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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區域 > 倫理 > 社會倫理 > 英聖公會同志牧師新建議惹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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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內容

隱風俠


Posted -
2005/9/22 上午 10:51:53

英聖公會同志牧師新建議惹爭拗

英國聖公會建議容許有同性戀傾向的牧師依法註冊為「民事伴侶」(civil partnerships),條件是他們需承諾保持貞潔。

尼日利亞大主教艾基勞拿(Peter Akinola)直言:「假如英國聖公會採納一個新的信仰,有別於當日傳予我們的,就表示他們離我們而去。事情就是如此簡單。」他又指要求註冊成「民事伴侶」的牧師守諾貞潔不但不可行且會惹人嘲笑:「那是偽善的最高表現!」

但英國聖公會的資深主教塞比(Bishop Peter Selby)在一份聖公會刊物中則指出,兩位同性戀者願意承諾進入伴侶關係,是令人高興而非令人懼怕的事。他批評一些神職人員指民事伴侶會衝擊婚姻制度想法,他實在無法理解這種推論:「有誰會告訴我,他的婚姻會因為公眾認可同志伴侶而受威脅呢?」

(取材國際合一新聞社)

simon


Posted -
2005/9/23 上午 12:57:34

同性戀牧師應否進入永久件侶關係,我沒有很清晰的看法,當中牽涉的問題很多。

但一對恩愛夫婦的婚姻,的確不可能被「公眾認可同性戀伴侶」威脅得到。

Cecil


Posted -
2005/9/23 上午 09:35:39

立足點是:一對恩愛夫婦的婚姻.
俗世之子們,你們敢肯定這假設就正是你的婚姻嗎?

simon


Posted -
2005/9/23 上午 11:05:37

如果夫婦根本不恩愛,這段婚姻所受的威脅,主要不會是來自「同性戀的被認同」。

小寶 gary


Posted -
2005/9/23 下午 01:53:37

SIMON兄說:
如果夫婦根本不恩愛,這段婚姻所受的威脅,主要不會是來自「同性戀的被認同」。

回應:
一般來說, 以上的立論是成立的。
不過, 我認為聖公會尼日利亞大主教的論題並不是「同性戀民事伴侶被認同會威脅夫婦的恩愛」。似乎那位英國主教是在轉移視線, 試圖將「什麼是婚姻」和「婚姻制度」的概念扭曲。
「公眾認可同性戀伴侶」威脅不到恩愛夫婦的婚姻是可能的;可是「公眾認可同性戀伴侶的婚姻」是絕對衝擊了「婚姻制度」。

simon


Posted -
2005/9/23 下午 04:31:55

小寶gary:

你說:「『公眾認可同性戀伴侶』威脅不到恩愛夫婦的婚姻是可能的;『公眾認可同性戀伴侶的婚姻』是絕對衝擊了『婚姻制度』。」

我以為:婚姻制度是用來保護夫婦,如果「公眾認可同性戀伴侶」威脅不到夫婦的婚姻,為甚麼會影響婚姻制度?就算真的影響了制度,又如何影響個別夫婦?

小寶 gary


Posted -
2005/9/24 上午 01:03:14

simon兄:

如你所言,婚姻保障的是夫婦,而不是夫夫或是婦婦。

e.g.假如基因工程能使人不再需要藉自然生育便能繁殖,並且誕生的人可以任意選擇有七手八腿,或是有三頭六臂有毛有翼,我想這還是人嗎?

人之所以為人,不是今代的「新類型人」賦與定義,事實是久經各民族,各文化的普遍共識。「新類型人」不會影響你或我作為一個按天主肖像所造的人,但一定會推翻生物學對人的定義的看法。

自古以來不同的民族和文化都認為婚姻就是男女相愛,山盟海誓,以生育繁衍為目標的一種關係和行為表現。
硬要說男男或女女的結合是等同婚姻,跟定義「獅身人面獸」是人一樣於理不合。

因此我尊重男男、女女的結合,但絕不認同這是婚姻或等同婚姻的關係。這不是破壞婚姻制度,模糊和扭曲婚姻的意義,還算什麼?

simon


Posted -
2005/9/24 下午 09:59:26

小寶gary,

這只是名稱的爭議。我無意和你爭論。

你說:「因此我尊重男男、女女的結合。」
那麼你是否同意,長久同性組合(經過某種註冊程序的同性組合),有自動承繼遺產的權利,有一起申請公共房屋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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