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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區域 > 神學 > 禮儀與聖事 > 已領過聖體的,在什麼情況下才可於同一天內再領一次聖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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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bert


Posted -
2005/8/1 下午 05:02:05

今天看「信仰 FAQ」的討論, 發覺余偉華兄說『至於你說:「記憶中有教友提過只可以在不同性質的彌撒中 (如平日彌撒,婚配彌撒,追思彌撒)才可領多於一次聖體」,此說法並無根據,教會亦無這樣的法規。』

不過,為何在一九七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聖事部所出的"在幾種情形中,更容易領聖體"文獻中,曾有下面的記述呢?

"第二、准同一日內能領二次聖體

依照現行規定,教友在同一日內能領第二次聖體:
星期六晚上或大瞻禮前夕,願意守望彌撒的規定,雖然早晨已領聖體。
在復活節彌撒及聖誕節彌撒中,雖然在復活前夕及聖誕節夜間已領過聖體。
同樣,在建立聖體上彌撒內,雖然在祝聖聖油彌撒中已領過聖體。
除上面所規定外,尚有其他類似情形,亦可准許同日第二次領聖體,此地先說明這准許的理由。

慈母教會因自古習慣,訂定教友每日只能領一次聖體的法律,仍然有效,不可只因熱心理由而忽略它。不准每日多次領聖體的理由,是愈熱心領聖體,信望愛諸德愈增加,聖體的效力就愈大;因為信友該由禮儀的舉行,去作愛德、熱心、傳教的工作:「用信德及聖事所領受的,以操行與生活去實行。」

特別情形,是教友已領過聖體,或司鐸已做完彌撒,而參加公共的禮儀,他們在下列諸項中,可再領聖體:
一、在彌撒中,付聖洗、堅振、病人傅油、升品、結婚、初領聖體。
二、祝聖聖堂、祭台、發聖願、授職。
三、聖體瞻禮,在主教座堂或本堂,主教巡視本堂日,省會長視察時彌撒中,會議時。
四、追思彌撒、接到去世消息後、出殯日、週年日。
五、國際、全國、地區、教區聖體大會、聖母會、主要彌撒中。
六、集會、朝聖、教友退省日主要彌撒中。
七、送臨終聖體時,病人家人及朋友皆可領聖體。
八、除上列情形外,主教可准許一日領聖體二次,若在二次特別情形中,他以為本訓令規則,第二次領聖體是合法的。"


hubert


Posted -
2005/8/1 下午 08:06:19


這份聖事部所出的文獻明明指出了:
(1) 訂定教友每日只能領一次聖體的法律,仍然有效;
(2) 只有依照規定和在特別情形下, ,教友才可在同一日內領第二次聖體.

究竟是我理解錯這份文獻抑或是這份文獻所講的已經失效呢? 希望能得各位指出答案.

edward


Posted -
2005/8/2 上午 12:05:16

曉拔兄:

一九八三年頒布的《天主教法典》,進一步放寬了「一日只可領一次聖體」的規定。一天最多可領兩次聖體,這一點亦反映在教區頒佈的〈信友應知事項〉中:

「根據教會法,當天已領過聖體的教友可以在同一天內,在他們所參與的另一次感恩祭中再領聖體。」

在極端情況下,仍可再多領一次。一天內可容許第三次領的,是「臨終聖體」(Viaticum)。

hubert


Posted -
2005/8/2 上午 09:39:52

To Edward,

謝謝你的回覆, 不過我覺得余兄的表達方式容易使人產生誤解.

我認為余兄不應回覆"此說法並無根據,教會亦無這樣的法規", 而應該說 "此說法是根據昔日的教會法規,不過教會現在已經放寬了有關的法規"比較恰當.

靚仔


Posted -
2005/8/2 下午 02:38:14

看來華哥仔今次"老貓燒鬚"了.
我基本上同意edward的說法.
1917的法典規定每日只可領聖體一次(臨終聖體除外),其後好像有兩次放寬,其中一次就是曉拔兄所引的那份文件.
但該文件的規定正如edward兄所說,已被現法典所取代.
我想該句可改為:"此說法乃過往的規定,教會再無這樣的法規"
該規定的時效實際上甚短,只生效於73-83年間,華哥可能一時不察吧了.
我想教會法及禮儀法真的不容易學,因為文件不是集中一冊,翻查不易,大家就多互相提點改善吧.

simon


Posted -
2005/8/2 下午 04:20:59

問題來了:

1917(?1971還是1973)的法典,屬不屬「不能錯的當信範圍」?教會的法典也能改嗎?

法典屬不屬聖傳或教會訓導?

靚仔


Posted -
2005/8/2 下午 05:09:08

西滿:

1917是舊法典,1973是新法典.
法典中屬"神律"的部份應不能改,屬"人律"的部份當然可改,而且時常都有改,以適應時代和環境的需要.

simon


Posted -
2005/8/2 下午 11:21:25

那麼「不許用避孕套」屬人律還是神律?又或兩者皆不是?

simon


Posted -
2005/8/2 下午 11:25:36

有沒有人可以簡單地講講,天主教會哪一些文件和規則是永世不能改,哪些是可以改?

我此刻的理解如下:

不可改的:
聖經
信經
聖傳(但我還不知聖傳的內容包括甚麼)
法典中的神律

可改的:
法典中的人律

不知道的:
教會訓導
教宗通喻(是否等同教宗文告)
大公議會的決定
edward常常引用的「誰若說......當受絕罰」

edward


Posted -
2005/8/7 下午 07:05:50

靚仔兄:

新法典是一九八三年頒佈的。
可能兄是一時手快打錯了。

小弟覺得CLSA出版那本《New Commentary On The Code Of Canon Law》都幾好用。不知兄以為如何?

edward


Posted -
2005/8/7 下午 07:14:27

西滿兄:

「不許用避孕套」與「不許墮胎」的規條,同屬於性律(自然律、natural law)和神律(divine law)。

天主創造了人,包括了他的人性。
就天主的創造及賦予人性的行為而言,這是「神律」。
但就銘刻於人性內的不變倫理規律而言,這就是「性律」。

小弟喜歡古語所言:天命之謂性、率性之謂道、修道之謂教。

「人律」(如:紅燈亮時不可過馬路、耶穌受難日要守齋、神父唸集禱經時要伸開雙手等)是人訂的法律,其「有效性」繫於它是否符合神律和性律。

新法典中已沒有「絕罰」(anathema)此一懲處,而改由更廣泛的「開除教藉」(excommunication)包攬之。

simon


Posted -
2005/8/7 下午 11:15:09

edward,

既然已取消「絕罰」一詞,為甚麼你又常常引用?嚇得我。

「開除教藉」的人,可否再申請入會?

edward


Posted -
2005/8/8 下午 07:04:02

西滿兄:

所謂「絕罰」,其實是以前一種較為隆重和正式的「開除教藉儀式」。一些嚴重觸犯教律(教義、倫理、紀律)均可遭到此種懲處。

新法典取消了絕罰,然而仍有「開除教藉」的處分。它的意思主要是:因著某人的過犯,他傷害了與教會的完整共融。與其說這是「懲罰」,不如說這是對該人「再次皈依」的邀請。

情況有如粵語殘片的「逐出師門」般,其用意是要徒弟回頭改過。

simon


Posted -
2005/8/8 下午 10:26:46

有沒有人可簡單地教教我:
「聖傳」和「教會訓導」的關係?

是set和subset關係,還是兩個有overlap的sets?又或是兩個不overlap的sets?

靚仔


Posted -
2005/8/18 下午 03:15:55

>小弟覺得CLSA出版那本《New Commentary On The Code Of Canon Law》都幾好用。不知兄以為如何?

小弟只有舊版那本,新版沒買,很貴呀,而且家中書太多.
兩本其實都很有參考作用,另外,英國出的那本也不錯啊.

小弟比較喜歡讀clsa的jurist,因有具體案例,讀來比較有趣和可以掌握多一點"法律觀點和原則".我在學時差不多讀了最近十多年的jurist,不知可解,這幾年的卻沒有寄到圖書館.

唯一可惜的是,大部份的教會法討論都是"婚姻法"的.

上星期主教部好像有"釋法",堂區的資產不"直屬"教區,關閉了的堂區的資產應屬其歸屬的新堂區.我想是因為堂區在教會法中是獨立法人.

edward


Posted -
2005/8/18 下午 06:37:50

這宗事件,小弟最近亦有聽聞。不過不很清楚。

其實堂區的資產最終誰屬,有時很難搞得清楚。萬物最終屬於天主,但怎樣屬於天主呢?

教廷規定教區不能「亂食」堂區來抵債,也許是「principle of subsidiarity」的應用吧?

曾聽聞中世紀某些修會「第三會」的成員,死後的資產都一併歸於教會。因時制宜,教會中有很多法規都是這般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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