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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區域 > 倫理 > 社會倫理 > 高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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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內容

edward


Posted -
2005/8/27 下午 09:29:56

法院裁定:年滿十六歲的任何兩位男性,可合法地自願進行肛交行為。但女性則要年滿廿一歲才可合法參與。

法例規定:將香煙售予未滿十八歲人士,即屬違法。

以上理解,是否正確?

由此分析,香港政府對香港人的健康關懷考慮優次為:

一、未滿廿一歲女性的「直腸及肛門」(anorectal)健康。
二、未滿十八歲人士的「心肺及血管」健康。
三、未滿十六歲男性的「直腸及肛門」健康。
四、未滿十六歲男女的「生殖」健康。

simon


Posted -
2005/8/27 下午 10:49:19

edward,

你肯定是這樣嗎?
我本以為,年滿十六歲的女生肛交也是合法的。

edward


Posted -
2005/8/28 下午 06:08:25

法庭判詞的具體解說,可能要由施施姐代勞。

問題是在於:「肛交」(sodomy)應否如夏法官所言者,被視為一種「性」行為?

小弟以為:肛交模仿性交,但卻不是性交。

香港的天主教會在此問題上表示緘默,可能予某些人士以可乘之機。

simon


Posted -
2005/8/29 下午 01:00:32

cecil,

二十一歲男人和十七歲女人自願及在私人地方進行肛交,是法律容許嗎?

靚仔


Posted -
2005/8/30 上午 11:09:20

edward應是理解錯誤.

是現行的法律,十六歲以上的男女進行肛交合法,所以夏法官推論禁止男男的肛交行為是"性別歧視".
在純法理的角度而言是沒錯的.

靚仔


Posted -
2005/8/30 上午 11:18:39

民法和教會的倫理訓導時常都不一致,我們當然可以基於我們的信仰來提出反對,但我們卻不可以將我們的一套強加於社會大眾身上.

天主教視人工避孕為本質惡,但我們可以要求社會上所有人禁止使用人工避孕方法嗎?要求刑事起訴他們?

我們對"性行為"的解釋和社會可能不同,但以不指向生育以說肛交不是真的性行為,這和克林頓在國會說他會萊溫斯基沒有發生真正的"性行為"的說詞一樣可笑.

edward


Posted -
2005/8/30 下午 10:36:16

靚仔兄:

小弟是根據上周四的報道理解--

《明報》(八月廿五日)

「...夏正民在判辭中指出,雖然條例亦禁止男性與未滿21歲的女性肛交,但當中只有主動的男方需要負上刑責,但對於男同性戀者的肛交行為,無論是主動或者被動都屬違法,這對男同性戀者屬直接歧視。另外,與異性戀者不同,男同性戀者僅有肛交行為作為他們表達性向的途徑,有關條文限制的他們肛交,對他們的性取向亦屬於間接歧視。」

報道亦指出:因為夏法官的判詞,似乎間接做成「男男」與「男女」之間肛交參與年齡的不平等,所以政府考慮上訴。

靚仔


Posted -
2005/8/30 下午 11:36:13

我再看一次報導,是我和edward都有錯.

是原本廿一歲以下,十六歲以上的男男肛交,兩人都犯法.
廿一歲以下,十六歲以上的男女肛交,則只有男方犯法,即女士是十六歲已可合法參與.
女女根本就不可能做得出"肛交",所以就沒有犯不犯法的問題了.

edward


Posted -
2005/8/31 上午 12:34:01

靚仔兄:

小弟所述的「女方參與」其實只是用語上的便利。女人沒有男人,不能「有意義」地進行肛交。

在該些情況下,非法的是「行為」本身。因為女方的「同意」並不合法,所以男人是該行為之負有刑責的主動者。

兄所說的:「女士是十六歲已可合法參與」--

若按您的思路,是否不論年齡、甚至女子一出娘胎,就已可「合法參與」,只是男人糟透了?

靚仔


Posted -
2005/8/31 下午 03:21:19

edward:
基本上我是看不明你說甚麼.

>若按您的思路,是否不論年齡、甚至女子一出娘胎,就已可「合法參與」,只是男人糟透了?

我的「合法參與」的意思是,法律不"歸咎"女方,所以為她是"合法",女方不自願就是雞姦啦.不在今次討論的範圍.女方自願,而不會因參與行為而被檢控,所以在意義上為她是「合法參與」.

現時男男的情況,兩人都會被控,其實我看按平等原則,應是判進入的男性一方"非法",而接受的一方"合法",那理論上平等,而行為上仍然有"非法成份",仍可阻撓年輕人進行肛交.

靚仔


Posted -
2005/8/31 下午 03:25:31

法律有時是很奇怪的,據我記憶,吸毒這行為本身不犯法,犯法的行為是藏毒,販毒.

simon


Posted -
2005/8/31 下午 11:07:56

靚仔,

我和你是很一致的。
我重複讀edward的留言,也不明白他想說甚麼。

edward


Posted -
2005/9/1 上午 12:25:39

靚仔及西滿兄:

小弟以上所述「女方同意並不合法」,是從「legal age of consent」因素考慮。

從法律角度言,當性行為中的女方未達到合法年齡,她客觀上「不能合法地贊同」性行為的進行。因此,即使女方令男方覺得「她同意」,法律亦基於該份「同意」的虧缺(defective consent),而將該種行為定為不合法,與「強姦」沒有分別。這類條例存在的原意,是為保護女性。

「不能合法地同意,且不負刑責」與「合法同意」之間,是有概念上的實質分別。按現行法例,年滿十六歲的女性,可合法地同意進行性交(genital sex),而不能合法地同意進行肛交(anal sex)。

雖然「技術上」,女方可如你的描述般「合法(即不負刑責地)參與」,但卻累到男方負上「強姦」的責任。想深一層:這種技術上的「合法參與」,「必須」要女方年滿十六歲嗎?

simon


Posted -
2005/9/1 上午 11:47:05

我還是不明白這一段說甚麼。靚仔,你明不明白?

edward說:「雖然『技術上』,女方可如你的描述般『合法(即不負刑責地)參與』,但卻累到男方負上『強姦』的責任。想深一層:這種技術上的『合法參與』,『必須』要女方年滿十六歲嗎? 」




我說:

與未成年少女(十五歲或以下)在自願情況下進行性交,男方所犯的罪,並不等同強姦那個少女。不要混作一談。

靚仔提的一個論點很合理。
如果男人和一個十八歲的女人進行肛交,那個男人算犯法,但女人不犯法;那麼,兩個十八歲男人肛交,應該是「主動的」男人犯法,被進入的男人不犯法。

有一個念法律的朋友說,現在的判詞,將會帶出以下的法例修改:
男人和十八歲的女人進行肛交,男人不再算犯法,基於兩個十八歲男人肛交也不算犯法。

靚仔


Posted -
2005/9/1 下午 03:46:36

西滿是說得對的,與未成年少年發生性行為和強姦是兩項不同的罪來的.

我開始有少少明edward的"合法認同年齡"的意思,因為她的認同不能使男方不被檢控,所以是否十六歲就無關重要了,是否這意思?

edward


Posted -
2005/9/1 下午 06:31:03

各位:

小弟翻查政府的法律資料庫,得出以下結果--

香港法例第200章118條:
「任何男子強姦一名女子,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第200章118A條:
「任何人與另一人作出肛交,而在肛交時該另一人對此並不同意,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第200章118D條:
「任何男子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第200章123條: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3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第200章124條:
「任何男子與一名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5年。」

由此可見:根據法例,與未達合法同意年齡人士所作的任何形式性行為,其法律責任與強姦相若。這是小弟所云「強姦(罪行所應承擔的刑事上)的責任」的意思。

我當然明白「強姦」與「非法性行為」,在性質上完全是兩回事。

小弟以為:法例對「十六歲以下」和「十三歲以下」女童非法性行為的罪行有不同看待,似乎是現時社會道德日漸低落的寫照。

simon


Posted -
2005/9/1 下午 10:48:06

依我看,法例真的需要修改。試比較以下兩個例子:

(一) 二十一歲的男人與二十歲半的女人,在自願情況下肛交,男人要被判終身監禁。

(二) 二十一歲的男人與十三歲的少女性交,男人只須被判五年監禁。


如果做一個問卷調查,我相信多數人會認為第二項罪比第一項嚴重。

simon


Posted -
2005/9/1 下午 10:56:32

我的念法律朋友估計,
第200章118D條:
「任何男子與年齡在21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將要被改成:

「任何男子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作出肛交,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終身監禁。」

edward


Posted -
2005/9/2 上午 12:03:15

為何要是「終身監禁」,而非「監禁五年」?

其實社會需要回答一個問題:肛交是被「寬容」(tolerated)抑或是被純粹地「容許」(allowed)?

simon


Posted -
2005/9/2 下午 11:14:28

edward,

你問得很有意思,為甚麼不是「監禁五年」。
如果我沒有宗教信仰,我會認為:兩個 mentally sound 的人在自願情況下肛交,並不構成任何倫理問題。健康問題倒真是有一些,但社會概然容許「暴食」、「暴瘦」、「抽煙」、「超時工作」等等對身體構成傷害的情況,我看不出肛交有甚麼特別的倫理問題。

如果兩個二十歲的男女進行肛交犯法,為甚麼口交不犯法?你能說一個「合理原因」嗎?

在自願情況下進行對身體有可能不好的性行為,值得送去監倉嗎?


我有宗教信仰,會怎樣看肛交呢?
天主的設計,並不是叫人把陰莖放進肛門,所以肛交有違原先設計。
天主的設計,並不是叫人故意主動地經肺部吸收有害物質。所以,抽煙有違天主的原先設計。
抽煙和肛交,在我看來,性質相近,差別是程度上的不同。

抽煙還是肛交較差,我也說不清。
如果你比較兩者引致的死亡人數,抽煙似乎更糟。
我很不明白,一些神父一方面叫我們愛惜天主給我們托管的身體,另一方面他們天天抽煙。

edward


Posted -
2005/9/3 上午 09:57:51

西滿兄:

我估現在我們面對兩個問題:

一、基督徒的倫理,與所謂「世俗」的倫理,在本質和內容上,到底有何不同?

二、性倫理是否只屬「健康倫理」內的範圍?

嚴格而言,「道德真理」(moral truths)並非只能靠天主的啟示而得知。誠如宗徒在羅馬書所言:它們銘刻在人靈深處,「推諉」是因為人們的軟弱和墮落。

因此,當天主教會聲稱某些行為是「不道德」或「倫理惡」時,她的意思不是說「該些行為只對天主教徒而言是邪惡的」,而是「該些行為,對人性而言是邪惡的」。它們是普遍及適用於全人類的倫理規律。

基督徒就是基於此份執著,期望「改善」社會的風氣、倫理和習俗。現時社會的「一男一女夫妻制度」、「刑事罪行的個人刑責」等,就是此種精神的體現。

我們所追求的社會制度,消極而言,是要「讓我們的信仰生活得以被容許」,積極而言,是要「讓社會的風俗及文化,洋溢福音的精神」。

這是一個「爭取」的過程。

edward


Posted -
2005/9/3 上午 10:10:06

性行為和抽煙行為,在倫理而言屬性質不同的討論。

傳統神學認為「性」是高貴的行為,它備受嚴肅討論,我認為可基於以下原因:

從理性分析:
一、它是透過「人」的最內及最深的感覺,去(互相)獲取(及給予)歡愉的行為。
二、它與生命的傳遞相連。

因著第一點,倫理上至少要求這種「感覺」要求對伴侶的愛和尊重,及絕對排除自私的存在。因著第二點,它要求人在性行為中,與「生命」合作。長遠而言,人怎樣進行性行為,實在是反映了他們內心對「人性」和「生命」的看法和體會。

古語有云:「最美善事物之腐敗,乃最醜惡者」(Corruptio optimi Pessima)。

基於信仰,我們認為:

一、性行為不只是男女之間的「私事」,它亦是參與天主的化工。
二、它可反映基督對教會的愛。

edward


Posted -
2005/9/3 上午 10:22:22

西滿兄:

正如性交是將陰莖放入陰道,
肛交是將陰莖,透過肛門而進入直腸。

就解剖學意義言,人體消化道是一條由口部直至肛門的「中空」管(hollow tube),食物「進入」消化道,經過「處理」才真正被身體所「吸收」(absorption)為身體的一部份(assimilation)。直腸的客觀意義,是:(一)儲存糞便;(二)將糞便「渣乾渣淨」,然後將之釋出。

而陰道(及子宮)則確為一種「包容」(contain)陰莖的器官。子宮的兩側為輸卵管,它們向女性在「體內」的卵巢「開放」。

將陰莖放入直腸的「進入」,與將陰莖放入陰道的「進入」,兩者的意義,是有深刻而實質分別的。

simon


Posted -
2005/9/3 下午 11:18:59

edward,

你說:「這是一個『爭取』的過程。」

那麼,作為基督徒,你會不會把以下行為爭取成刑事罪;
一、口交。
二、自慰。
三、獨自看色情影碟。
四、抽煙。
五、公開否定神的存在。

以上每項(有如肛交),都犯了天主教的法律,值得我們「爭取」!

simon


Posted -
2005/9/3 下午 11:23:04

edward,

你的hollow tube 和 container 理論,我覺得很搞笑。
照你的邏輯,如果肛門是container,也可以用來性交?

肛門是container的例子:
我有一個朋友,他不幸患大腸癌。手術後,他的rectum被改成一個袋,糞便從肚子一個造口排出。他可以「合法」肛交嗎?

另一例子:
一個女人的輸卵管若是閉塞,在解剖學上,她的陰道便不能通進身體了。那麼,她的性交,是否變得「不合法」?



這些問題不必回答,是搞笑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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