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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natius


Posted -
2004/12/30 上午 08:51:10

第卅八屆世界和平日文告
(二○○五年一月一日)
你不可為惡所勝,反應以善勝惡

1. 適逢一年之始,我謹向各國元首,以及一切意識到締造世界和平之迫切的善心人士進言。我選了聖保祿在《羅馬書》的勸喻,作為二○○五年世界和平日的主題:「你不可為惡所勝,反應以善勝惡」(羅12:21)。我們不可以惡制惡,因為這樣做,我們不但不能勝惡,反而為惡所勝。

偉大的宗徒所提出的觀點,凸顯了一個重要真理:和平是長期努力爭取的成果,只有以善勝惡才能獲致。面對世界各地發生的自相殘殺悲劇,並因此造成的不可言狀的痛苦與不義,唯一真正有建設性的選擇,就是如聖保祿所說的厭惡惡事,附和善事(參看羅12:9)。

和平是行善促成的福祉:是造福個人、家庭、國家和全人類的福祉。因此,這福祉必須透過擇善踐行來捍衛和締造。如此便可明白保祿宗徒另一句名言的深蘊:「不可以惡報惡」(羅12:17)。要擺脫以惡還惡、冤冤相報的惡性循環,惟有服膺保祿的話:「你不可為惡所勝,反應以善勝惡」(羅12:21)。

惡、善與愛

2. 人類一開始便對惡有慘痛的經驗,設法把握它的根性和解釋它的由來。惡並非一股無名力量,以宿命和非人格的機械作用運作世上。其實邪惡是透過人類自由而來的,正是這能力令人類有別於世上其他生物。但這能力也是惡的核心,一切惡事常與自由有關。惡總有一個面貌、一個名字:那就是自由選擇作惡者的容貌和名字,不論男女。聖經告訴我們,亞當和厄娃在人類歷史的開始便違背了天主,亞伯爾更遭自己兄弟所殺(參看創3-4章)。這些都是最初的錯誤選擇,可是歷代還有無數其他的錯誤選擇接踵而來。這些選擇每個都具有重要的倫理含義,意味行動主體負有明確的責任,涉及個人與天主、與他人、與一切受造物的基本關係。

看深一層,惡歸根究柢是因為逃避愛的要求而導致的悲劇。[註1]相反,倫理的善是由愛而來,以愛表現,且導人於愛。這論調對基督信徒來說尤其清晰明確,他們明白加入基督的唯一奧體,不但令他們與主特別聯繫,而且還聯繫著各兄弟姊妹。基督的愛德道理,是福音倫理美善的核心,若行之貫徹,甚至要推及愛仇人:「如果你的仇人餓了,你要給他飯吃;渴了,應給他水喝」(羅12:20)。

普遍道德法則的「規律」

3. 我們放眼世界的現況,必然覺察到社會及政治上惡事叢生,而且擴散得令人驚訝:由社會紊亂以至無政府狀態及戰爭,由不公義以至暴虐和壓抑他人。要在善惡對立的呼喚中朝著正確方向走,人類大家庭便急需珍惜天主親自賜與的共同道德價值遺產。為此,聖保祿勉勵所有決意以善勝惡的人,要勤修崇高無私的慷慨及和平精神(參看羅12:17-21)。

十年前,我在聯合國大會中論及致力和平的共同努力時,曾提到普遍道德法則的「規律」,[註2]教會就這議題曾多次發表意見。這道德法則根據共同價值和原則而來,維繫著各具不同文化背景的人,而且是不變的:「它是思潮和風氣激流中的中流砥柱,並作它們進步的支持……即使有人連它的原則都加以否認,但不能把它摧毀,也不能自人心中把它剷除。在個人及社會生活中,它時常突然重新出現」。[註3]

4. 這個共同道德法則的規律,驅使我們常負責地致力尊重和促進各人和各民族的生活。在這規律的光照下,我們不得不大力譴責蹂躪著世界的社會及政治惡事,尤其那些因暴力激增而誘發的。在這情況下,我們又怎能不思念這片可愛的非洲大陸?這裡的衝突永無休止,令生靈塗炭,奪去了數以百萬計的生命,而且還這樣繼續下去。我們又怎不想起危機四伏的巴勒斯坦情勢?在耶穌的家鄉,人們互信互諒的關係,遭到每日令人憂慮的襲擊和報復所破壞,至今仍未能在真理與正義中復元過來。面對慘不忍睹的恐怖暴力事件,我們又能說些什麼呢?這現象看似要把整個世界,推往一個恐懼和焦慮的未來。最後,眼見伊拉克的慘劇綿延不絕,眾人生活於疑慮與不安的情況下,我們又怎會不感到難過呢?

為了尋求和平,我們需有清楚的意識,確認暴力行為是不可接受和無法解決問題的惡事。「暴力是個謊言,因為它相反我們信仰的真理,又與我們人性的真理不符。暴力破壞自己聲言要維護的事:即人類的尊嚴、生命和自由」。[註4]所以,我們必須推動一個良知教育大行動,陶成眾人、尤其下一代的善志,為他們打開全面和團結友愛的人文精神視域,這正是教會所倡導和祝願的。在這基礎上,我們才可締造一個顧及人人尊嚴、自由和基本權利的社會、經濟和政治秩序。

和平的福祉與公益

5. 要以善勝惡來促進和平,就必須先細看什麼是公益,[註5]以及它的社會和政治含蘊。其實,在各方面追求公益,就是追求和平。難道一個人能脫離自己的社會性,換句話說,脫離自己「與」他人並「為」他人而存在的事實,而仍可以全面實現自己呢?公益關係到每一個人,關係到人類社會特性的各種表達方式:家庭、小組、社團、城鎮、地區、國家、民族團體及國際社會。各人都以某種方式有分於追求公益的使命,不斷致力追求他人的利益一如自己的一樣。這責任尤其屬於政府當局,涉及它在各方面行使的權力,因為它有責締造容許和有助全面人性發展的社會整體環境。[註6]

公益要求尊重和促進個人及其基本權利,兼且要尊重和促進全球各國的權利。梵二論及此事說:「人類日趨密切的互相依存,逐漸擴展至全球。因而公益……今天亦愈形普遍,從而包括整個人類的權利和義務。每一團體應顧及其他團體的急需及合法願望,甚至應為整個人類大家庭的公益著想」。[註7]全體人類的利益,包括未來世代的在內,要有真正的國際合作才行,各國都要作出貢獻。[註8]

可是,一些顯然狹隘的人性觀,竟視公益為純粹社會經濟利益,完全缺乏超然的目的,使公益失去了它的深層存在理由。其實公益還有一個超然的特性,因為天主才是一切受造之物的終向。[註9]基督信徒也知道,耶穌清楚說明了應如何實現人類真正的公益。歷史朝著基督邁進,且以他為頂峰:因了他、藉著他、並為了他,一切人性事實都可在天主內得到完滿實現。

和平的福祉和享用大地財富

6. 既然和平的福祉與一切人的發展有密切關係,我們就必須注意使用大地財富時的道德要求。梵二合宜地提到:「天主曾經欽定,大地及其所有是供人人使用的。所以一切受造之物應在正義及愛德原則下,公平地惠及人人」。[註10]

作為人類大家庭的成員,人人都享有一個世界公民身份,賦有一切權利與義務,因為眾人都團結於一個共同根源和終向。孩子一成孕,便享有這樣的權利,應受到關注和照料,更需有人負責提供這一切。譴責種族歧視,保護未成年兒童,援助難民,為一切急需者動員國際援助力量,這一切都是符合世界公民權利原則的貫徹行動。

7. 和平的福祉今日應與科技進步帶來的新財富放在一起來看。按照眾人共享大地財富的原則,這些財富也應用來滿足人類的基本需要。國際社會應採取合宜的措施,以完全實現大地財富應歸眾人共享的原則,確保一切人,包括各人及各國,都有足夠的基本條件參與發展。這事若要成為可能的,便要剷除一切令多人處於發展邊緣的障礙和壟斷行為。[註11]

和平的福祉若要獲得更好的保障,國際社會便要負起更大的責任,關注普遍稱為公共福祉的事情:即所有公民自動享有,而無需作出明確選擇的。在國家的層次上,這些福祉包括,例如司法制度、國防、公路或鐵路網等。在今日受到全球一體化形響的世界裡,愈來愈多公共福祉帶有涉及全球的特性,因而涉及共同關注的事情也與日俱增。舉例說,滅貧的努力,促進和平及安全,關注全球氣候變化,控制疾病擴散等。國際社會要回應這些共同關注的事,建立更廣泛的法律協議連繫,按照平等和團結共濟的普遍原則,去規範公共福祉的享用。

8. 大地財富應歸眾人共享的原則,讓我們能更有效地對抗貧窮的挑戰,尤其當我們意識到數以億計的人仍生活於赤貧中。國際社會在新千年開始時定下的首要目標,是要在二○一五年之前令生活於貧窮中的人數減半。教會支持並勉勵這個任務,邀請基督信徒在一切環境下,要以具體的方式表達對窮人的特別關愛。[註12]

貧窮的慘況亦與窮國的外債問題有密切關係。這問題至今雖然已有了顯著的進展,但仍未得到妥善的解決。十五年前,本人曾向公眾輿論指出,窮國的外債「與其他問題有著密切關係,諸如國外投資,大部分國際機構的正常運作,原料價格等等」。[註13]近期為削減債項的措施,大部分都以窮人的急需為主,固然改善了經濟增長的質數。可惜這增長由於一系列的因素,在數量上仍未足夠,尤其對新千年開始時所訂定的目標而言。窮國仍處於惡性循環的困局中:低收入,加上弱增長,令儲備大受限制,反過來,疲弱的投資,加上不善運用儲備,不利於經濟增長。

9. 正如教宗保祿六世所肯定和本人重申的,唯一可讓這些國家應付嚴重貧窮問題的有效方法,就是在平等的國際貿易框架內,按照合理的條件,透過公共及私人的外來經濟援助,給它們提供必需的資源。[註14]我們極需要動員道德和經濟力量,一方面要尊重為窮國福祉而訂定的協議,另一方面,又要檢討過去對某些國家過於嚴苛的協定。在這觀點下,極宜且必需推動新的公共發展援助,排除萬難去探討促進發展的新經濟援助方式。[註15]有些政府已著手從這方面研究可取的機制;這些重要行動應以真正分享的精神來進行,尊重團結共濟的原則。管理用於窮國的經濟資源時,施與者和受惠者雙方,都要嚴格遵循健全的管理模式。教會鼓勵並支持這些努力;這點只需看看無數致力援助和發展的公教機構便可得知。

10. 在二千大禧年結束時發表的「新千年的開始」(Novo millennio ineunte)牧函,我曾提起愛德創意的需要,[註16]好能在世上撒播希望的福音。這需要尤其在妨礙非洲大陸發展的許多復雜問題上顯而易見,諸如無數的武裝衝突,大流行性疾病等,這些問題在困境和政治不?所帶來的社會不安下,更變本加厲。這些駭人的事實驅使我們採取為非洲的嶄新行動:必需開創出新形式的團結共濟,以雙邊及多邊的方式進行,還要大家有更大的決心作出承擔,深明非洲人民的福祉,就是達致全球公益的必要條件。

但願非洲人民有朝一日能掌握自己的命運,及自己的文化、民生、社會和經濟發展!但願非洲不再只是援助的對象,卻成為富責任感的主體,樂意分享自己的成果!為達致這些目標,必需陶成一個新的政治文化,尤其在國際合作上。我謹想重申:由於公共發展援助的承諾多次未見兌現,非洲國家的沉重國際債務仍未得解決,在國際貿易關係上對這些國家又沒有任何特殊待遇,這一切都對和平構成嚴重障礙,所以應從速面對和解決。為實現世界和平,今日尤其要明白富裕和貧窮國家間的互相依存關係,因為「發展應成為全球各地所共享的,否則即使在不斷發展的地區,同樣要踏進退化的過程」。[註17]

惡的普遍與基督徒望德

11. 面對蹂躪著世界的許多慘劇,基督信徒虛心承認,只有天主能令各人和各民族戰勝邪惡,獲得幸福。基督藉自己的死亡和復活,為眾人獲得了救恩,他拯救了我們,並以「高價」贖回了我們(格前6:20; 7:23)。所以,依靠他的助佑,人人都能以善勝惡。

基督信徒堅信邪惡不會獲得最後勝利,因而懷著無比的希望,並在這望德的支持下致力正義與和平。人類的努力雖受到個人和社會罪惡的影響,望德卻時常重振人們致力正義與和平的努力,確信可以建設一個更美好的世界。

雖然「罪惡的陰謀」(得後2:7)已在世上出現和活動,但我們不要忘記,被救贖的人類已擁有足夠的力量去對抗它。人類按天主的肖像受造,被那位「以某種方式與眾人結合在一起」[註18]的基督所救贖,可以積極合作達致善的勝利。「上主之神」的力量「充滿了世界」(智1:7)。基督信徒──尤其平信徒,「不應把這望德藏於心靈深處,卻要透過俗世生活的架構,把這希望表達出來,以不斷的悔改和奮鬥,『對抗這黑暗世界的霸主,對抗邪惡的鬼神』(弗6:12)」。[註19]

12. 任何善心男女,都不能推卸以善勝惡的奮鬥使命。這奮鬥若要有成果,就必須用愛德作武器。當惡為善所勝,愛便大行其道;愛若大行其道,和平便統治為王。這是福音的教導,亦是梵二所重申的:「愛德的新誡命,是人類成全並改善世界的基本法令」。[註20]

這在社會和政治的範疇裡亦是一樣。教宗良十三世曾就這事寫道,那些有責在各民族間締造和平的人,應在自己和他人心內燃起「諸德之主與后──愛德」。[註21]基督信徒應成為堅信這些真理的見證人,能以自己的生活顯示:愛是唯一能達致個人和社會成全的力量,是唯一能令歷史朝著幸福與和平邁進的動力。

在這特敬聖體的一年裡,教會的子女應在愛德的至高聖事中,找到一切共融的泉源:包括與救主耶穌的共融,並在他內與所有人類的共融。藉著以聖事形式重現每個感恩慶典中的基督聖死與復活,我們脫離邪惡而獲救,並得到行善的力量。靠著基督賜與我們的新生命,我們可以彼此以兄弟姊妹相待,不分言語、國籍或文化。一言以蓋之,藉著分享同一個餅和同一杯酒,我們成了「天主的家人」,共同為建設一個以正義、自由與和平為基礎的世界,作出特殊和有效的貢獻。

教宗若望保祿二世
二○○四年十二月八日
發自梵蒂岡

註:
[1]聖奧思定論及此說:「兩種愛建立了兩個城市:自私的愛──以至藐視天主,建立了地上的城市;對主的愛──以至輕看自己,建立了天上的城市」(《天主之城》De Civitate Dei, XIV, 28)。

[2]參看「聯合國成立五十周年大會演辭」(1995年10月5日),3: Insegnamenti XVIII/2 (1995), 732.

[3]《天主教教理》,1958。

[4]若望保祿二世,「愛爾蘭德羅赫達(Drogheda)講道詞」(1979年9月29日),9: AAS 71 (1979), 1081.

[5]廣義來說,「所謂公益,即讓私人及團體可以充份而便利地玉成自身的社會生活條件的總和」(梵二「教會在現世牧職憲章」,26)。

[6]參看若望廿三世,「慈母與導師」(Mater et magistra)通諭:AAS 53 (1961), 417.

[7]「教會在現世牧職憲章」,26。

[8]參看若望廿三世,「慈母與導師」通諭:AAS 53 (1961), 421.

[9]參看若望保祿二世,「百年」(Centesimus annus)誦諭,41: AAS 83 (1991), 844.

[10]「教會在現世牧職憲章」,69。

[11]參看若望保祿二世,「百年」誦諭,35: AAS 83 (1991), 837.

[12]參看若望保祿二世,「論社會事務關懷」(Sollicitudo rei socialis)通諭,42: AAS 80 (1988), 572.

[13]Discorso ai partecipanti alla Settimana di studio della Pontificia Accademia delle Scienze (27 ottobre 1989), 6: Insegnamenti XII/2 (1989), 1050.

[14]參看保祿六世,「民族發展」(Populorum progressio)通諭,56-61: AAS 59 (1967), 285-287; 若望保祿二世,「論社會事務關懷」通諭,33-34: AAS 80 (1988), 557-560.

[15]參看若望保祿二世,Messaggio al Presidente del Pontificio Consiglio della Giustizia e della Pace: L'Osservatore Romano 10 luglio 2004, p.5.

[16]參看「新千年的開始」(Novo millennio ineunte)牧函,50: AAS 93 (2001), 303.

[17]若望保祿二世,「論社會事務關懷」通諭,17: AAS 80 (1988), 532.

[18]「教會在現世牧職憲章」,22.

[19]梵二,「教會」(Lumen gentium)憲章,35。

[20]「教會在現世牧職憲章」,38.

[21]良十三世,「新事」(Rerum novarum)通諭:Acta Leonis XIII 11 (1892), 143; 參看本篤十五世,「天主之和平」(Pacem Dei)通諭:AAS 12 (1920), 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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