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登入
<<<

名稱: 密碼:

加入 | FAQ | 聯絡我們
全部區域 > 神學 > 信理與神學 > 同性戀傾向

頁:  1 | 2 | 3 回 應
作者 內容

小寶 gary


Posted -
2006/7/5 上午 09:13:11

Simon 兄:

我想先弄清什麼是"罪",違反法律、倫理道德標準是人文社會對罪的定義。

但在神學/信仰層面,遠離天主就是罪!!!

我不知道你有否讀過夜神,但我猜你沒有吧,因為宗一上吳智勳神父"基本倫理神學"已對你以上一些倫理道德標準分界,罪的定義等說得很清楚,有時間也希望你拜讀吳智勳神父的"基本倫理神學"一書(黃色封面,公進社有售)

我說有宗教領導人研讀聖經時過於偏頗是不能否定的事實,執著於一字一句的基要派,出於"自己"心意(當然他們強調是聖神默感)解經的自由派...你有看過他們的聖經就會明白什麼是不可理喻了...

還有一點,請查一查歷史文獻吧,教會從來沒有說伽利略的科學出錯,只是認為他的學說不能套用在神學上解釋聖經,因此"斥責"他,事實上,教宗John Paul II已經作出了澄清和對當年發生的事情公開道歉,若你要quote教會對伽利略所作的事,請加上後半部份,否則我會認為你有點斷章取義。

謝謝你的分享!

靚仔


Posted -
2006/7/5 上午 09:51:54

小寶gary兄:

這處參與討論的人不一定進修過神學,讀過與否,也可以說是和討論沒甚麼關係.

就算上課時有教過,也不代表記得或懂得.我高考學的生物學就有九成以上不記得了.

倫理課題有其信仰層面,也有其哲學層面,否則,我們和世界便沒有對談的空間.因為為一個不信者,你和他說罪是遠離天主是白說的,因為他根本並不相信有天主.那為他豈不是沒有不犯罪的理由嗎?

我時常覺得西滿在這裡的角色像「devil's advocate」,好讓大家想清楚.

讀好歷史是好的,也希望兄弟你要讀多一些.
伽尼略的事件,"當時"的教會確是不看科學的證據,而是以信仰去評定科學的對錯.所以你說:「教會從來沒有說伽利略的科學出錯」顯然不是歷史事實.

小寶 gary


Posted -
2006/7/5 上午 10:11:19

靚仔師兄:

我知道simon兄是天主教徒,因此我會用宗教上的定義跟他談一談什麼是罪,而不單是從法律/倫理...
跟不同人交談,有不同切入點,但作為基督徒,要堅持的真理就是天主的話,聖經的啟示,教會在信仰和倫理的教導,對我來說這是不能改。

我說"教會沒有說伽利略在科學層面沒有錯"是誠如你說,教會根本沒有審視科學理據,在幾百年後的今天,若我們只說簡單一句"教會反對伽利略",這只是片面的"事實",而沒有完全認識雙方的論點和方法學...

我的重點是希望simon兄在引述伽利略事件上也加上上任教宗的澄清和道歉...

謝謝你的分析和分享,獲益良多!

Ignatius


Posted -
2006/7/5 上午 10:26:08

靚仔說:『我時常覺得西滿在這裡的角色像「devil's advocate」,好讓大家想清楚.』

如果他真的如你所言,他實在太用心良苦了.

靚仔


Posted -
2006/7/5 上午 11:52:12

討論的重點是"講理由".

我不需要也無權去審斷其他人.他自需向天主交代.
要用"苦口婆心"還是做"真理霸",是個人的選擇.

小弟讀"法律哲學"時就有一個經典案例是說,沉船生還者,甚麼食物也沒有,要選擇餓死還是煮了屍體來吃.食人肉當時的刑罰好像也是死刑.

如何選擇說出了怎樣的倫理取向.

就算是西滿說的亂倫問題,理性分析不是也是一個處境倫理的問題嗎?

舊約聖經中天主所容許的亂倫例子,如何解釋也是亂倫,但卻被天主容許,起碼沒受指責.為何當時可以,現在不可以?是因為處境不同,"法律"不同?分別在何處?
要記著討論的"實質行動"是沒有變的.那要如何處理?
人要如何處理天主要人"生育繁殖"的命令?

問題有多角度切入,就要多角度思考.

simon


Posted -
2006/7/5 下午 02:25:34

靚仔,

謝謝你的留言。我是不是devil's advocate,天主自會知道。

的確,我覺得看事物,不是單面,而應多角度。比如我們說,兄妹亂倫是不對,但聖經中便出現了例外(加音);殺人不對,但為保衛國家而殺入侵者則不算罪。

倫理問題,我們可以有大方向的指引,但許多個別情況是需要個別考慮,例如在沒有神父的荒島,兩個真心相愛的天主教徒是否真的要老死也不能結合等等。

可惜我漸漸發覺,在這個網站留言的人,不少是只愛發表言論而不是聆聽別人的言論,尤其是別人的言論和自己不同的時候。

不作多角度思考,很難有進步。

simon


Posted -
2006/7/5 下午 02:30:51

SHE,

你說:「加音和妹妹性交,就能使你和妹妹性交變得合法?那恭喜你了!」

這是相當「無厘頭」的言論。我幾時明示或暗示過我和妹妹性交是合法??

如果你說的是個別處境,比如世上只剩下我和妹妹兩人,其他人死光,我會怎樣做?我猜想,我會等妹妹成年,和她詳細分析討論,深思熟慮後,如果她願意,為了能讓人類可以繁衍下去,我很可能會和她性交。

明白了嗎?

Ignatius


Posted -
2006/7/5 下午 03:43:30

如果係我,我就實在做唔到跟妹妹或媽媽傳宗接代的事,因為實在有乖倫常,無論背後動機幾咁純正.

靚仔


Posted -
2006/7/5 下午 05:31:18

依納爵,

你做不到沒有問題,而問題是在於,是否任何人在任何情況這樣做都是不對的.
因我們在聖經中找到不只一次這樣的例子,而實際上,當教會一日仍堅持所有人都有同一的生命源頭時,此問題是不能不問,也不能不解決的.

SHE


Posted -
2006/7/5 下午 08:14:07

「可惜我漸漸發覺,在這個網站留言的人,不少是只愛發表言論而不是聆聽別人的言論,尤其是別人的言論和自己不同的時候。」

同意到極。

SK2


Posted -
2006/7/5 下午 11:01:59

各位講來講去,其實又回到倫理神學的一個重要課題,即「本質惡」,只要用倫理神學的語言,就可更清楚地分析,被免過火又無結果的爭持:Simon用具體例子來說明倫理規範可因環境而改變,對!但SHE用同一例子也可以說明一些倫理規範不能因環境而改變,也不是錯!

亂倫是否本質惡?!!?@

請翻看9/7/2001在家庭倫理一欄中,在本質惡的課題,已經作過深入的討論了,不用愈講愈遠。(請Admin兄弟代為build link)


Grange


Posted -
2006/7/6 上午 12:17:56

既曰「亂」倫,其實已經下了倫理判斷,「惡」佔上風!要公平的話,Simon應稱之為:與有血緣關係的異性性交,可能比較neutral...

simon


Posted -
2006/7/6 上午 12:29:05

Ignatius,

當世上只剩兩人的情況下你不願意和妹妹性交,那是你的選擇。
但如果你相信創世紀關於加音的記述,天主確是容許了加音和自己的親姊或妹性交,令人類可以繁衍下去。
諾厄的後代,也是堂兄弟姊妹性交並繁衍的。

依靚仔所講,似乎還有其他例子(聖經我讀不熟,不知道還有其他例子)。

如果說,亂倫「必定」是罪,那是妄斷。
如果說,殺人「必定」是罪,那也是妄斷。

考慮倫理問題,必須考慮當時的獨特處境。這就是我的意思了。

simon


Posted -
2006/7/6 上午 12:32:53

小寶Gary,

你說:「請查一查歷史文獻吧,教會從來沒有說伽利略的科學出錯,只是認為他的學說不能套用在神學上解釋聖經。」

我查不出有這樣的文獻,請提供。

SHE


Posted -
2006/7/6 上午 12:48:50

和母親呢?和女兒呢?因應獨特環境則可以照幹?

simon


Posted -
2006/7/6 上午 12:55:29

那要看「獨特」的處境是甚麼。
加音的處境的獨特性,足以支持他和姊或妹進行性交。

Grange


Posted -
2006/7/6 上午 01:14:48

「處境的獨特性,足以支持」...如何構成「足以」?是否加音開了先例,就能使往後亂倫的合法?

Ignatius


Posted -
2006/7/6 上午 07:57:53

不要跟他再糾纏了,他的邏輯和思考方式跟常人不同,有類人要做某些事,總是會從聖經上找"證據"來支持自己,或者這樣來說,為他良心好過一點.

simon


Posted -
2006/7/6 上午 11:06:14

Grange,

我並不是要證明亂倫是無罪。我也不是要證明殺人是無罪。

加音的「獨特」情況是:
上主要人類繁衍。
加音是亞當的兒子。加音若要和女人交配,遵從上主要人繁衍的命令,只有三個選擇:
一、和母親性交,
二、和親姊妹性交,
三、進行複製人研究。

所以我們說,加音的亂倫是可被接受。

至於引申到現代,如果世界有大災難,死剩親兄妹兩人,他們的情況,便和加音面對的相似。在這種獨特情況,我認為亂倫是可以接受的。

請各位不要無限上綱,說我贊成亂倫。我只想說,亂倫在大多數情況下是罪,但亂倫不是「必然」是罪。

simon


Posted -
2006/7/6 上午 11:09:37

Ignatius,

你說:「不要跟他再糾纏了,他的邏輯和思考方式跟常人不同,有類人要做某些事,總是會從聖經上找"證據"來支持自己,或者這樣來說,為他良心好過一點. 」

第一,我從沒有打算和任何人糾纏。我在此留言,是希望讓大家看事物看得寬闊一些。純出於好意。

第二,我沒有打算亂倫。亂倫是不是罪,根本不會令我的良心「好過一些」。

第三,你還好,認為我有「良心」。謝謝。

Ignatius


Posted -
2006/7/6 下午 01:29:15

Simon,

夠啦,不要再回應啦,成件事你已經越描越黑.

靚仔


Posted -
2006/7/7 上午 10:27:11

依納爵兄:

作為旁觀者,我想西滿並沒有越描越黑.反而我覺得你對他有很多負面情緒.

不如靜下來祈禱,問問這些負面情緒因何以來,靈修上可能會有所得著呢.

Ignatius


Posted -
2006/7/7 上午 11:13:22

靚仔:
多謝你的好意和關心.

simon


Posted -
2006/7/8 上午 12:34:23

靚仔,

謝謝你這個中間人的角色。
我也察覺,Ignatius對我有很多負面情緒。我作為一個基督徒,令到另一個基督徒對我產生負面情緒,我也有一部份責任。



Ignatius,

由始至終,我並沒有意圖把話題描黑。為甚麼我要把教理描黑?除非我是魔鬼派來天主教會的臥底。

我只想指出,有些看似理所當然的「倫理觀」,並不是永恆正確的真理。

正如:
殺人是罪:
上戰場保衛國家的士兵殺人應可被接受。

亂倫是罪:
加音的獨特情況應可被接受,我繼而推論,若世界死剩兩兄妹,他們性交以繁衍人類也應可被接受,因情況和加音相似。


不看全面而嚴厲執行白紙黑字的教條,和昔日的法利塞人有甚麼分別?

morrie


Posted -
2006/7/12 下午 09:28:53

對於下列文章大家又有何看法?

轉載自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出版《釋》第十三期,版權為香港婦女基督徒協會所有


新 約 與 同 性 戀

基 督 徒 接 受 聖 經 是 上 主 的 話 語 , 記 載 著 上 主 的 啟 示 , 是 具 權 威 性 的 。 然 而 , 歷 世 基 督 徒 對 聖 經 的 不 同 理 解 和 詮 釋 , 曾 引 起 信 徒 之 間 很 大 的 爭 論 。 故 此 要 處 理 新 約 聖 經 與 同 性 戀 的 課 題 , 就 首 先 要 處 理 聖 經 權 威 的 問 題 。

權 威 可 以 代 表 兩 個 極 端 。 一 端 是 在 性 質 上 是 絕 對 的 , 是 命 令 , 是 真 理 , 是 放 諸 四 海 皆 準 的 ; 任 何 時 間 , 任 何 人 , 任 何 地 方 都 必 須 接 受 。 這 種 理 解 使 聖 經 的 說 話 具 有 約 束 力 , 成 為 信 徒 行 事 為 人 的 規 範 。 另 一 端 是 把 聖 經 視 為 指 引 。 指 引 的 意 思 , 就 是 作 為 處 事 時 的 主 要 參 考 。 指 引 包 含 著 一 個 選 擇 的 機 會 。 如 舊 約 聖 經 申 命 記 中 , 摩 西 要 離 開 以 色 列 的 百 姓 時 就 提 出 : 「 我 今 日 呼 天 喚 地 向 你 作 見 證 : 我 將 生 死 禍 福 陳 明 在 你 面 前 , 所 以 你 要 揀 選 生 命 … … 」 ( 申30 : 19 ) 這 裡 提 出 一 個 選 擇 的 機 會 。 又 如 哥 林 多 前 書 七 章 九 節 中 保 羅 提 出 : 「 與 其 慾 火 攻 心 , 不 如 嫁 娶 為 妙 。 」 保 羅 在 此 提 出 一 個 建 議 , 也 提 供 一 個 選 擇 的 餘 地 。 這 種 對 聖 經 的 理 解 使 聖 經 的 說 話 成 為 信 徒 在 選 擇 其 行 事 為 人 的 方 式 的 重 要 參 考 , 而 不 是 絕 對 的 約 束 , 而 在 選 擇 中 信 徒 也 負 上 自 己 的 責 任 。 本 人 抱 持 後 者 的 觀 點 去 理 解 聖 經 權 威 。

新 約 的 文 化 背 景

論 到 新 約 與 同 性 戀 , 我 們 必 須 先 弄 清 楚 新 約 是 否 有 提 及 同 性 戀 , 而 所 指 的 又 是 一 個 命 令 還 是 一 個 建 議 ; 此 外 , 我 們 還 須 注 意 其 內 容 和 所 針 對 的 對 象 , 才 可 確 定 所 應 用 的 經 文 是 否 可 以 轉 嫁 。 我 們 都 知 道 聖 經 有 其 歷 史 背 景 , 當 中 有 些 說 話 則 是 針 對 當 時 處 境 , 而 有 些 說 話 則 是 針 對 後 世 的 人 而 說 的 , 後 者 有 較 大 的 應 用 範 疇 和 對 象 範 圍 。 要 分 辨 經 文 的 應 用 性 , 就 不 能 把 經 文 抽 空 的 理 解 , 只 看 文 字 的 字 面 意 思 , 而 必 須 認 識 經 文 的 背 景 , 才 能 掌 握 經 文 原 來 的 意 思 。

新 約 的 背 景 受 著 幾 種 不 同 文 化 的 影 響 。 新 約 時 代 是 希 臘 羅 馬 文 化 的 世 界 , 亞 歷 山 大 大 帝 之 後 , 第 一 世 紀 政 治 上 是 羅 馬 強 盛 , 但 在 文 化 上 就 希 臘 文 化 影 響 至 深 。 又 耶 穌 門 徙 和 早 期 信 徒 都 是 猶 太 人 , 但 在 初 期 教 會 形 成 時 , 就 有 不 少 信 徒 是 外 邦 人 , 而 他 們 所 讀 的 聖 經 是 希 臘 文 譯 本 。 故 了 解 希 臘 文 化 是 研 習 新 約 時 必 須 注 意 的 。

當 時 的 希 臘 文 化 是 很 男 性 中 心 的 。 只 有 男 性 有 受 教 育 的 機 會 , 故 男 女 之 間 的 溝 通 是 索 然 無 味 的 , 而 柏 拉 圖 式 的 愛 (Platonic Love) , 即 精 神 與 精 神 , 男 性 與 男 性 的 關 係 和 愛 更 被 普 遍 接 受 , 而 男 女 之 結 合 為 繁 衍 後 代 。 在 當 時 更 有 成 年 男 性 ( 不 論 已 婚 與 否 ) 跟 少 年 男 性 常 走 在 一 起 , 用 以 身 教 , 幫 助 少 年 成 長 。 故 在 希 臘 文 化 的 理 解 , 男 與 男 同 行 是 社 會 生 活 的 一 部 份 , 被 視 為 美 事 , 且 並 不 與 婚 姻 關 係 互 相 排 斥 。 保 羅 在 經 文 所 表 達 的 嚴 格 來 說 是 對 一 種 文 化 的 反 對 。

第 二 個 要 提 及 的 是 猶 太 希 伯 來 文 化 。 希 伯 來 文 化 重 視 生 育 , 兒 子 就 是 希 伯 來 的 來 生 。 此 外 , 研 究 希 伯 來 文 化 也 必 須 注 意 其 對 潔 與 不 潔 的 觀 念 。 潔 與 不 潔 並 不 是 指 衛 生 上 或 道 德 上 的 問 題 , 而 是 宗 教 上 的 潔 與 不 潔 ; 在 宗 教 上 認 為 是 潔 淨 的 東 西 就 屬 於 耶 和 華 , 是 分 別 出 來 的 , 是 與 上 主 立 約 的 , 故 舊 約 不 斷 強 調 不 同 的 東 西 不 能 混 合 , 如 衣 物 的 質 料 , 甚 至 食 物 的 烹 調 燃 料 等 。 受 希 伯 來 文 化 的 人 對 希 臘 文 化 持 反 感 的 態 度 , 這 也 是 新 約 聖 經 的 背 景 。

新 約 與 同 性 戀

了 解 過 新 的 文 化 背 景 , 就 看 看 新 約 中 對 同 性 戀 的 看 法 。 其 實 , 在 新 約 中 沒 有 記 錄 耶 穌 曾 提 及 同 性 性 行 為 或 同 性 愛 。 這 可 能 由 於 耶 穌 跟 本 沒 有 接 觸 過 , 或 沒 有 討 論 過 , 或 認 為 不 重 要 。 新 約 中 提 及 有 關 課 題 的 只 有 三 處 , 但 這 三 處 經 文 的 處 理 重 點 都 不 在 同 性 性 行 為 或 同 性 愛 之 上 , 而 且 三 處 經 文 都 和 保 羅 有 關 。

第 一 處 經 文 在 哥 林 多 前 書 六 章 九 節 至 十 節 : 「 豈 不 知 不 義 的 人 不 能 承 受 上 主 的 國 嗎 ? 不 要 自 欺 … 」 當 中 不 義 的 人 的 名 單 包 括 淫 亂 、 拜 偶 像 的 、 姦 淫 的 、 作 孌 童 的 、 親 男 色 的 … 等 。 其 中 「 孌 童 」 一 字 在 希 臘 文 的 原 意 是 柔 軟 的 (soft) , 有 些 聖 經 版 本 把 這 個 字 譯 作 「 "也母" 形 」 , 有 些 則 譯 為 「 同 性 戀 」 。 這 裡 指 這 些 人 不 能 承 受 上 主 的 國 , 若 根 據 希 臘 文 化 背 景 , 這 些 人 可 能 是 指 前 面 提 過 的 成 年 男 子 攜 帶 孌 童 , 或 甚 至 是 指 男 童 妓 。 原 意 可 能 是 指 不 對 等 的 關 係 、 男 妓 的 關 係 , 如 把 這 字 譯 為 「 同 性 戀 」 , 則 明 顯 的 把 意 思 擴 大 了 。 從 這 個 字 的 翻 譯 我 們 可 以 察 覺 到 在 聖 誕 翻 譯 的 過 程 中 , 好 可 能 出 現 以 另 一 完 全 不 同 的 概 念 來 翻 譯 原 文 的 意 思 , 二 者 可 以 相 距 很 遠 。 這 也 是 一 個 將 經 文 所 針 對 的 對 象 轉 嫁 的 例 子 。 在 此 處 經 文 又 另 外 出 現 了 一 個 字 , 中 文 譯 為 「 親 男 色 的 」 這 個 字 在 原 文 是 由 「 男 」 和 「 床 」 兩 個 字 組 成 , 可 解 為 成 年 男 妓 或 那 些 玩 弄 孌 童 的 人 。 所 處 理 的 都 是 當 時 希 臘 羅 馬 文 化 所 出 現 的 問 題 。

第 二 處 經 文 是 提 摩 太 前 書 一 章 九 節 至 十 節 ( 我 們 且 不 在 這 裡 討 論 經 文 是 否 保 羅 的 手 筆 還 是 由 弟 子 根 據 哥 林 多 前 書 的 內 容 照 抄 下 來 的 問 題 ) 。 這 處 經 文 提 及 律 法 的 問 題 , 當 中 「 親 男 色 的 」 和 上 一 處 提 的 是 同 一 個 字 。 作 者 認 為 這 些 人 是 有 罪 性 的 , 或 者 說 這 些 人 是 不 義 的 , 但 是 欺 侮 別 人 所 以 不 義 呢 , 還 是 有 金 錢 交 易 所 以 不 義 呢 ? 作 者 郤 沒 有 交 代 。

第 三 處 經 文 在 羅 馬 書 一 章 。 羅 馬 書 是 保 羅 的 神 學 理 論 , 主 要 提 及 人 與 上 主 的 關 係 和 救 恩 的 問 題 。 在 羅 馬 書 開 始 部 份 就 指 出 人 的 罪 : 「 因 此 , 上 主 任 憑 他 們 放 縱 可 羞 恥 的 情 慾 … 」 ( 1 : 26-27 ) , 但 我 們 必 須 注 意 「 放 縱 」 與 兩 個 人 真 誠 的 關 係 是 非 常 不 同 的 。 經 文 繼 續 又 提 及 「 他 們 的 女 人 把 順 性 的 用 處 變 為 逆 性 的 用 處 」 , 這 裡 是 否 真 在 針 對 女 同 性 戀 性 行 為 可 不 得 而 知 , 但 所 為 「 順 性 」 或 「 逆 性 」 卻 得 要 看 從 那 一 個 角 度 來 說 。 異 性 戀 者 當 指 同 性 性 行 為 為 「 逆 性 」 , 但 對 同 志 來 說 , 強 迫 自 己 與 異 性 發 生 性 行 為 才 是 「 逆 性 」 而 行 。 至 於 經 文 提 及 「 男 和 男 行 可 羞 恥 的 事 」 是 否 指 著 當 時 希 臘 羅 馬 文 化 中 收 養 男 妓 而 說 的 就 無 從 確 定 了 。 若 我 們 以 這 處 經 文 指 責 同 性 戀 者 , 指 他 ╱ 她 們 為 罪 , 指 他 ╱ 她 們 不 得 進 天 國 , 則 經 文 卻 實 在 說 他 ╱ 她 們 「 就 在 自 己 的 身 上 受 這 妄 為 當 得 的 報 應 」 ( 1 : 27 ) , 並 沒 有 指 向 將 來 不 能 看 見 的 報 應 。

幾 個 可 討 論 的 課 題

新 約 就 只 僅 有 這 三 處 被 理 解 為 直 接 或 間 接 提 到 同 性 戀 經 文 。 然 而 , 我 們 必 須 首 先 問 這 三 處 經 文 是 不 是 真 的 針 對 同 性 性 行 為 而 寫 ? 答 案 若 是 , 則 經 文 怎 樣 處 理 同 性 性 行 為 這 罪 行 的 嚴 重 性 ? 新 約 好 些 經 文 都 提 到 人 的 罪 行 , 但 不 同 經 文 所 臚 列 的 罪 行 都 有 出 入 , 而 指 有 關 同 性 性 行 為 的 經 文 又 並 沒 有 列 為 第 一 項 或 最 後 一 項 這 等 特 別 位 置 , 只 是 跟 其 他 的 罪 行 如 貪 婪 、 醉 酒 等 列 在 一 起 ; 況 且 , 我 們 還 不 能 確 定 保 羅 是 否 在 指 責 當 時 的 希 臘 羅 馬 文 化 。 再 者 , 保 羅 還 指 出 「 人 人 都 犯 了 罪 」 ( 羅 3 : 2 3 ) , 這 並 不 是 罪 的 質 或 量 上 使 之 有 分 別 , 而 是 每 一 個 人 都 蒙 上 主 的 恩 典 , 都 被 上 主 的 愛 所 包 容 。

如 前 所 述 , 經 文 本 身 有 其 文 化 背 景 , 都 有 過 時 的 可 能 。 如 新 約 希 羅 文 化 的 背 景 , 成 年 男 子 與 少 年 男 子 一 起 是 被 接 受 的 , 但 今 天 香 港 的 法 律 卻 不 接 受 十 六 歲 以 下 的 男 同 性 性 行 為 。 而 且 , 我 們 也 要 注 意 經 文 所 表 達 的 是 否 保 羅 個 人 的 偏 見 或 個 人 觀 念 , 如 今 天 我 們 要 接 受 保 羅 對 女 性 的 觀 念 就 有 些 困 難 了 。

第 三 方 面 , 我 們 要 考 慮 經 文 究 竟 是 針 對 甚 麼 問 題 。 假 如 我 們 認 為 經 文 是 針 對 個 別 具 體 的 同 性 性 行 為 ( 如 工 具 性 行 為 、 發 洩 性 行 為 問 題 , 或 是 對 未 成 年 同 性 性 行 為 、 孌 童 的 問 題 ; 或 是 賣 淫 、 強 暴 的 問 題 ; 或 是 主 人 和 奴 僕 之 間 的 問 題 ; 或 是 針 對 放 縱 的 問 題 ) , 則 經 文 還 是 沒 有 處 理 兩 個 成 年 同 性 戀 者 , 和 他 ╱ 她 們 互 相 建 立 關 係 的 問 題 。 究 竟 經 文 的 對 象 是 否 可 以 轉 嫁 ?

在 羅 馬 書 提 到 順 性 逆 性 的 問 題 , 這 個 是 十 分 具 爭 論 性 的 。 同 性 戀 者 或 反 對 同 性 戀 者 都 不 斷 討 論 同 性 戀 傾 向 是 先 天 的 還 是 後 天 培 養 的 , 像 是 能 夠 證 明 是 先 天 的 就 更 合 理 , 但 假 若 我 們 細 心 恩 想 , 今 日 的 我 是 先 天 的 呢 , 還 是 後 天 所 培 養 的 呢 ? 刷 牙 這 個 行 為 是 順 性 還 是 逆 性 的 呢 ? 配 戴 眼 鏡 是 順 性 還 是 逆 性 的 呢 ? 這 些 問 題 都 似 乎 很 難 回 答 。

最 後 , 讓 我 們 再 回 到 聖 經 權 威 的 問 題 上 。 有 信 徙 理 解 聖 經 為 上 主 的 說 話 , 是 信 徒 行 事 為 人 的 絕 對 準 則 , 有 信 徒 理 解 聖 經 為 上 主 對 信 徒 行 事 為 人 的 指 引 , 有 選 擇 的 餘 地 , 而 且 信 徒 自 己 在 選 擇 上 必 須 負 上 責 任 。 但 其 實 在 具 體 的 應 用 上 , 信 徒 都 免 不 了 有 自 己 的 主 觀 立 場 。 就 如 我 們 認 為 民 主 是 好 的 , 就 會 嘗 試 在 經 文 中 找 支 持 , 甚 至 有 信 徒 將 符 合 自 己 意 願 的 經 文 視 為 上 主 絕 對 的 命 令 , 而 不 大 合 用 的 經 文 則 指 為 上 主 的 指 引 。 我 們 對 指 有 關 同 性 戀 經 文 的 理 解 也 好 可 能 用 上 同 一 方 式 。

結 語

讓 我 們 再 看 看 這 三 處 經 文 , 我 們 同 意 這 些 經 文 所 指 責 的 是 強 暴 、 侵 犯 未 成 年 者 、 賣 淫 、 放 縱 等 行 為 , 則 基 於 對 人 的 主 體 的 尊 重 , 對 人 身 體 的 尊 重 , 這 一 切 行 為 都 不 能 被 接 納 , 而 且 更 不 會 因 不 同 性 別 而 有 不 同 標 準 , 也 不 一 定 比 貪 婪 、 醉 酒 更 壞 。 但 如 果 將 這 些 經 文 看 作 針 對 成 年 人 之 間 同 性 的 性 或 愛 關 係 , 則 是 將 原 有 經 文 的 範 圍 轉 嫁 及 擴 大 了 應 用 。

頁:  1 | 2 | 3 回 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