
�顜”犰竟�護自身健康的權利。
�穭ㄢQ視為商品的權利。
�鶚”犰頃i行合約條款的權利,在未經她的同意下,不能刪改合約的內容。

歸一

管理人員


Posted -
2001/2/26 上午 10:16:27

這是台灣一位性別研究者的看法,它讓我們看到另一個問題:否定性工作者其實是把某些人污名化。我們的信仰如何平衡二者呢?

誰說性不能是工作
何春蕤(22.2.2001明報)
一九七三年,在美國婦女運動中非常活躍的性工作者決心為女性主義的眼界注入一個具有突破性的認識,妓權人士於是創造了「性工作」(sex work)一詞。
有鑑於「賣淫」這個古老的活動一向只被放在文化道德歧視的領域中被定位、被醜化,嚴重的局限了大眾對性工作的認識和想像,更強化了一般人對性工作者的歧視。因此妓權運動人士重新串連文化意義,把賣淫放進個人勞動生產的框架中,視之為服務業或體力工作,原則上遵循經濟活動的公共規範與市場原則。「性」被視為人生的一般活動,可以轉化為生產貢獻,這樣也積極的排除了社會的性成見。
從這個角度來看,拒絕將賣淫視為「性工作」,事實上就是強迫性工作者繼續受困於社會污名和歧視,拒絕讓性工作者分享勞動者應有的人權和保障。在另一個層次上,歧視性工作的人也就是繼續要求把「性」當成個人(特別是女性)人生價值的中心指標,把「性」當成神聖的、貼近靈魂的,有特殊意義的東西。這樣的態度其實也同歧視了那些不把性當作親密關係的女人或是把性淡然處之的女人。
正是因為意識到「性」的權力操作,當代的妓權運動並不刻意的放低身段或者漂白性工作以便社會大眾接納。相反的,她們高亢的宣告:「是的,性就是我的工作!」因為,當性失去它特殊的神聖地位時,性的權力面貌才有揭露的一天。

Cecilia Aw


Posted -
2001/2/26 下午 12:40:00

多謝一哥的資料提供!
經過初步反省,個人有限的意識是先看人如何看工作價值:我同意妓女有基本權利,即社會不能因為她們的工作而任意槽塌她們。
至於娼妓的社會地位方面,不否認她們是有相當的社會"效益",但問題是 - 純由社會效益去決定社會價值,應該嗎?上主教導我們的價值是怎樣的?
"效益主義"公平嗎?合乎人道嗎?舉一而反三,可以推廣它到所有範疇嗎?

edward


Posted -
2001/2/26 下午 06:26:45

個人認為,當我們說「權利」時,我們可以是在倫理、或是從政治的角度上說。

在教會的倫理傳統中,「權利」(ius)似乎是和「公義」(iustitia)分不開的──我們是在造物者天主的眼中看這個世界。在這種意義下,一個人在倫理上所有「權」作的,就是乎合乎倫理規律的事。例如:人有信天主的「權利」,但不信天主是「自由」而不是「權利」。同理,人有當娼的「自由」,但因為在教會的眼中,性是神聖和高貴的,因此這個「權利」只有在一夫一妻的恆久婚姻中,在對生命開放的前提下才能「適當地」被運用──所以把其商業化的行為,包括賣淫和其他色情行業,是對性的褻瀆罪行之一。有一個術語可以總括這個概念:「Error has no right」。

在教會的倫理觀念中,社會的立法應要符合倫理法則才能享有其合法性,否則就是「惡法」。社會可以為著一些更大的原故(如實際執法的困難、社會大眾的道德水準等)而「容忍」某些惡行的存在,但這只是「容忍」(tolerance)而不是「權利」。

因此,從基督徒的角度而言,人從來就沒有當娼和離婚的權利,而同性戀者也沒有結婚的權利。

歸一

管理人員


Posted -
2001/2/26 下午 08:25:59

想弄清楚一點:是人沒有離婚的權利,還是基督徒沒有離婚的權利呢? 因為不符合倫理則沒有權利,這個權利又是指什麼權利呢?
尤其是社會問題上,教會要面對的不僅是教會內的人,還有教會外的人。當這個社會上,有人以賣淫為職業,我們如何指責他/她們沒有權利呢? 目的是什麼?

edward


Posted -
2001/2/26 下午 11:52:08

權利的概念,預設了法則的存在。因為在有權利之處,它說明甚麼是「可以」;而在沒有權利可言之處,它說明甚麼是「不可以」;而「可以」與「不可以」的觀念,則說明權利的主體──人──並非漫無客觀限制的無限主體,而是具有某些客觀限制。

客觀限制由何而來?有的是來自人的物理特性(如「這麼樣的撞車,必死無疑」),另有一些是來自社會的習俗和法則。然而在歷史中,人「隨意」所定的法則,往往並非都是「正確」的(現時姑且不談「何謂正確」的問題,但在歷史的洪流中,我們的確曾見過人們訂立了前後互為矛盾衝突的法則,並將當中之一者視為較另外之一者進步或腐敗)。因此,除了現時法律的所賦予的權利(「可以」──「不可以」)外,似乎仍有另外一些超越現時社會法律的準則,讓人們判別人類的社會應朝哪個方向改變,才算是「真正的」進步。這些就是除現時法律以外,人所「應該」(相對於現時實際地)擁有的「權利」──一些更根本的權利。

至於甚麼才是「進步」?「準則」應該是怎樣?則是我們正要討論的地方。

歸一

管理人員


Posted -
2001/2/27 下午 01:41:28

對不起,看不明edward哥的回應和我的問題之間的關係。我的問題很實在:現在這個世界有人做性工作,教會應該用什麼態度去面對呢? 譴責她/他們的行為,令她們更加受人卑視? 支持她/他們追求自己應有的權利,即一般工作的權利。還是確認她/他們的身分,認同性工作都是工作。
我覺得三個選擇都好難,並沒有預設答案,但好希望大家都提出一些的意見,可否讓我們在這個問題上,想多一點。

edward


Posted -
2001/2/28 上午 12:28:38

個人認為:性工作者作為「人」所共同享有的權利,和旁人並無分別。他們應受法律的保護、他們應免被剝削、受到誠實的對待、享有合理的公民政治權利等等,這些都與一般的市民並無分別。換言之,每當對任何人士進行剝削(例如:以致使受害者不能獲得其生存所需)時,就是忽視其作為人的權利(生存),把他/她看作「不是人」或是「次一等的人」。

但當我們把性工作者的「工作」概念推展到思考「工作的權利」(可不可工作)時,我們就觸及一個問題:是否所有的工作(現在姑且定義為「個人投身於某種勞動以獲取為展現自我所需的事物」)都應享有其權利?可否把小偷的角色定義為「以高技巧在不被物主發覺的情況下取去其物品」的「高買專家」(即所謂「盜亦有道」)?「殺手」是否亦有其「工作的權利」?對孌童行為有喜好的人士是否有權在「彼此同意」的大前提下,組成「孌童互助協會」?

相信若現代社會仍然是有「鬥獸場」的話,教會也不會認同「鬥士」(gladiators)有其「工作」的權利。社會大眾的觀點,或許會與教會的看法相左或相同;但社會並不會單是因為教會對鬥獸行業的觀點,而對鬥獸場的職工們產生卑視或欣賞的態度。我們可以慨嘆社會無情或生活逼人,以致一些人們要作一些委屈人類尊嚴的職業來維持生計,但卻不可把「委屈人類尊嚴」的事情,看作是正當的高貴美德。

hubert


Posted -
2001/2/28 上午 12:55:20

人權既然是確保人有享受基本人類尊嚴(Human Dignity)的權利,我不能明白為何妓權是人權,除非大家認為妓對於妓女不是有辱其人類尊嚴吧!當然我亦同情娼妓的景況,不過我覺得我們往往把娼妓問題與貧窮問題混為一談,把對娼妓悲慘生活的同情變為對其職業的同情.撫心自問,你會否會讚成你的親友無端端去做性工作呢?故然基督徒要有悲天憫人之心,但亦要提防好心做壞事,我還記得耶穌在沒有定淫婦的罪時,在最後仍會叮囑一句:從今以後,不要再犯罪了.(若8:11)

歸一

管理人員


Posted -
2001/2/28 上午 10:26:01

按Edward所言,如果一個人自願賣淫,是否我們應該同意"青鳥"的宣言,尊重她/他,甚至為他/她爭取本身應有的權利呢? 但是Edward的下文又否定性工作是工作,二者的矛盾如何化解呢?
再者,Edward你提到的例子和性工作不同。偷盜和殺人都是直接傷害其他人,而且我們整個社會都否定這種行為,沒有人會支持,因此在法律的層面已遭否定。至於鬥獸,西班牙也有鬥牛的活動,也可以是一種好高尚的職業,如果做好安全措施。
另一位朋友說性工作損害人的尊嚴,但是我想問,今天在香港工作,有多少不損害人的尊嚴呢? 做服務行業的,有多少人被無理取鬧的客罵個狗血淋頭,還是要笑盈盈呢? 為工作而不斷講大話,又是否有損人的尊嚴呢? 一天工作十六小時,又是沒有尊嚴呢? 但我們只會同情哪些人,不會指他們的工作本質上不當,不應該視為工作。
所以,是一個好難的問題。

cecilia aw


Posted -
2001/2/28 下午 12:36:47

工作的尊嚴是很重要的 - 有人認為今天做公務員沒有尊嚴,因為常常給罵得半死,人死了,也不獲得同情(政府的錯-打其工,你自己找死)。
我卻不這樣看 - 我想到的,是人的尊嚴在於人對其他人的付出(塔泠通的比喻)。
妓女付出自己的肉體,而她的肉體,如果她受過洗,是主的聖殿。
跟妓女行淫的人,如果受了洗,亦是犯罪。
沒理由受洗的標準不適用於其他人,否則我們的信仰是虛偽的。

歸一

管理人員


Posted -
2001/2/28 下午 01:30:52

如何界定肉體的付出呢? 我們在工作中,誰不付出肉體? 為什麼性工作的付出就特別有問題。再者,性工作者不一定教友,她/他本身就不相信神。
另一個幅度是很多人都未探討,就是我們的教會不是脫離世界的,而是在世界內,所以我們都要面對世界的這個問題,而不是只把自己的視野放在教會裡面。教會關於社會的好多訓導都好出色,但是有關性工作者就有點蒼白無力了。願大家繼續努力,讓我們都一同反思。

靚仔


Posted -
2001/2/28 下午 02:15:09

我非常讚賞青鳥的工作,也有實質贊助他們,但他們的宣言本身是否毫無問題?
「青鳥仝人相信每一個婦女:
不論她們的教育程度、社會階級、宗教信仰或職業背景,在法律面前,均享有公平及公正待遇的權利。
均享有不被暴力侵犯及壓迫的權利。
均享有維護自身健康的權利。
不被視為商品的權利。
均享有履行合約條款的權利,在未經她的同意下,不能刪改合約的內容。」
他們的宣言其實為所有人都適用,將女人改為工人也無不可.因為其內容是「恆真」的.
但困難在「不被視為商品的權利」上,一方面人性尊嚴持守人不是商品, 但另一方面, 卻又要求有出賣自己的權利和自由.
這兩難的局面我也不知怎樣解決. 如說賣淫和出賣勞力是沒有本質上的分別的,恕我立場守舊,我無法認同.要我向我將來的子女說,你們去做男妓/妓女也沒問題,這只是工作的一種,你應以你的工作為榮,對不起,我辦不到.
我可以尊重他作為我的弟兄子妹,但無法說出他所做的是對的.

hubert


Posted -
2001/2/28 下午 02:32:20

回應歸一君:我並不是想去惡意批評性工作者的實際價值,而是不同意把妓權無限上綱到視為人權.正如我認同君所說我們現今的工作很多是不人道的,但難道我們又要認同"被人辱罵"等是人權嗎?

歸一

管理人員


Posted -
2001/2/28 下午 02:35:34

極之同意靚仔師兄的說法,真是很難面對的問題。一方面,鑑於社會公義、政治正確的問題,我們應當平等對待各種人,但是要我視性工作者就是肉體勞動者,就好難。而且,好難分得清,究竟是我個人的偏見,還是這種工作真的有問題。以上我提出的問題,不是要質疑各人,而是一種困境,而教會如何面對呢? 尤其在政治正確的浪潮下,許多教會認為大有問題的人,都被視為弱勢社群,要我們對它們尊重甚至幫助,我們如何自處?

cecilia aw


Posted -
2001/2/28 下午 03:22:20

不知是否我有問題 - 我不覺得今天教會面對妓權等會有大問題 - 問題是各位喜歡用理性去解決所有問題,而覺得力有不遞而已。
信仰使我們知道人的理性思維是不足的,所以耶穌教導大家謙遜。可這裡處處是質疑,連最明白不過的也當 作大難題來討論,本來,用來深化信仰的卻成為質疑信仰(或教會),而不能分享到主的恩寵,個人覺得很可惜(可能是我的判斷罷了)。
hing 姊妹說的對 - 單依靠理性思維讀神學,對屬靈是沒有好處的。
幾位愛好發展理性思維的兄弟,我介紹您們到法住文化書院霍教授那兒上"思考方法"這課程。似乎這更合您們的口胃哩。

靚仔


Posted -
2001/2/28 下午 04:14:43

上李天命博士的課可能更開心,但姊妹們可能不大喜歡,因為他時常划苦女性.
教宗在《信仰與理性》中提到教會一貫對理性的態度:「信仰需要獲真理堅固的理性,來解釋它完全自由的行動」.
cissie妳又點睇?

cecilia aw


Posted -
2001/2/28 下午 05:10:54

靚仔哥的提供好極了。
"真理堅固的理性" - 可圈可點。
這是已經聖神啟發後,透入了"真理"的理性,不是我們有限的理性思維的活動了。(我即cissie)

歸一

管理人員


Posted -
2001/2/28 下午 10:20:21

相信是為了明瞭,明瞭是為了相信。這是讀神學的基本法則,而不是MISS AW所說的純以理性去看事物。解釋不了的事情就以理性不可解釋去答,這固然有教會深厚的傳統,但是否一個好方法呢?
如果我們覺得教會樣樣都唔掂,一早就離開了。但是,既然討論得,當然是覺得有問題才討論了。難道在此談天主是否三位一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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