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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區域 > 神學 > 信理與神學 > 大家認為"有理由相信"和"有理由盼望"有不同嗎?

頁:  1 回 應
作者 內容

Augustine


Posted -
2007/4/30 下午 01:13:38

國際神學委員會報告(sic):未領洗夭折兒童直往天堂

(綜合天美社.辛力社.梵蒂岡電台)教廷國際神學委員會經過多年研究,指出有大有理由相信,未領洗便夭折的嬰孩能升天堂、與天主共融......
今期公教報

VATICAN CITY (CNS) -- After several years of study, the Vatican's International Theological Commission said there are good reasons to hope that babies who die without being baptized go to heaven.
Link to the Catholic News Service

是誤譯,或是如Edward所言,是某些人士為配合自己的Agenda, 故意誤譯?

edward


Posted -
2007/4/30 下午 09:57:07

兩者當然不同。

現時人們所說的「相信」和「盼望」,已經和以往慣用的說法有了分別。就是這種含糊性,給了不少人「做」文章的機會。

小弟愚見以為:所謂「盼望」未領洗而死去的嬰兒得升天堂,只是一種「人情」上的盼望,而非神學上的望德(theological hope)。表達得不好的話,它甚至可成為一種「妄望」(presumption)。

simon


Posted -
2007/5/1 下午 12:52:45

edward,

我可不明白了。
"there are good reasons to hope that babies who die without being baptized go to heaven"意思很清楚,換一句話說,我們雖未完全肯定未領洗的嬰兒死後必定能上天國,但也有相當程度的肯定,才會用上「there are good reasons to hope that」。

這種想法,怎會是妄望?

如果我說:there are good reasons to hope that the present Pope will go to heaven after his death.
你又會如何理解這句話?是妄望嗎?

edward


Posted -
2007/5/4 上午 09:14:52

西滿兄:

小弟以為,「希望」分兩種。

確切和肯定的「希望」,是在於對天主的信實,而期待祂所許下的諾言終必實現。情況就有如:因我「確信」基督必將再來,因而「期待」和「等」祂回來。我的態度是活在這種「確切」的希望(sure hope based on certain knowledge)中。

對於未領洗而去世的嬰孩的得救,國際神學委員會的文件指稱,此乃一種「祈禱精神的希望」(prayerful hope)而非一種「確定的知識」(sure knowledge)。

後者所云的這種「希望」,乃建基於我們對天主啟示的理解:天主的啟示,並未有明確地否定該些嬰孩得救的可能性,但同時亦未有明確地予以肯定。情況就正如:當醫生未有講明某人患的是「絕症」,則該位仁兄仍可在若干條件下,「盼望」自己早日康復,而不「肯定」自己必然康復。

理性而言,要對某命題達致「肯定」的判斷,須視乎我們能否排除合理懷疑(reasonable doubt)。關於未領洗而去世嬰兒的得救,天主既未曾明確啟示、而教會亦未曾明確定斷,則任何「肯定」的說辭,也許可被視為「神秘樂觀」,但在形式上,它和「妄望」沒有分別。

與某些新教宗派的見解不同,對於任何一位成年人(包括你、我、甚至「現任教宗」在內)最終是否得救,基於特倫多大公會議的定斷:我們亦不能達致「信德的確切性」。我們有理由「希望」自己最終得救,但那不表示該種希望是「肯定」的--若言肯定,則屬妄望了。

edward


Posted -
2007/5/4 上午 09:35:17

大家還記得差不多兩年前,這個關於迦太基會議的討論嗎?

simon


Posted -
2007/5/4 下午 12:48:53

edward,

謝回覆。我明白你的意思。

從教會官方的角度,並不能說未領洗的嬰兒「必定」能上天國,雖然there are good reasons to hope so。

我認為,希望未領洗的嬰兒可上天國也不算「妄望」,因為這是有可能的。妄望通常是指奢望沒有可能發生的事情。

x x x

至於我的想法,仍是普世最終會得救。在你眼中,是「妄望」;在我眼中,是「相當有把握」。

bunye


Posted -
2007/5/6 下午 03:05:14

妄想,思想上的奇想;盼望,是可以實現的。
我信耶穌,認識真理,所以寶貴自己的生命。
我活着就要傳講真理,真實的言語通行無詛。

生命有兩種,一是肉身生命,一是靈性生命。
盼望也有兩種,一是安慰,一是可以成就的。
我寶貴現在的生活,所以也關心別人的信念。
思想是我們寶貝的,真實與虛假與盼望共存。

kung


Posted -
2007/5/7 上午 11:13:01

这里所说的儿童应该有年龄上限吧?有吗?就注明一下.比喻说是28周以内的婴孩,还是几岁下的儿童呢?

simon


Posted -
2007/5/11 上午 10:56:02

kung,

依據靚仔給我的資料,「兒童」是指由「精子卵子結合那一刻」至「七歲生日前一刻」。

神學有如科學般精確。

edward


Posted -
2007/5/11 下午 04:43:37

靚仔兄所言及的年齡,其實只是法律上的「假定」而矣。嚴格而言,這並非神學問題。

simon


Posted -
2007/5/11 下午 09:56:08

edward,

那麼,這個法律上的「假定」,其實也不一定正確。
多推一步,教會的法律,有沒有可能也有不正確的條文?

edward


Posted -
2007/5/12 上午 08:54:41

法律條文的正確與否,實乃視乎它能否達到本身存在的目的。

例如,假設教律假定七歲為「開明悟」的年齡,但在個別個案中,有某年歲(如六歲)的小朋友已被眾所周知為十分「懂事」,則按個別牧者的判斷,他仍可合法地領受修和聖事和共融聖事的。

又例如,教會法規定:女方未滿十四歲或男方未滿十六歲,不能有效地締結婚約。但若牧者判斷個別「夠秤」的男女為心智尚未成熟,則仍有權將該對情侶婚配聖事的舉行予以延遲、甚至取消。而個別地區的主教團,甚至可以按照當地政府的相關法規,將該適婚年齡的限制,予以提高。

靚仔


Posted -
2007/5/12 上午 09:55:52

EDWARD,

如果當地的結婚年齡高於教會普通法的規定,則主教團不是"甚至可以",而是應該按民法的規定提高結婚的年齡.

因為如不這樣做,則該婚姻無法得到政府承認的同時,也會使新人的其中一方有負起民法刑責的問題.

香港結婚年齡最低是十六歲,如按教會普通法准許十四歲的少女結婚,新郎哥第二朝就被拉去法院,被控"與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了.

edward


Posted -
2007/5/12 下午 03:47:16

哈哈。靚仔兄,小弟用字,實有欠周詳呢。應該用「應」字。

假設新郎哥被捕時,新娘尚為完璧,則不知警方會否放人呢?

simon


Posted -
2007/5/13 上午 12:44:20

如此看來,「兒童」的定義也是含糊。如edward所說,六歲可能不是兒童,但八歲也有可能是兒童。

十歲、十一歲、十二歲的人呢?誰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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