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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區域 > 倫理 > 生命倫理 > 死刑和墮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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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內容

simon


Posted -
2007/7/26 下午 10:46:54

我們的教會,反對墮胎的立場很清晰,堅決地認為墮胎是罪惡,因為那是殺人。

為甚麼我們的教會,雖然也反對死刑,但對於執行死刑的國家,不明確地加以譴責呢?執行死刑,也是殺人的一種。

執行死刑的職員,和替人墮胎的醫生,犯的罪是否相同?

stephenl


Posted -
2008/1/19 下午 03:37:09

教會都要面對現實嘅,始终係呢個世界的一份子,唔係大晒,同樣要面對外交及政治壓力。

stephenl


Posted -
2008/1/19 下午 03:38:32

執行死刑的職員,和替人墮胎的醫生都喺揾食啫。

simon


Posted -
2008/5/24 上午 10:23:39

如果一個天主教徒做死刑執行者的工作,教會該怎樣面對他?

Paulus


Posted -
2009/1/14 上午 12:39:06

我不同意執行死刑的職員,和替人墮胎的醫生都喺揾食。第一.被判死刑的人是因有"罪"而被判死刑, 所以罪有應得, 執行死刑的職員是負責執行, 只不過, 我們害怕錯判而矣. 第二. 替人墮胎的醫生, 亦只不過應人要求, 不過佢無畀個嬰孩出世的選擇權, 亦無畀機會個嬰孩提出要求, Not fair.

simon


Posted -
2009/1/14 上午 11:40:23

Paulus,

你說:「被判死刑的人是因有罪而被判死刑,所以罪有應得,執行死刑的職員是負責執行,只不過,我們害怕錯判而矣。」

以上恐怕不是天主教會的立場。

天主教會反對死刑,並不是因為害怕錯判,而是即使是犯了殺人罪的人,也可以悔改,可以重新做人。我們作為基督徒,不應因為路人甲犯了殺人罪,就把天主創造的路人甲的生命毀滅。

paulus


Posted -
2009/2/15 上午 12:23:07

我只回應一個天主教徒做死刑執行者的工作,教會應該不要指責他, 如其他墮胎等的, 我會反對,

不過, 如果懷孕有問題, 令母親與嬰兒二選其一, 則當別論.

獨立思考


Posted -
2009/2/16 下午 07:49:19

paulus:
你說:「我只回應一個天主教徒做死刑執行者的工作,教會應該不要指責他」

身為教徒就唔應該做死刑執行者的工作!明知殺人是罪,又為什麼要去做?

paulus


Posted -
2009/2/20 下午 11:41:10

明知殺人是罪,又為什麼要去做?其實最重要的是動機, 例如:法官判處犯罪的人坐牢, 法官是不是禁固他?而看守監獄的又是不是幫凶, 他們只不過是執行工作,動機是維持法制及治安.這是他們的責任.你不去埋怨法官, 而去埋怨行刑者, 是不是本末倒置呢?

獨立思考


Posted -
2009/5/31 上午 12:10:57

paulus:
判一個罪犯坐牢,起碼那個罪犯還有悔改的機會;但如果判了死刑,那就是你厄殺了罪犯的悔改機會,連一條後路都唔比人!這與天主的慈愛違背!

再者,一個人的生命是由天主所造和天主所掌管的,如果人去殺人,即是公然挑戰和踐踏天主所造出來的寶貴生命,並與天主爭取掌管生命之權利!.這是罪大惡極了!

Paulus


Posted -
2009/6/14 下午 10:22:48

判一個罪犯坐牢,是法官按法例而判刑,如果判了死刑,你就說法官厄殺了罪犯的悔改機會,連一條後路都唔比人!這與天主的慈愛違背!如果他殺掉你全家, 只剩下你一個人, 你是否會這樣說呢?

再者,一個人的生命是當然是由天主所造和天主所掌管的,那麼動物呢?天主創造世界時, 只許人吃果子作食物, 如果人去殺動物成為食物, 又是否公然挑戰和踐踏天主所造出來的寶貴生命,並與天主爭取掌管生命之權利!這是否罪大惡極呢? (吃動物是從諾厄時, 天主才容許人吃動物.)

simon


Posted -
2009/6/14 下午 11:45:05

Paulus,

你說:「如果他殺掉你全家, 只剩下你一個人, 你是否會這樣說呢?」

我會回答:「殺死兇手,並不能令我的家人復活。如果不殺死兇手,努力幫助他悔改,世上可以多一個好人。因此,我是反對死刑的。」

至於你說創世時,天主「只許」人吃植物,我不是十分肯定這個說法正確與否。聖經確有說「至於地上的各種野獸...飛鳥...動物,我把一切青草給牠們作食物。」但好像沒有規限亞當和厄娃不可吃動物。

如果剛創世時,天主真的不許人吃動物,到諾厄時才准許,那麼,天主給人的「規限」(法律),原來是可以變的!
愛主愛人的誡命,今天適用,明天又是否會改變??

Paulus


Posted -
2009/6/15 下午 11:58:28

Simon, 第一, 我希望你亦要看聖經, 証實我有無引用聖經錯誤.

第二, 我們討論執行死刑者是否有殺人罪, 其實他是執行者, 是法官判刑, 主兇是法官, 你是否應該問:法官是否有殺人罪?又如:法官判犯人入獄, 是否犯禁固罪?監獄守衛又是否犯禁固罪?點解又唔問係制定法例班人?而去"質問"執行者呢?

第三, 如果我係執行死刑者, 我會沒有不安, 如果心中不安, 我會辭去執行死刑的工作, 其他人要做這份工, 又與我何干?

simon


Posted -
2009/6/16 下午 01:53:56

在我眼中,法官是不應該判人死刑的。我本身是強烈反對死刑的。

靚仔


Posted -
2009/11/27 上午 10:37:09

西滿,

我想你錯誤理解了教會對死刑的立場.
教會反對死刑不是"絕對"的,即不是"完全反對",即是說,如果有更好的做法,實際上並無實施死刑的需要.
故此,按合法及公平審判下而定罪,其所施行的死刑,該案的主控官,法官和行刑的職員,都沒有犯罪,他們只是履行公務和職責.
你的推理如引申到軍人時,不知他們可以用甚麼手段來保衛國家.

simon


Posted -
2009/11/27 下午 12:13:48

那麼我們就把問題縮小一點,只談美國。
美國是先進國家,財富比許多不執行死刑的地方多。
美國有能力多建監獄,把死囚判終身監禁,但美國沒有這樣做。

教宗應否譴責美國執行死刑呢?

simon


Posted -
2009/11/27 下午 12:29:13

靚仔:

你問:「你的推理如引申到軍人時,不知他們可以用甚麼手段來保衛國家。」

我的想法是生命比財富重要。
如果有一個人拿著武器搶我的財富,而我只有兩個選擇,一是殺死他,二是讓他搶,我會選擇讓他搶。因為他的生命比我的財富寶貴。

至於軍人,如果敵方是要殺死我國的人民,兩害取其輕,我唯有殺死敵方。

simon


Posted -
2009/11/27 下午 03:29:22

靚仔:

你說:「行刑的職員,都沒有犯罪,他們只是履行公務和職責。」

香港曾有神父,兼職做的士司機,我不認為有問題。
如果一個美國神父,在美國兼職做行刑手,你是否也不覺有問題?

靚仔


Posted -
2009/11/28 上午 09:51:59

上任教宗曾多次"隱喻"及"暗示"美國沒有充足理由執行死刑,而反對死刑也是美國主教團公開的立場.

所有美國的隨軍司鐸原則上都是軍人,有正式的軍銜(如沒記錯,應是上尉).

司鐸可以"兼職"只限"特殊"的情況,而且也不是甚麼也可以做.例如他不可以做"政客",不應做"股票trader".

神父不適合做,卻不代表教友不適合做,兩者沒有必然關係.

賊可以劫財,也可以劫色,而且不一定是你自己的色,可以是你心愛的人的色.而你也不一定要"殺"他,你的目標是"保衛"家園.

simon


Posted -
2009/11/28 下午 09:04:57

靚仔:

你說神父不可做政客。
教宗是不是一個「兼職政治家」,我不肯定。Vatican 算是一個國家,國與國之間的事情,不是政治是甚麼? Vatican、中國大陸和台灣的複雜關係,是不是政治?

既然美國的主教團公開反對死刑,為甚麼一個美國天主教徒可以去做行刑手而不算違反教會的指示或理念呢?你可否解釋一下當中的邏輯嗎?

靚仔


Posted -
2009/11/30 下午 03:46:59

如果香港天主教會公開反對政府的政策/政制,就是否所有天主教徒都不可以做公務員?明顯地,答案是"否".
教會反對校園驗毒不代表天主教教友不可以做實驗室的化驗員.etc, etc..
梵蒂岡國正是因著防止外國的政治干擾教會的事務而存在的,夠吊詭吧.

simon


Posted -
2009/12/1 下午 04:02:02

靚仔:

你說:「教會反對校園驗毒不代表天主教教友不可以做實驗室的化驗員。」

這個類比頗接近反對死刑和行刑手的關係。

我會這樣看:
如果美國主教團堅信,在美國執行死刑是一種罪過,那麼主教團便應叫天主教教友(甚至所有人)不要當行刑手。
如果美國主教團只是覺得在美國執行死刑不很合適,那麼,天主教教友做行刑手也不很合適。由於「不很合適」不等同「犯罪」,所以做行刑手便不算犯罪。

至於美國主教團的立場究竟是怎樣,我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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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另外提出的教會反對政府政策和教徒當公務員的關係,這個類比不恰當。原因是教會不是反對政府的所有政策,做公務員有很多工種。

靚仔


Posted -
2009/12/1 下午 05:22:51

類比真的不恰當嗎?
你的例子又恰當嗎?

現代,沒有一個職位叫"行刑手",他只是一名高級的獄警或獄長.教會不是反對監獄的一切政策,獄警也不是只有單一工種.

這問題引申到法官的位置就更明顯.
天主教反對離婚,是否天主教徒就不適合做家事法庭的法官?因有很多時是他決定/判決宣判離婚.

simon


Posted -
2009/12/2 下午 03:10:24

靚仔:

依你的「恰當的類比」,你是否真心認為以下說法成立:

天主教會反對墮胎。
但天主教會並不反對一個天主教徒醫生去替人墮胎,因為這個醫生只是執行職務,這個醫生不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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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法官和離婚的類比,我這樣看:
教會認為離婚是罪。
但兩個人實際上分開了,然後各有新歡,無論天主教徒法官批不批准離婚,在倫理或神學角度看,這兩個人都是離了婚。法官所做的,不過是「paper work」。
可是死刑和離婚不同,如果沒有人做行刑工作,那個囚犯是不會自動遭電死的。

靚仔


Posted -
2009/12/4 下午 02:45:03

西滿:

你攪錯了重要的一點.
醫生的職務是救人,而不是殺人.墜胎根本不算是在履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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