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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區域 > 倫理 > 家庭倫理 > 不同地點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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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內容

edward


Posted -
2001/4/23 上午 10:26:43

昨天和堂區的神父閒談,他說原來教會有這樣的一條教律,該條教律大意是這樣的:

「教友們不在聖堂舉行婚禮,而在政府有關部門結婚:
一、若地點是在深圳,則為聖事;
二、若地點是在香港,則為大罪。」

請問各位對這項教律的:
一、真實性
二、合理性
有何看法?

Cissie


Posted -
2001/4/23 上午 10:38:29

狗屁不通?

Potato


Posted -
2001/4/23 下午 04:27:35

係真唔係呀?
佢開玩笑咋!?

Potato


Posted -
2001/4/23 下午 04:35:33

不過, 如果雙方都係教友,
"冇特別原因"
而唔到行婚配聖事, 真有點說不過.
( 我估冇錢都可以做簡單些, 只係
神父同一兩個見證人, 也不一定
要著婚紗吧! )
這代表他們"不覺得"自己是教友吧!

靚仔


Posted -
2001/4/23 下午 05:32:30

我從未聽聞,但問題相當複雜,現嘗試解答.

先答簡單的,在港,而不在聖堂結婚也不一定是大罪,或無效(in the canonical sense),只要你事前得到適當的轄免.

然後要處理教友的住所,準住所,和旅客的歸屬問題.

在然後是該對港人是否符合非常結婚儀式(Can1116.1)的要求.

因人有結婚的自然權利,所以教會容許教友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免除法定的結婚儀式而結婚.為簡單起見,用例子說明:例如一位香港教友女子甲到西藏考察三年,和同隊的教友男子乙相戀,決定結婚,他們不能因為找不到神父就不可結婚吧?就是這樣簡單吧了.但我不知會否因大陸教會的現況(你們明吧?)教宗有否給予一些特恩,免卻法定儀式,我手頭上就沒有資料了.因為大陸在某個角度而言,仍舊是一個特殊的地區,有很多特殊的法則,方便教友,不足為奇.

而教友的歸屬主要是按地的,而不是按人或意志的.你不是住在跑馬地區,就算你日日到瑪加利大堂參與彌撒,做了堂區登記,按教律你仍不是瑪加利大堂的人.因瑪加利大堂不是屬人堂區.當然你可到那堂過你的信友生活.

edward


Posted -
2001/4/23 下午 06:21:53

首先多謝靚仔兄的解答。小弟也曾思考過這問題。那是昨天和一位神父辯論「教會的規條是否廢(無用)的?」當中,神父出的怪招。可見他也很厲害哩!

他說,該條法規應大概是五○年代由教廷頒佈的。詳細情況則不很清楚。

按那位神父所述,若香港有一些住在上水的教友認為在聖堂結婚「麻煩」,不如在政府註冊就算。那麼,他們就可以去深圳結婚了。分別在於:沒有教會的寬免在香港的婚姻註冊處結婚,是「大罪」;但同樣的情況在發生深圳,則是「聖事」了。

我的思考則著眼於該些婚姻的「nullability」(可否被視為無效)問題。依民法在香港的聖堂外結婚,可以是無效的婚姻,也可以籍補禮而成為有效的婚姻;但若在深圳,該些婚姻由一開始就被視為有效,那麼將來如果他們感情破裂,是否就很難可以求得教會「集眼開集眼閉」,給予一個「annulment」了。

靚仔


Posted -
2001/4/23 下午 06:28:32

教律的怪招多的是呢,不過不想在這裡討論,為無讀過教律的太易有誤解,很難有做就.

靚仔


Posted -
2001/4/23 下午 07:34:05

edward, 你有否去星期六的拉丁彌撒呀?

edward


Posted -
2001/4/23 下午 11:27:31

有呀。你呢?

靚仔


Posted -
2001/4/24 上午 10:31:13

本想去的,但有家務要做,分身不下.
是LOW MASS 還是 HIGH MASS?
上星期日還有「裂教」組織,聖庇護十世會的拉丁彌撒呢, 在YMCA.
有些離題了,在禮儀論壇分享一下你的體驗吧.

edward


Posted -
2001/4/24 上午 10:37:33

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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