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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區域 > 倫理 > 社會倫理 > 種族歧視及社會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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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內容

edward


Posted -
2005/7/5 上午 11:47:35

可如何以信仰角度,探討不同領域的「歧視」問題?

反對和消除歧視,其實是應該將個體之間的分別視而不見,抑或從更深的層面去尊重每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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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本天《明報》之港聞)

【明報專訊】草擬多時的《種族歧視條例草案》將於今年底前提交立法會,民政事務局昨公布有關立法建議的諮詢結果,大部分人都認為有需要立法禁止種族歧視,當中有意見關注僱主日後刊登招聘廣告時,不能只以一種語言(中或英文)刊登,故建議在條例草案中清楚列明,在廣告中使用某種語言並不構成歧視。

 有關的立法建議諮詢期由去年9月開始,至今年2月8日結束,政府共收到240份意見書,12份來自諮詢及法定組織,50份來自非政府機構、23份來自商業機構、126份由個別人士提交。

 提出意見人士中,只有少數認為本港的種族歧視情況甚少發生,現階段毋須立法。大部分意見表示,作為亞洲國際都會,香港應藉立法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

 諮詢過程中,最具爭議的是討論內地新來港定居人士受到的歧視,屬於種歧視還是社會歧視。結果指出,提出意見的人士大都同意有關歧視並非種族歧視,但有團體認為現時新來港人士受歧視情況十分嚴重,這問題應在是次條例草案中一併處理。

 用一種語言廣告不成歧視

 另有人擔心,一旦法例通過,僱主日後或須被迫以兩種或以上的語言刊登招聘廣告,故建議在條例草案中清楚列明,在廣告中使用某種語言並不構歧視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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