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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區域 > 倫理 > 社會倫理 > 教宗批准聖座公教教育部公佈同性戀者晉鐸聖召鑒定準則訓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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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內容

simon


Posted -
2005/12/16 下午 11:50:29

edward,

你說的流感阿伯的比喻,不貼切。

阿伯發燒咳嗽,他很難知道自己是否患流感,你問他,他無從準確回答。就算問醫生,醫生也不能即時百分百肯定,除非有化驗幫助。

一個樞機主教是否有同性戀傾向,他心知肚明(在絕大多數情況下),教宗問他,他是有能力正確回答的。

edward


Posted -
2005/12/17 下午 11:26:45

西滿兄:

教會就是因為希望不「一竹篙打一船人」,所以才作出「深深植根」和「非深深植根」此一分別。她的任務,只是根據過往的經驗,嘗試辨明哪些人格、心理或其他特質,使一個人適合或不適合做神父。

若按以上所言的心理學論述,同性戀的傾向者若能通過各種治療方式而得以衝破心理障礙,則該傾向已被克服而達至心理和情感上的成熟。該同性戀傾可被稱為「過渡」和「非深深植根」的。那亦未嘗不可說為「山羊群中挑出綿羊」來。

您認為同性戀傾向人士的不足,不足以構成不能跨越的障礙。但教會的經驗卻告訴大家:「同性戀傾向」和「司鐸職務」合在一起,實在是一個危險配搭。

當然,亦有若干心理評估方式對治療的效果作出預測。

按照教會的傳統,除同性戀外,有些特質是被教會宣稱為「永久不適合領聖秩」的。如:曾犯謀殺罪和墮胎。即使那人已刑滿出獄、認罪悔改,教會大體上仍不會視他為領受聖秩的合適人選。

修院的司鐸培訓亦不要求受訓者「無瑕可指」(impeccable)。「個別錯失」與「人格缺憾」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

選神父有如擇偶:個別錯失大可寛恕原諒,但人格缺憾則應敬而遠之,早走早著。

edward


Posted -
2005/12/17 下午 11:34:41

我不是樞機。

教宗若問我:你是否同性戀。
我估我可以十分肯定地答「不」。

教宗若問我:你有否同性戀傾向。
我估我會答「不」,但不十分肯定。

教宗若問我:你會否性侵犯少年?
我估我會答:我不是天主,我怎知道將來?

小弟只是希望只出,從較宏觀的角度看,同性戀不純粹是一個「性傾向」問題。它背後的心理成因,對真正關心他們的人來說,具有更實質的意義。

每個「診斷」都具有多重層面。我們面對的是人,而不只是一個病。

simon


Posted -
2005/12/18 上午 01:26:48

edward,

同性戀傾向(不是指同性戀行為)是「人格缺憾」?

自私、自大、驕傲、頑固、不思進取......屬不屬於「人格缺憾」呢?在你見過的神父中,有沒有發現過這些特質?這些特質,有沒有傷害教會團體的生命?

世上無完人,相煎何太急?

教會一方面說,我們要尊重同性戀傾向的人,他們的同性戀傾向不是罪,另一方面,我們教會說若讓同性戀傾向的人當神父會嚴重危害信友,好像會讓魔鬼當教宗似的。

如果你堅持看不出矛盾,我沒有辦法,也不會怪你。世上無完人,相煎何太急?

edward


Posted -
2005/12/18 下午 10:03:48

西滿兄:

小弟並沒有說神職人員當中,完全沒有「心理戀態」(psychopath)或「人格缺憾」(character defect)的人。

情況就有如擇偶一樣。當你揀了一個人作自己的終身配偶而結婚,之後就必須不離不棄地終身廝守。也許擇偶者在選擇婚姻時心智並不完全成熟,忽略缺憾人格和戀態心理對幸福婚姻的危害。但也只得繼續「適應」(cope)--儘管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這不是合襯的一對。

面對客觀事實,任何「矛盾」只是表面的。

simon


Posted -
2005/12/18 下午 11:19:00

現實世界中,沒有完滿合襯的夫婦,兩人相處,的確是要適應(cope with)的。

世上無完人,相煎何太急。

xxxxxxx

教會當權者似是這樣認為:
有深深根植異性戀傾向的男人,可以做神父,只要他們能把對女人的愛戀昇華成友愛。
有深深根植同性戀傾向的男人,絕對不可以做神父,因為他們不可能把對男人的愛戀昇華成友愛。

這是事實,還是偏見?

Ignatius


Posted -
2005/12/19 下午 01:52:40

教廷天主教教育聖部訓令「對有關有同性戀傾向者準備進入修院或晉鐸之聖召之鑒定準則」

作者 白正龍 譯

導言

依據梵二大公會議的教導,尤其是司鐸之培育法令對司鐸的培育,教廷教育聖部已頒佈過各個不同的相關文件,以推動未來司鐸有一種完整適當培育,聖部對於它們各自不同的面向,提供了指示和精確的規則。同時,在一九九九年的世界主教會議,也對在目前的環境中司鐸的培育,作了深思熟慮的探討,設法想在這一個主題上,希望能帶來大公會議教理的滿全,並使它在當代的世界中,顯得更為明確和精準。緊跟著這一屆的世界主教會議之後,教宗若望保祿二世,頒佈了主教會議後之宗座勸諭:〈我要給你們牧者〉。

在這一個豐富的教導之光照下,目前的訓令並不想在所有由於本性之情感或性的問題上,躊躇不前,因為這些都需要經過整個培育期,小心地予以分辨。這要包括有關於一個由於情況所造成之更急迫的問題,就是於那些深深地具有根深蒂固同性戀傾向者,能不能進入修院和晉陞聖秩的候選者的問題,給與一些規則。

Ⅰ.情感的成熟和靈性上的父職

依據教會堅定的傳統,只有領過洗的男性才能有效地領受聖秩。藉著聖秩聖事的方式,聖神把候選者肖似於一個嶄新而特殊的角色,耶穌基督:祭司,事實上,在聖事上他代表基督、頭、牧人和教會的新郎。由於這一種肖似基督,神聖祭司的整個生命必須為將他整個的位格獻於教會而受到鼓舞,並且是要以一個真正牧靈的愛而享有生命。

因此,要晉聖秩職務的候選者,就必須達到情感的成熟。這一種成熟使得他能夠將他自己置於與男人和女人間,能有其正當關係,在面對託付給他的教會團體時,在他身上,可發展一個靈性之父的真義。

Ⅱ.同性戀與聖秩職務

從梵二大公會議開始到今天,教會訓導當局的某些文件,特別是天主教教理,一直都有關於同性戀方面的教導。天主教教理是在同性戀行為和同性戀傾向作出區分。

對於行為方面,它教導說,在聖經中,這些行為都是呈現為重罪。傳統也堅定地認為這些行為本質上就是不道德的,並違反自然律的。因此,這些行為在任何情況下,都無法被允許的。

關於那些深深具有同性戀傾向的人,就是我們在某個數目的男人和女人中所發現的,這些客觀上也都是脫序的,並且甚至於對這些男人和女人也常常構成一種災難困苦。這些人必須得到尊重與關懷;人們要以對他們的尊重並避免對他們有任何不正當的歧視的標籤。這些人是蒙召要在他們的生命中承行天主的旨意,並將他們所面對的困難痛苦結合於主基督的犧牲。

在這一個教導的光照下,本部在徵得禮儀聖事部的同意。堅持有必要清楚地肯定,教會在深深地尊重這些有問題的人之同時,不允許那些犯有同性戀行為的人,和那些顯示深深具有同性戀傾向,或支持所謂的同志(淫蕩)文化的人,進入修院(司鐸培育所)以及領受聖秩。

上面所提述的人,事實上,是發現他們自己是陷在一種情況,即那種嚴重阻礙他們與其他的男人和女人建立正常關係。由於忽略而使那些深深具有同性戀傾向的人領受聖秩,將可能導致許多負面的影響。

無論如何,當一個具有同性戀傾向的人,有可能只是一種單純地過渡的難題,比如像一個尚未渡過青少年階段者的情況,這些傾向則必須在領受執事聖秩前三年時,必須克服這種傾向。

Ⅲ.教會方面要分辨候選者的品質

在每一個司鐸聖召中都有兩個無法分開的面向:自由自我奉獻給天主和做為負責的男人之自由。聖召是天主恩寵的一項禮物,藉著教會,在教會並為教會而接受的。在回應天主的召叫,人因愛而將自己奉獻給天主。如果只是單獨地渴望成為司鐸,這是不夠的,並且也是無權領受聖秩聖事的。這是教會的責任–在她的責任下,要為領受基督所建立的聖事之人要定義出它的條件|要分辨那位渴望進入修院之人的品質。如果他被判斷為確實具有所需要的品質,在他受培育的期間,就要陪伴他並召叫他達成神聖的聖秩。

未來司鐸的培育,在主要的評價上,必須清楚地說明四種培育的幅度:人性、靈性(超性)、理智的和牧靈的幅度。在這背景上,就必須揭示人性培育的特殊重要性,因為這是一切培育的必要基礎。允許一位候選者進階到執事聖秩時,教會必須在其他的人之間證實,他已達到要晉鐸之候選者情感上的成熟。

召叫人晉陞聖秩職是主教或會長之個人責任。在得到那些受委託而負有培育責任的人所呈現的意見,主教或會長在批准一位候選者晉聖秩之前,必須先要在他們的品質上,做某一種道德上的判斷。在這一面向,如果有嚴重疑點的情況時,他們必須不允許這候選者晉聖秩。

分辨候選者的聖召和成熟也是修院院長和修院的其他教師的一個重大職責。在每一種晉聖秩之前,修院院長必須對教會所要求的這位候選者的品質,作出他的判斷。

在分辨晉聖秩的資格上,指導神師也是有重大的責任。雖然他有受到保守秘密的約束,但他在內部的討論會中,是代表教會。在與候選者的會面交談中,指導神師必須特別想到教會關於司鐸的獨身生活和情感上成熟的要求,特別是對一位司鐸的要求,以及幫助候選者去分辨,他是否有這些必要的品質。他有義務去評估候選者之人格所有的品質,並確定候選者是否有表現與司鐸職不相容的性煩惱。如果一位候選者有同性戀的行為或表現深具同性戀的傾向,他的指導神師,像他的告解神師一樣,必須勸阻他,要依良心從晉聖秩的路上退下。

這仍然是可以了解的,候選者本身對他自己的培育,是第一個負有責任的人。他必須以信德而奉獻自己給教會作分辨,那位召叫他晉陞聖秩的主教、修院的院長、指導神師,以及修院的其他教師、主教或會長委託他們培育未來司鐸職責的人。如果一位候選者隱瞞他自己的同性戀行為或傾向之事實而進入,無論任何理由,於晉陞聖秩,這是一種嚴重的不誠實。這種如此不真實的態度並不符合真理、忠貞和效用的精神,而這些特質卻是必須是那位相信自己是蒙召,要在司鐸的職務上,服務基督和祂的教會的人之人格特徵。

結論

本聖部證實有這個必要,就是主教們、會長們,以及所有對追求聖秩聖事的候選者,從進修院到晉鐸期間之人格品質,負起完成這一項辛勞的分辨工作。這一項分辨的工作必須在一個觀念的光照下完成,而這個觀念就是公務司鐸職是要符合教會的教導的。

主教們、所有的主教團,以及修會會長們,都必須警醒看待這訓令的規則,並且為候選者本身的益處,必須忠實地遵守這訓令,並且經常向教會保證一些適當的司鐸,真正合乎基督聖心的牧人。

至高無上的教宗本篤十六世,於二○○五年八月一日,正式批准這一道訓令並明令它的頒佈。

羅馬,二○○五年十一月四日,聖嘉祿鮑勞茂紀念日,世界眾修院的主保

部長
錢隆.葛羅佐肋烏斯基 樞機主教

次長
J.彌格.米勒CSB總主教

edward


Posted -
2005/12/20 下午 08:41:04

西滿兄:

您在日前所提到的「昇華」和小弟之前所述的,稍有不同。

同性戀傾向之「昇華」為友愛,與異性戀傾向的「昇華」,就對象而言,其實並沒有分別。

甚至就倫理而言,同性戀傾向者若不願意讓同性友誼「變質」,必須學習昇華這種性衝動。但在異性戀的情況中,這不也是一樣嗎?面對著「不是自己妻子」的異性,我們不也須要學習「昇華」此種慾念,俾能使純真的友誼得到正確的發展?

所以教會當權者的著眼點,不是在於「同性戀傾向能否被昇華為友情」,而是在於「同性戀傾向能否與婚姻相容」。

simon


Posted -
2005/12/20 下午 11:04:33

edward,

我必須承認,你的毅力比我高。
可以說的,我都說了。就讓網友們想想誰人有道理。

祝快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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