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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區域 > 倫理 > 社會倫理 > 浸信會的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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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5/7/26 下午 08:23:06

今天讀報,見到浸信會的弟兄聯署了一份關於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聲明,以全版廣告的形式刊登。

不知大家對該份聲明的內容,有何意見?

edward


Posted -
2005/7/28 下午 02:46:04

香港浸信會聯會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聲明

我們代表香港浸信會聯會屬下98所浸信教會、43所福音堂和19間機構,65,721位來自香港社會各階層和各行各業的會友。我們也是一群熱愛香港,關心香港的市民。謹此登報,表達我們反對「性傾向歧視立法」所抱的立場。

(一)我們相信聖經是創造天地萬物的真神所賜的真理和啟示。為著人類的福祉,神透過聖經把社會和個人的基本生活原則啟示我們。這些原則乃出於神的本性和創造中定下的自然規律和秩序,不會受時代和文化差異而有所改變。

(二)我們相信一男一女婚姻制度乃神創造時所設立的制度。人類歷史印證了這種婚姻關係,不但符合男女生理和心理的結構和需要,更是人類繁衍後代天然的途徑。

(三)我們相信同性戀的行為和婚姻並不符合神創造時定下的自然規律。因此,聖經稱同性戀為逆性的行為,而歷史上也顯示這逆性的行為會引發連串嚴重的問題,包括個人健康、公共衛生、個人成長、道德教育和家庭倫理等方面。

(四)我們尊重同性戀者的基本人權,如信仰自由、結社自由、生存權、擇業權和居留權等,但我們反對同性戀行為導致上述種種問題的產生。任何自由、公義的社會都不該容許、立法保護危害自身或他人的行為。

(五)我們相信性傾向是一種後天的選擇,也並非不可逆轉的;據科學研究,並無清楚證據顯示同性戀行為是先天性的。所以,性傾向並不等同左手或右手執筆的選擇,更非飲茶或飲咖啡任擇其一的選擇。

(六)我們相信「性傾向歧視立法」後,勢將剝奪信徒信仰和言論自由的基本人權,是一個平等公義的社會所不容的。此法有強制他人贊同同性戀道德觀之嫌,並把反對者標籤為「性傾向歧視」及予以懲處。任何一個開明和民主的社會,實不應存在這種逆向的歧視,所以,我們強烈抗議這種不公平的立法。

edward


Posted -
2005/7/28 下午 02:53:11

神學上的「我們相信」與常情性的「我們相信」放在一起使用,會否沖淡了表達的力度,令人以為基督信仰,的確「相信」(聖經啟示)同性性傾向是一種後天選擇?

文件所指的「歷史上也顯示這逆性的行為會引發連串嚴重的問題,包括個人健康、公共衛生、個人成長、道德教育和家庭倫理等方面」,亦略嫌籠統。由異性戀稱霸的社會,不也帶來很多甚至更多的問題嗎?

在「我們相信」的地方,加上「據科學研究」,會否給市民形成「濫用科學」之嫌?

simon


Posted -
2005/7/28 下午 11:46:22

edward,

這次你和我的見解,出奇地一致。可喜可賀。

聲明說:「歷史上也顯示這逆性的行為會引發連串嚴重的問題,包括個人健康、公共衛生、個人成長、道德教育和家庭倫理等方面。」

異性戀也會引發個人健康、公共衛生、個人成長、道德教育和家庭倫理問題。

聲明又說:「我們相信性傾向是一種後天的選擇,也並非不可逆轉的;據科學研究,並無清楚證據顯示同性戀行為是先天性的。」

愈來愈多醫學證據顯示(我的精神科醫生朋友說),同性戀的成因以先天因素佔多,尤其是男性同性戀者。當然,有部分同性戀是後天因素引發,比如單性的監獄。只有部分人是雙性戀,他們才可「選擇」同性或異性。

恕我不客氣,我認為聲明中的部分內容,頗無知。

edward


Posted -
2005/7/29 上午 12:47:10

我會認為:同性戀傾向是先天抑後天,基本上是一個科學或醫學問題。

即使被證明是後天,亦不說明該個「傾向」是屬當事人可控制的「倫理」範圍內。因為後天的概念,亦可包括由童年至少年發展中,受被動灌輸的影響。

有時當倫理問題與政治事件產生聯繫時,某些陳述就幾乎不可避免地帶上「rhetoric」和「propaganda」的色彩。

當那麼中性的「反歧視」概念也被反對時,浸信會的此舉,的確是讓自己處於一個很不利的地位。善意地理解:這是一種犧牲。理性地問:這是否值得?

當新教弟兄們對此問題這麼關注時,小弟認為:天主教會應該有點具體的行動,促進社會各派系的交談,和分擔他們的憂慮。

edward


Posted -
2005/7/30 下午 10:40:02

假如同性戀雙性戀者是大多數
邵國華

 這令我想起添布頓(Tim Burton)的奇幻電影《猿人爭霸戰》(Planet of the Apes),片中的權力關係剛好倒轉——天下由我們靈長家族的朋友統治,而人類只被當作財產般買賣﹔在歷史上,女性、猶太人及有色人種曾幾何時也被當作財產般買賣、轉讓,她/他們爭取平等公民權的路途又何嘗容易﹖

 假如同性戀或雙性戀者在香港是大眾,或許不需要跟政府拉鋸、爭取平等機會法案,因為今日香港所奉行的民主,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可是民主的真義更包括「同時尊重小眾權益」,這卻是很多民主倡議者以及政府所遺忘了的先決條件,沒有對小眾基本權利保障的民主,只會淪為「多數暴政」。因此,推行民主的國家大都提供憲法及人權保障,以確保少數族群的基本權利免受侵犯,尤其是受到平等對待及免受歧視的權利。

 《基本法》第25條規定,所有港人皆獲平等保障﹔同時,由於《基本法》第39條明確訂明香港特區必須遵守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及其他國際勞工公約等,並透過訂立條文法例,提供直接的明文保障公約內的權益,包括少數族群的權益,亦即平等機會法案﹔這些人權公約亦有不同的條款的平等保障,如ICCPR第2、14、23、25及26條及ICESCR第2、7(C)、13條等,這些條款保障的權利包括普遍平等權利、刑事審訊的平等權利、平等婚姻的權利、平等參與公共事務及政治的權利、受法律平等保障的權利、工作上的平等機會及教育上的平等……

 應尋求公眾意見﹖

 ICCPR更於91年被採納成為本地法,亦即現有的香港人權法,意即ICCPR內的權利,如有被侵犯,毋須依賴聯合國的報告及投訴機制,受屈人可直接循民事訴訟向法院申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及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亦不只一次在其總結審議(concluding observations)中敦促港府需就性傾向歧視立法,因法例之從缺有違公約要求。種族歧視條例立法就是在港府需要履行公約要求的情�G下催生的。

 保障少數族群權益不單是民主社會的先決條件,更是特區政府的憲法責任﹔然而,港府在性傾向歧視立法問題上,卻尋求公眾意見,以大多數社會人士的喜惡來決定是否立法﹔這不單單是原則的問題,即使撇開民主原則及憲法責任問題,試問大眾有何基礎決定小眾的福祉﹖

 一般異性戀者可能一生未認識過一位同性或雙性戀者,試問如何得知性小眾每天遇到多少及什麼歧視與偏見﹖部分反對立法保障平等的宗教人士,形容性傾向為可選擇的一種不自然及不健康的生活方式,部分更推廣「厭惡治療」或「轉化治療」以「改變」同性或雙性性傾向,以欠缺堅實的科學依據解釋同性或雙性戀現象的原因為童年性侵犯、受異性情感傷害及欠缺男子氣概或女性溫柔等。我估量任何親身認識同性戀或雙性戀朋友的人士也未至於會如是說﹔問題是異性戀的大多數如何得知同性戀或雙性戀人士的需要及權益,最重要是她/他們會關心嗎﹖

 從來立法保障小眾免受歧視是基於公平原則及作為基本人權的角度,而不是靠公眾的喜惡來決定,反歧視立法是一個對政府的道德勇氣及政治決心去捍衛平等原則及自由人權的終極測試,政府有責任把問題放在一個人權及平等的框架內討論,而不是躲在公眾意見或民意的背後。

 要創造一個兼容並蓄、和諧及民主的社會,香港政府必須引導市民去歡迎所有人成為平等公民,包括同性戀及雙性戀者,而不是受�茪j多數人對小眾的漠不關心,甚或偏見、歧視及無知所引導。更何況,漠不關心與偏見並不一定是大眾的態度,可能只是少數反對派的大聲疾呼引致政府的偏聽而已。

 香港政府(1)已成立少數性傾向論壇,邀請同志、人權及關心同志平權的團體,參與討論相關性傾向事宜﹔(2)也成立了性別認同及性傾向小組,收集及處理有關歧視個案﹔最近,(3)政府更委任3人小組,以進行公眾調查。

 首兩項措施不但受同志團體的歡迎,更在最近的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委員會的總結審議中獲得肯定﹔然而,第3項問卷調查的問題卻招來不少非議。

 第一,問卷把與事實不符的句語如「同性戀係一種心理病態」及「同性性行為應當作刑事罪行」等作為測試公眾態度的問題,不禁令人懷疑答案可得出什麼結論。即使政府欲了解公眾的誤解,誤解的高低同樣可作出支持及反對立法的推論──公眾對同性及雙性戀者誤解嚴重,需要立法消除偏見引來的歧視﹔或,公眾誤解程度低,因此,立法不會遇到障礙。相反,亦可說成──公眾誤解太深,立法會引來反響﹔或,公眾沒有誤解,歧視不嚴重,因此毋須立法。此等調查結果,最易被濫用。

 大眾可決定小眾福祉﹖

 關於同性戀及雙性戀者的權利,調查只觸及政府政策有關同性伴侶的權益。單身同性戀及雙性戀人士的權利又如何﹖同性戀及雙性戀者的個人權益,如在教育、僱傭及獲取服務的平等權利又如何﹖在私人機構的權益又如何﹖同性伴侶權益往往需要有關家庭及婚姻方面的法律改革,政府是否準備提出這些改革﹖抑或只是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拖延政策﹖

 有關調查最根本的問題是──調查結果反映公眾對同性戀及雙性戀人士的態度、誤解及接受程度,它只宜提供教育資源運用的方向,而不應被當作立法與否依據﹔保障市民不因性傾向受歧視的立法依據是﹕民主原則、憲法責任及歧視的普遍性,而非市民對不同性傾向的喜惡及態度。

 成為大多數的奢想,只是如莊周夢蝶般的癡人說夢﹔同志永不會是社會大多數,恐怕政府需要同志社群大聲疾呼才聽到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訴求。

 【作者為香港大學文學及文化研究碩士及法律(人權)碩士,現職性權會主席及港大教育學院兼任講師,對性別平等及人權議題尤其關注,曾任民陣人權委員會小組召集人、關懷愛滋董事及啟同服務社幹事。】

simon


Posted -
2005/8/2 下午 11:36:12

若不考慮基督宗教的倫理,邵的立論相當中肯有力。

一個值得深思的問題:
作為基督徒,我們應否透過俗世的法律(立法),去限制非基督徒的行為?

edward


Posted -
2005/8/20 下午 07:58:36

龔立人﹕反性傾向歧視 寬容的重要
(摘自八月十九日之明報〈論壇〉)

 當兩個價值發生衝突時,我們不一定要接受相對主義(沒有對與錯之分),也不一定要以即此或彼的態度來處理衝突。尤其當一些價值信念牽涉個別群體的身分或屬於第一層次判斷(first order judgments)(包括情緒反應和只針對個別態度與行為的判斷)時,我們就需要以另一種態度來處理彼此間的分歧。這另一種態度就是寬容。

 寬容是一種德性

 寬容暗示,雖然甲方對乙方的行為持負面的立場或乙方的行為就是錯誤,而甲方又有權力阻止乙方的行為,但甲方願意克制其權力,選擇不去阻止乙方的行為,讓乙方繼續有其生活。甲方之願意寬容可以基於政治或個人利益考慮。在這種原因底下,寬容並不是一種德性,而是一種手段。然而,若寬容是因寬容者對人自主的尊重、對和平的投入(不選擇暴力)、對仁慈的嚮往和對自己的判斷謙卑時,寬容便是德性。

 有別於縱容,德性的寬容以尊重人的自主性為主﹔有別於膽怯,德性的寬容不懼怕衝突,但拒絕將對方「魔鬼化」﹔有別於對真理漠不關心,德性的寬容相信在寬容中,我們對真理有更深的認識。某層面上來說,寬容徘徊在漠不關心與教條主義中,但不陷在兩者極端中。

 寬容鼓勵以理性、勸說和尊重彼此相處。事實上,只有德性的寬容,社會的多元性才會被容許、理性的討論才會被鼓勵和個人自主才會被保障。

 誰要向誰寬容﹖

 按以上理解,寬容牽涉一方比另一方有更大的權力,以致他選擇向比他弱的一方寬容。就當下「反性傾向歧視」立法的討論,反對者還是支持者是弱勢的一群﹖從當下的討論來看,同性戀者是弱勢的一群,因為他們確實面對生活不同層面的歧視(例如,有牧師公開地說,基督徒僱主可以因其良心緣故辭退同性戀僱員)。從這角度來看,社會應以寬容的態度對待同性戀者。然而,反對立法者卻指出出他們才是弱勢者,因為社會的同情已站在同性戀者那一邊。他們對同性戀的批評反被指為不理性、偏見,甚至製造恐慌。此外,他們以「逆向歧視」反控訴社會對他們的壓迫。當他們各自爭取成為弱勢者時,我們發現弱勢者並非全完弱勢,因為弱勢一詞帶有一種道德申訴的力量。

 德性的寬容並不需要在完全界定誰是有權者和弱勢者下才可以實踐,反而是一種彼此相處的德性。縱使同性戀者並不認同反對者的立場,同性戀者是否可以對他們寬容,以尊重的態度來看待他們的立場﹔同樣,反對者是否也可以對同性戀者寬容,不製造敵視氣氛。

 「反性傾向歧視」是否必然對異性戀者不寬容﹖基本上,這條例不是只為維護同性戀者的權益而設,也是維護異性戀者的權益。因此,異性戀者要知道「反性傾向歧視」條例也保障他們的權益(到目前為止,這條例的藍本還沒有出現)。

 虛偽的寬容

 第一,虛偽的寬容是透過寬容加強寬容者所建構的論述,並藉寬容將反對者進一步邊緣化。例如,當寬容者以高姿態強調要對同性戀者寬容時,他的行動也同時不斷強化同性戀的錯誤,因為只有錯誤者才需要被寬容。結果是,被寬容者進一步被標籤。虛偽的寬容不存在聆聽,沒有對話,也沒有自省。

 第二,虛偽的寬容是一種以寬容者的視野為主,而非考慮被寬容者是否有足夠條件去表達他們對事物與生活的想望,及有將之與他人交流分嘗的機會。例如,有寬容者接受(或支持)同性戀非刑事化,並不是因為他們希望被寬容者可以有更好的條件生活和參與社會,而是因為他們認為這廢除並沒有影響他們的生活。當他們的生活受到影響時,寬容者就不再寬容了。虛偽的寬容就是從自己的角度出發,而不是從被寬容者的角度出發。

 第三,虛偽的寬容是一種不徹底反省社會建構,而只處理表面形式。例如,當寬容就等於容許同性戀者可以同樣有異性戀者的權利,而不批判異性戀者的權利意識時,寬容只不過以寬容為名進行一種意識形態的洗腦活動。因為被寬容者容許參與寬容者的生活形態,而不是讓被寬容者有他自己的生活形態。

 寬容是一種社會德性。它透過教育的培養,也透過社會制度的形成。然而,如起初所說,寬容不是漠不關心,所以,寬容絕不等同做什麼都可以。這留待另一專文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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