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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區域 > 倫理 > 社會倫理 > 七一遊行與同性戀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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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內容

edward


Posted -
2005/6/25 下午 04:25:22

今年七一遊行,民陣安排同志團體作帶頭,引起浸信會和信義宗弟兄們的不滿。

至今,教區未對該事情採取立場,但似乎並不反對信眾參加--因為看不出「遊行」本身與「支持同性戀行為/婚姻」的關係。

各位認為:

一、教區是否應為這件事,採取對信眾構成約束力的立場?
二、有沒有辦法可以做得更好?

edward


Posted -
2005/6/25 下午 04:28:51

(摘自本天之《明報》)

牧師籲教徒七一不遊行
不滿同志團體領頭

【明報專訊】今年的七一遊行由同志團體領頭,引起軒然大波,兩大基督教會浸信會及信義會,都有牧師表示不鼓勵教徒參加遊行,認為參加遊行變相支持同性戀﹔更有消息指出,浸信會打算去信其他教會,呼籲教徒不要參加七一遊行,但該會負責人強調,今日會召集牧師開會討論七一遊行,暫未有結論。

 有消息指天主教區主教陳日君曾在內部會議中,要求神父不要參加七一遊行﹔但天主教社會傳播處主任容若愚表示,沒有此事。他指出,遊行前有祈禱會,歡迎教友出席,而遊行主題與教區無關,由教友自行決定是否參加。

浸信會開會決定立場

 過去兩年都有出席七一遊行的浸信會牧師朱活平,昨晚跟其他牧師討論,教徒應否參加今年的七一遊行。他說過去浸信會並沒有指示教友應否遊行,但今年有教友問到遊行由同志團體帶頭,教徒應否參加,故教會要開會決定立場。他個人不支持遊行,「大會派發性傾向歧視法例的單張,變相是認同法例,與教義相違背」。

 03年曾參加七一遊行的信義會資深牧師呂慶棠也表示,個人不贊成參加今年遊行。他指出,03年遊行主題是反23條立法﹔04年爭取雙普選,但今年主題模糊,加上同志團體帶頭遊行、在會場派發彩虹單張,會令人有錯覺參加者間接支持同志團體。

 民陣曾解釋安排弱勢團體帶頭,是反映各階層也爭取普選。但呂反駁稱﹕「若是婦女、殘疾人士,我們認同是弱勢。但同志團體是否弱勢組織﹖他們一點也不弱。」

 循道衛理聯合會會長李鼎新牧師則繼續支持七一遊行,他不諱言由同志團體領頭「好可惜」,引起其他教會的矛盾。他指出,過去遊行也派發不同主題的單張,遊行者可以不接,教會不應為此出現分歧,扭曲爭取普選的遊行主題。

朱耀明﹕希望民陣明白教會立場

 民陣團體民網召集中兼柴灣浸信會主任牧師朱耀明表示,不希望事件發展到這個地步。他理解民陣在此事的立場,但也希望民陣能夠明白教會的立場。他指出,社會已把七一遊行扯到是否支持同性戀合法化的表態上,「當已經上綱到表態的問題時,在同性戀問題上教會是不可能不出聲的」。

edward


Posted -
2005/6/25 下午 04:33:31

記得若干年前,教廷信理部曾就某些為同性戀人士作牧民工作的神父和修女,草擬過一份關於「同性戀」的〈信德宣誓〉,不知為「澄清立場」而言,是否有用?

Congregation For the Doctrine Of the Faith

Profession of Faith

simon


Posted -
2005/6/25 下午 11:30:29

七一遊行,可以有很多訴求。誰帶頭,真的那麼重要嗎?
在反二十三條草率立法那年的遊行,有人要求董建華下台,我不贊成,仍可遊行反二十三條草率立法。可見路人甲遊行的目的,不必和路人乙相同;甚至相反,也可以一起遊行,各自表達意見。這才是自由開放的社會。

我曾上過一些天主教的倫理課程,總聽不明白這個說法:
「同性戀傾向無罪,同性戀行為才有罪。」

想殺人是罪,殺人也是罪。
想強姦是罪,強姦也是罪。

如果同性戀行為是罪,為甚麼同性戀傾向不是罪?
如果同性戀傾向不是罪,為甚麼同性戀會是罪?

又想多問一句:
在教會眼中,一夜情異性性行為的罪大,還是兩個決定長相廝守的同性戀人士的性行為的罪大?

很想知道cecil(律師)和edward(醫生)的真心想法。

靚仔


Posted -
2005/6/27 下午 03:22:21

天主教香港教區副主教陳志明昨稱,今年教區不會發動教友參加遊行,因為今年遊行主題並沒有往年般明確,對於有其他宗教團體指遊行由同性戀組織帶領而呼籲教友不要參加,陳稱天主教香港教區既不呼籲,亦不反對教友參加,教區今年會一如以往,在遊行前於維園舉行祈禱會,爭取全面普選及祈求香港社會穩定發展。《蘋果日報》
2005-06-26

edward


Posted -
2005/6/28 下午 08:19:26

西滿兄:

最近幾天忙得很。遲了覆你,不好意思。

小弟個人並不反對由同志團體在七一遊行中「帶頭」。天主教對同性戀的道德及政治問題,早已有其確定的判斷。若教會支持該個遊行,而引起一些人誤會「教會支持同性戀」的話,那是該些人的無知而矣。

根據傳統的倫理神學,犯罪的傾向、犯罪的願望(你說的「想犯罪」)與犯罪的行為(犯罪行為)三者之間是有分別的。

犯罪的傾向,在概念上排除意願的參與。沒有意願的允許,不是倫理行為。情況就有如:現時醫學可以證明,某些遺傳或後天因素,令人較容易沾上嗜酒和嗜賭的問題。在性方面,亦有一些性傾向的偏差如:「necrophilia」和「paedophilia」。

不良傾向本身,就如教會所言,是一種「偏差」而不是「罪」。

從教義角度言,每位已領洗的人,仍有著不同的「貪慾」(concupiscence)存在。在靈性生活中,它們是可被克勝的「誘惑」。

對於不同的犯罪傾向,有時很難在「量」方面比較。傳統理解:因為「性」在天主創造的計劃中,是「參與天主創造的行為」和「反映基督對教會的愛」,因此它有其特殊的尊貴性和重要性。在拉丁文中,感恩祭的「聚會」(coetus)和夫婦的結合(coitus),其實為同一個字。

因此,小如「有味笑話」,大如「各種既遂的姦淫行為」,基於事情本身的莊嚴,違反「貞潔」的思言行為,都是對天主很大的冒犯。

「貞潔」是每位基督徒的聖召。夫婦在婚姻生活的貞潔,是指:忠實和恆久的愛情;雙方結合時,向天主開放,並與祂合作。對其他在獨身處境的人士而言,貞潔是指:尊重婚姻的尊嚴,仰望天主、向祂開放,克制自私和放縱的慾望。

因此,對異性戀及同性戀的傾向人士而言,所有人都要培養貞潔的德行。

simon


Posted -
2005/6/29 上午 12:38:47

有一次,我去探訪舊同學,打算和她一起吃飯,她約同了哥哥和他的朋友。原來她的哥哥是同性戀者,他和男朋友一起生活了數年,並打算長相廝守。

她的哥哥說:「自從找到另一半,生命才變得完整,人生充滿喜樂,工作也比以前積極。」

她的哥哥和戀人,都有正當職業,人也很隨和。

那天,我對同性戀有了新的認知。

如果同性戀傾向真的是一種「偏差」 或「錯亂」,而這種錯亂是不能「治好」,我們為甚麼要堅持他們必須終生獨身,而我們則快快樂樂地結婚生仔呢?

我不是鼓吹同性戀,也不是勸年輕人嘗試同性戀,但如果兩個成年同性戀者決定長久一起生活,維持單一性伴侶,我是十分尊重的。

生育是性交的其中一個目的,但不是唯一目的。

edward


Posted -
2005/6/29 上午 08:54:04

小弟亦認識一位同性戀的舊同學。他也是教友。

每個人以其意願所作出的抉擇,均值得我們尊重。但不表示我們要同意他們的決定或行為。

基督徒和世俗現時流行的倫理之間,彼此有著深刻的分歧。我們認為:事物的客觀意義是由天主所賦予的,但世俗卻認為:事物的客觀意義,是由人的意願賦予的。在此觀念下,俗世將性的意義理解為「互相關愛的表達」,但卻認為可憑意願,排除其「賦予生命」的意義。

但如此的「互相關愛」,為何只能對單一性伴侶表達呢?對西滿兄來說,大家意願認同下進行的「群交」,又是否「互相關愛」的表達?

客觀上,小弟認為同性戀者之間的性慾宣洩,不是「性交」。它被俗世稱為「性交」的意義,是類比而非實質的。

主觀上認為「同性性關係使個人變得更為滿足和完整」,並不使問題得到解決。一個「群交團體」,或一段「離婚後的感情」或「與第三者的性關係」,亦可使某些人士主觀上得到滿足和更加完整的感覺。某些少年之間的婚前性行為,亦使一些年輕人充滿「幸福」的感覺。這就是「concupiscence」的意義:在不適當的地方,尋找真正的幸福。

我們認為,他們稱為彼此關愛的「making love」,客觀上是「彼此傷害」(doing harm to each other)。同性之間的「性關係」,是將彼此純真的友誼性慾化(genitalize)。它是友誼的變質和扭曲,而非滿全。

edward


Posted -
2005/6/29 上午 09:11:20

根據現行教會的訓導,即使同性戀的「傾向」不能被治好,我們亦不會將它視為一種可被縱容的傾向。

一個生理或心理上的偏差,不代表個人的倫理責任,可得到撤銷。這些人的擔子的確很重,但我們亦深信:天主不會讓他們無法承擔。

按照天主的意願去結婚生仔,對很多夫婦而言,不是那麼「快快樂樂」的事情。不然,不會有那麼多人,對教會的訓導作出異議甚至抗議。

沒有結婚和結了婚的人,都蒙召過其特有的貞潔生活。
兩者都有其苦不堪言的十字架,兩者都可有其軟弱跌倒和未盡完美之處。

基督徒之所以有崇高的性倫理標準,並不因為我們是義人,而是因為我們深信天主的憐憫。祂藉著寬恕和醫治,使追隨基督的人,在成聖的路上,日趨完美。

simon


Posted -
2005/6/29 下午 11:43:58

edward,

你的說法,完全正確,如果天主真的認為同性戀行為是罪。

教會認為天主認為同性戀行為是罪。教會在這方面對天主的理解,是否一定正確?
你知道我是未相信教會有必然正確的神恩。
當然,我也不是必然正確。

我奇怪的是:
在教會的歷史,很高姿態反對同性戀,但對於一夜情、群交、婚前性行為等等,似乎頗輕輕帶過。

simon


Posted -
2005/6/29 下午 11:44:49

edward:

你說:「每個人以其意願所作出的抉擇,均值得我們尊重。但不表示我們要同意他們的決定或行為。」

這點我不同意。

路人甲「按其意願作抉擇」,先濫殺親朋戚友,再打劫放火。你會「尊重」路人甲的抉擇嗎?

simon


Posted -
2005/6/29 下午 11:54:43

我問:「我們為甚麼要堅持他們(同性戀傾向人士)必須終生獨身,而我們則快快樂樂地結婚生仔呢?」

問題的重點,不是生仔是否快快樂樂;問題是:
為甚麼異性戀傾向人士,可選擇結婚或獨身,但同性戀傾向人士,必須守獨身?


simon


Posted -
2005/6/29 下午 11:59:59

我不認為,同性戀人士之間的行為,只是「性慾宣洩」。

如果真的是這樣,一對不育的夫婦,也不該有性行為了,因為他們的行為不指向生育,他們應維持edward說的「純真的友誼」,互相關懷就夠了。

不育夫婦的性行為,正好證明性行為不單是「性慾的宣洩」,也是愛的提升。

edward


Posted -
2005/6/30 上午 01:05:38

西滿兄:

一、婚姻作為「一對男女恆久忠貞的結合」,是一項當信道理。教會對所有婚外的性滿足行為,都持反對態度。這項立場,由新約時代一直到現在,都沒有改變過。教會亦宣佈這是「最終」(definitive)的定斷,因此今後亦永遠不會改變。

二、教會對同性戀者和異性戀者的婚外性行為,同樣是持反對態度。你所說的「輕輕帶過」並不存在。請參閱格前六9-10:「你們豈不知道,不義的人不得繼承天主的國嗎?你們不要自欺:無論是淫蕩的、或拜偶像的、犯姦淫的、作孌童的、好男色的、偷竊的、貪婪的、酗酒的、辱罵人的、勒索人的,都不能繼承天主的國。」近來教會對各類性倫理問題的立場,可參閱教廷信理部的《Persona humana》和《天主教教理》論及第六誡的部分。

三、小弟所說的「尊重」,已講明不必然包括「贊同」當時人的錯誤判斷。我是基於對人類自決能力的尊重,而肯定每人需要為個人抉擇的行為負責。

四、你問:「為甚麼異性戀傾向人士,可選擇結婚或獨身,但同性戀傾向人士,必須守獨身?」,這要看何謂「選擇」。

對一個傾向異性戀的人,「傾向異性」並不就表示在倫理上,可與任何異性進行性交。若他認為自己適合結婚,「並」找到理想的異性去締結婚姻,則可「選擇」婚姻生活。相反,若他認為自己基於各種理由不適合結婚,「或」無法找到理想的異性,則「不能選擇」婚姻生活而必須守獨身。

若一位傾向同性戀人士,對異性毫無興趣甚至產生恐懼,則不適合結婚。原則上與一個不適合結婚的異性戀傾向人士,沒有分別。

五、同性戀行為(如:sodomy、fellatio、cunnilingus),與夫婦之間的性行為(coitus),在性質上,是兩類截然不同的行為。

不育夫婦的結合行為本身,並非如你所言,「不是指向生育」的行為。它指向生育,但受精及懷孕的過程,因著各種客觀及意願以外的因素所阻礙而未能實現。

客觀上,同性戀行為本身,根本就不是「指向」我們所認識的人類生育過程。

不育的夫婦在性行為中,希冀天主排除障礙、賜予子女,是祈求一項奇蹟。就如聖經所言:「祂使不孕的婦女居在家中,成為多子的母親」(詠一一三9);但同性戀者在肛交時作出此種「祈求」,則與侮辱天主無異。

simon


Posted -
2005/6/30 下午 11:50:36

edward,

套用你的話,我只能「尊重」你的說法。

你說:「不育夫婦的結合行為本身,並非如你所言,『不是指向生育』的行為。它指向生育,但受精及懷孕的過程,因著各種客觀及意願以外的因素所阻礙而未能實現......不育的夫婦在性行為中,希冀天主排除障礙、賜予子女,是祈求一項奇蹟。」

你作為一個醫者,請告訴我,以下的夫婦,性行為怎樣「指向」生育:
一、停經二十年的六十五歲女人和她六十八歲的丈夫的性行為。
二、因病切除了子宮和卵巢的的女人和她丈夫的性行為。

如果說以上兩類人的性行為是「指向」生育,那是相當虛偽,也如你說的「侮辱天主無異」。

請注意,我不是反對上述兩類人士進行性交。相反,我是十分贊同的,因為正如我曾說,生育只是性交的其中一個目的,另一個目的是愛的提升。

simon


Posted -
2005/7/1 上午 12:28:25

創作故事:

一個天主教醫生為一個已切除子宮和卵巢的女人診症。她患了一個病,需要吃四環素。

「你有沒有和丈夫性交?」醫生問。

「有,」女人回答:「昨夜、前夜都有。」

「那怎麼辦呢?」醫生很為難地說:「如果你懷孕,藥物可能引致畸型BB。」(希望我沒記錯,我曾聽說大肚女人吃四環素可能引致畸胎,若記錯請 edward 指正。)

「但我已切除了子宮。」女人說。

「我知道,」天主教醫生說:「但夫婦的性交是指向生育,天主可能會排除障礙,賜你奇蹟,令你成為無子宮卵巢的懷孕女人。」

女人讚嘆:「醫生,你真是一個虔誠的天主教徒啊!」

edward


Posted -
2005/7/1 上午 12:35:12

西滿兄:

我估在這兒我們要進一步解釋「指向」的意義。

按照倫理神學的語意,「指向」(ordinatus)的意義,是釐清某行為的「物類」。就如我們說,眼睛「指向」視覺、腦袋「指向」思考、進食「指向」營養般。

當我閉上眼睛,或眼睛長了白內障,或視網膜受到永久損害,不就表示該隻眼睛不再是「視覺器官」;大腦嚴重退化或爆血管,不就表示它不再「指向」思考或指揮身體的功能。

該些「障礙」,使器官所本然「指向」的目標不能實現。
若該些障礙是故意的,那是使身體的重要功能遭到虧損,屬於對身體的摧殘;
若這些障礙不是故意的,則沒有倫理責任可言。

陰莖「指向」陰道,但不「指向」直腸;
直腸「指向」接納糞便,但不「指向」接納陰莖。

simon


Posted -
2005/7/1 上午 12:42:04

edward,

我從沒有說,因病切除子宮的人,有倫理上的責任。

用你的例子向你解釋,或許較易令你明白。

「視覺」是眼睛的重要目的(功能),但不是唯一功能。眼睛也可以用來表達情緒,比如你對我說話,我把眼睛翻上天,代表著一種情緒。

陰莖不一定指向陰道,也可以指向廁所,而且以後者佔多。

性交可以指向生育,也可以指向「愛的提升」。生育並非性交的唯一目的。

明白嗎?

edward


Posted -
2005/7/1 上午 12:45:02

醫生診症,憑的是知識與常理。

奇蹟超乎常理,它的發生和發展,超乎我們的想像,但我們不否定它的可能性。

若你所說的「奇蹟」確會發生,那麼為何要「害怕」天主所賜予該位婦人的嬰兒,會受到那位醫生按常理處方的藥物所影響呢?

simon


Posted -
2005/7/1 上午 12:49:14

edward,

你說:「奇蹟超乎常理,它的發生和發展,超乎我們的想像,但我們不否定它的可能性。」

如果你要說,沒有子宮和卵巢的女人可以奇蹟地懷孕,你憑甚麼去否定奇蹟發生在一對同性戀女人身上,令她們一同懷孕呢?

再大膽一點,童貞可以懷孕,同性戀懷孕的可能也不能排除啊!

edward,我認為你開始說歪理了。夜了,你睡醒再說吧。

edward


Posted -
2005/7/1 上午 12:53:57

西滿兄:

小弟並非不明白你的意思,只是希望指出,當「性行為」是指向你所說的「愛的提升」時,它同時亦是指向生育。這兩個「指向」,在同一性行為中,是不可分割的。

「愛」是指向「善」的。若在性行為中,故意排拒「指向生育」的意義,則使性行為成為一種客觀的缺憾。這亦使「愛的提昇」變質。

simon


Posted -
2005/7/1 上午 12:59:10

一個沒有子宮和卵巢的女人進行性交,你一定要說這樣的性行為是「指向」生育,我認為相當無聊、虛偽、不接受現實。

「愛的提升」已是一對夫婦進行性交的足夠原因。我認為,一對六十五歲的夫婦進行性交,雖不指向生育,但也很有價值。

edward


Posted -
2005/7/1 上午 01:01:35

西滿兄:

在辨別誰說歪理之前,請先搞清楚,是誰將「沒有子宮及卵巢者得以奇蹟地懷孕」,放在「天主教醫生」的口中?

小弟只是說:「若你所說的『奇蹟』確會發生,那麼為何要『害怕』天主所賜予該位婦人的嬰兒,會受到那位醫生按常理處方的藥物所影響呢? 」

simon


Posted -
2005/7/1 上午 01:05:34

我明白了。
如果那個沒有子宮和卵巢的懷孕女人來看你,你很可能照常開四環素給她。對嗎?

如果我是那個天主教醫生,我不會開四環素,我怕被控negligence。

simon


Posted -
2005/7/1 上午 01:12:54

edward,

你先說:
「不育的夫婦在性行為中,希冀天主排除障礙、賜予子女,是祈求一項奇蹟。就如聖經所言:『祂使不孕的婦女居在家中,成為多子的母親。』」

你再說:
「奇蹟超乎常理,它的發生和發展,超乎我們的想像,但我們不否定它的可能性。」

我以為你是相信「沒有子宮卵巢的女人能懷孕的」,因為她正是不育人士之一。。

原來是我誤解了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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