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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區域 > 倫理 > 家庭倫理 > 離婚又再婚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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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一

管理人員


Posted -
2001/6/27 上午 11:03:12

家庭團體勸諭‧八十三條:因此,教會更需要繼續愛他們(分居或者離婚而未再婚的人)並幫助他們,允許他們領受聖事是毫無困難的。
由以上的條文可以看出,民法離婚者領聖體是沒有問題的,但是下文就是今天不准離婚而再婚者領聖體的其中一個根據:
家庭團體勸諭‧八十四條:世界主教會議的教長特別研究此問題。教會之建立本為引領萬民得救恩,尤其是已領洗者,她不能對那些已有聖事的婚姻束縛,而企圖有第二次婚姻者撒手不管。因此教會要盡量設法讓他們應用教會救恩的方法。
牧人應該知道,為了真理,他們必須仔細分辨情況。事實上在那些曾真誠地設法挽救他們第一次婚姻而不合理地遭到遺棄者,和那些由於他們自己嚴重的錯誤而毀滅了教會合法婚姻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最後,那些為了兒女的養育而再婚的,而他們主觀地相信他們先前無法挽救的婚姻,從來沒有效。
我(指教宗)與世界主教會議一齊,誠懇地要求牧人和整個信友團體幫助離婚的人,並且密切注意叫他們不要自視為脫離了教會,因為他們既然是領過洗的人,他們能夠而且應該分享教會的生命。要鼓勵他們聆聽聖言、參與彌撒聖祭、恒心祈禱、行使愛德的工作、並與團體一起致力於謀求正義的工作、培養子女基督徒的信仰、養成補贖的精神和習慣,日復一日祈求天主的恩寵。教會要為他們祈禱,鼓勵他們,顯示教會是慈祥的母親,在信德和望德中支持他們。
不過,教會重申她根據聖經而訂的規則不能許可離婚而又再婚的人領受聖體。
同樣,為了對婚姻聖事、夫婦本身及他們的家庭、以及信友團體的尊重,任何牧人不得為了任何理由,即使是牧靈性質的藉口,為離婚而再婚的人舉行任何儀式。

歸一

管理人員


Posted -
2001/6/27 上午 11:04:38

照道理,這樣說又應該好明確,但是又有這樣的資料:
金象逵<婚姻新法問答>頁53
問:【既成已遂婚姻】者,民法離婚又再婚,這樣的教友可以領聖體嗎?
答:這是最困難的個案。現在也沒有一個完全清楚,為大家都接受的解答。但是在我們這地方是比較少有的,台灣地區大約是百分之八十的教友結婚是【非既成已遂婚姻】。
可是在歐美教會,這是最頭痛的問題。照傳播媒介所說,天主教教友離婚率,與非天主教的相同。(大約三對中有一對,或更多?)而且,許多都再行民法結婚。歐美天主教教會首長屢次向教庭請示解決途徑,最具體的問題就是【既成已遂婚姻】者,離婚再婚的教友可以領聖事嗎?教廷幾次用神學術語回答:「依照教會贊同的慣例」去做吧!美國教區首長又幾次追問到底該怎麼做?信理部一九七五年三月二十一日有覆文。要意如下:
此術語該在傳統倫理神學架構中了解。這些夫婦在兩個條件下,可以領聖事:就是他們生活努力符合基督信徒道德原則的要求;領聖事應在不認識他們的聖堂內,這樣避免生惡表。

歸一

管理人員


Posted -
2001/6/27 上午 11:07:34

金神父這書是1992年出版的,而家庭團體勸諭是1980年發表的。雖然信理部該段覆文後是在1975年發表,但是金神父在這本書中表示,他認為這段覆文仍然有效。
大家意下如何?

歸一

管理人員


Posted -
2001/6/27 上午 11:08:50

還有,近日和有關教友探討離婚再婚的問題,發現不同的神父的尺度可很不同,例如有一位教友想申請伯鐸特權,神父竟然要她的子女先領洗。這是否合符教會的要求呢?

歸一

管理人員


Posted -
2001/6/27 上午 11:10:06

再想問:離婚再婚的教友的子女,是否可以嬰兒領洗呢?如果按引用的家庭團體勸諭八十四條,就覺得可以,大家有沒有其他理據?

靚仔


Posted -
2001/6/27 上午 11:59:59

那神父是否食錯了甚麼?只聽聞有教友因未得伯鐸特權而子女被禁領洗.
當然, 領了特權後承諾子女領洗是符合一貫訓導的.
但本末不可倒置嘛!

Cissie


Posted -
2001/6/27 下午 05:25:10

不准這干小孩領洗是否違反"人權" - right to salvation?

歸一

管理人員


Posted -
2001/6/28 上午 08:17:16

我想討論的重點不在於那位神父的做法,而是對離婚又再婚者領聖體,大家有何看法?

Cissie


Posted -
2001/6/28 下午 06:07:03

人地"離"他/她的,應該不受罰;他/她離人家的,先看離的理由 - 如果你丈夫是古良年,妳勸導無效,妳離開他是必然的了吧? 婚不離,人也要走的;妳一走,他便跟妳離婚,難道是妳犯罪了?

靚仔


Posted -
2001/6/29 上午 10:56:58

Cissie 姐, 討論的問題不是"離" 而是 "再."
讓小孩領洗的前設是他可以得到信仰的培育, 沒有這保證, 又不是生命受威脅時, 不應為他施行洗禮. 我們不應推行"廉價救恩"的.

歸一

管理人員


Posted -
2001/6/29 下午 12:26:01

如果當事人保證能給予子女足夠的天主教信仰培育呢?現在做法是從當事人本身有問題就不可能給予培育,還是從個別具體的個案來考慮呢?因為教友可能因著各種原因而離婚再婚,但是婚後如常地返教會,很熱心,但是神父會否考慮這一種呢?

Cissie


Posted -
2001/6/29 下午 06:10:03

父母唔生性,真的猧延後代呀!
其實,多少公教父母為孩子嬰兒領洗後就對孩子的信仰"洗手不幹"!領洗是入教會名校的捷俓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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