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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natius
Posted - 2005/9/2 下午 02:4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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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宗晤裂教領袖 期望教會邁向修和
(本報綜合報導)教宗八月二十九日在岡道爾夫堡會晤裂教組織「聖庇護十世會」領袖,力求在教會修和上作出具體行動。
聖座發言人指出,教宗本篤十六世八月二十九日與「聖庇護十世會」(Society of St Pius X)領袖費利主教(B.Fellay)舉行閉門會議。
「聖庇護十世會」由法國的賴佛費總主教(M.Lefebvre)組織而成,他不滿六十年代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中的禮儀改革,以及有關宗教自由和基督徒合一的定斷,跟以教宗為首的羅馬天主教會決裂。
賴佛費總主教一九九一年離世前,不理聖座反對,於八八年自行祝聖了包括費利主教在內的四名主教而遭絕罰。該會的總部目前設在瑞士。
聖座發言人稱,這次會晤由費利主教提出,在「鍾愛教會的氣氛中」進行,當中「帶有期望達致圓滿共融的標記」。
發言人說,與會雙方都明白到當前的困難,「但雙方都有意在合理的時間內,一步一步向前邁進」。
己故教宗若望保祿二世一九八八年在教廷成立了「主的教會」委員會,牧養離開了賴佛費總主教的信徒。這個與分裂組織保持聯繫的委員會,由奧約斯樞機(D.C.Hoyos)領導,樞機亦出席了八月二十九日的閉門會議。
費利主教八月二十九日亦發表聲明稱,會晤教宗本篤十六世,表達出該會常依附於教宗和永城羅馬。教宗若望保祿二世本年四月離世時,該會亦發唁辭追悼若望保祿二世,又在屬下各團體為若望保祿二世舉行追悼彌撒;該會讚揚若望保祿捍衛人類生命的同時,亦重申不贊同教宗在基督徒合一工作上的「開放態度」。
費利主教本年七月說,他會要求教宗本篤轄免有關賴佛費總主教、他本人和該會其餘三名主教的絕罰令;容許司鐸在毋須地方主教特別批准的情況下,舉行禮儀改革前的脫利騰彌撒。
據「聖庇護十世會」網站資料,該會在亞洲多處地方活動,包括每月在香港尖沙咀一地方舉行聚會;網絡所載香港區聯絡人八月三十日回覆本報查詢時,表示自己雖繼續有參加該會聚會,但不再是聯絡人,遂沒答覆該會在港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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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ROPHANES
Posted - 2005/9/3 下午 12: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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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x populi:
http://groups.msn.com/COGod/page23.msnw?action=get_message&mview=0&ID_Message=9690&LastModified=4675537730490498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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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ROPHANES
Posted - 2005/9/3 下午 12:3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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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x populi:
http://groups.msn.com/COGod/page56.msnw?action=get_message&mview=0&ID_Message=10133&LastModified=4675537594836787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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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5/9/4 下午 01:4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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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不滿六十年代梵蒂岡第二屆大公會議中的禮儀改革,以及有關宗教自由和基督徒合一的定斷,跟以教宗為首的羅馬天主教會決裂。」
小弟有以下見解:
一、Lefebvre本人雖然不贊同梵二有關「宗教自由」和「基督徒合一」的指引,但這並不表示他就從此與天主教會決裂。
二、梵二有關「宗教自由」和「基督徒合一」的指引,是否屬於一項表示當守訓導的最後「定斷」?
三、真正使Lefebvre與羅馬教會決裂的,是他在缺乏宗座任命狀的情況下、自行任命主教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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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5/9/4 下午 09:5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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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主教遭絕罰。」
其實所謂絕罰,也不是「絕」的。開除會藉又可重新入會,何來「絕」?
我建議取消「絕罰」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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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Posted - 2006/2/6 下午 05:5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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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er Simonis,
中文絕罰是指斷絕,而非話人夠絕,拉丁為excommunio, out of the communion,故無需取消
現在教宗有意取消SSPX的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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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6/2/8 下午 06: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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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ter 是拉丁文嗎?
你不是拉丁人,我不是拉丁人,何必用拉丁文作稱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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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6/2/8 下午 1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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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兄:
似乎串作「Frater」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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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Posted - 2006/2/10 下午 02: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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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兄
對不起,似乎本人打錯字,應為Frater
回應Simon兄弟的問題
那麼你是不是羅馬拉丁教會的一分子呢???
我本人覺得拉丁文有助天主教會合一,不竟教會是至一,至聖,至公,從宗徒傳下來的,那麼使用拉丁文有何不妥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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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6/2/10 下午 05: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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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ul,
用拉丁文沒有不妥,如果兩個人都會拉丁文。我不會拉丁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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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6/2/11 上午 10:4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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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你說:「真正使 Lefebvre 與羅馬教會決裂的,是他在缺乏宗座任命狀的情況下、自行任命主教的行動。」
我想問:
Lefebvre 有沒有和耶穌決裂呢?
教會是耶穌的身體,如果 Lefebvre 沒有和耶穌決裂,他怎可能和教會決裂?
人們對神的理解,常有不同想法,這是很正常的。我認為,一個心向基督的人,並不可能被世上其他人或組織把他與基督隔絕。所謂「絕罰」,沒有甚麼意思。
打個比喻:
教宗對路人甲說:「你犯了大罪,現在教會和你斷絕一切關係,這叫絕罰。」
那夜,教宗和路人甲各自回家,各自跪在地上念天主經,向天父祈禱,兩人相信同一位真神。
你認為這樣的「絕罰」是不是很滑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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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natius
Posted - 2006/2/11 下午 09:0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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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根據西滿所言,教會不用執行紀律啦.
我相信教會一定出現大混亂,個個都話自己係天主的代言人,那教會豈必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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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6/2/12 下午 03:2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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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滿兄:
絕罰或開除教藉此一懲罰,並非近代才有。它可追溯到主耶穌自己的說話,及初期教會宗徒的言行。
主耶穌既創立了教會,教友與她共融的程度,往往亦反映著他與主耶穌共融的程度。
對一個信天主教的人來說,「與羅馬教會共融」是與基督結合的必要條件。一個脫離了教會,而又洋洋自得地認為自己與救主基督的關係沒有問題的人,他的信仰不是「天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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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6/2/12 下午 09:5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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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gnatius 和 Edward,
也許我說得不夠清楚,讓你們誤會。
我並不是說教會不需要有罰則,我只是說,「絕罰」在邏輯上是沒有意思的。
比如路人甲犯了罪,教宗罰他面璧思過,悔罪後才可領聖體,那是合邏輯的。
但是如果路人甲深信耶穌是真主,他犯了大罪而被判「絕罰」,那是邏輯上不成立的。因為教宗並不能令一個心向基督的人跟耶穌「隔絕」,既然不是「隔絕」或「斷絕」,那種罰,就不該被稱為「絕罰」了。
另一個情況:路人乙本是天主教徒,但他後來認為世上根本沒有神,天主只是人幻想出來的假象。路人乙四出宣揚自己的想法,教宗知道了,把他開除出會,這是合理的,但也不能稱作「絕罰」。因為路人乙一早已決定和耶穌斷絕關係,那是他的選擇,這個斷絕的境況,是他自決的,並不是教宗「罰」路人乙的。
一個信徒犯了錯,教會可以「罰」那個信徒,但不可能「絕罰」那個信徒,如果那信徒仍然相信耶穌是主。
重複一句:世上任何人或組織,都不可能令一個心向基督的人和耶穌斷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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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6/2/12 下午 1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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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你說:「『與羅馬教會共融』是與基督結合的必要條件。」
那要看你說的「共融」,是甚麼意思。
問題一:
基督教徒和正教徒,若不加入天主教,能否和基督結合?
問題二:
被「絕罰」的主教,仍然深信三位一體的天主,並天天祈禱和讀聖經,他有沒有和基督結合?
我認為,和基督結合,是個程度問題,而不是有或無的問題。有人和基督接近些,有人遠一點。就是這樣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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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6/2/13 上午 07:3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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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滿兄:
答題一:。他仍「可」與主耶穌有某程度的共融,但我只能說:他所信仰的,不是「天主教」。
答題二:「裂教」主教的情況,與一位犯「重婚」的教友差不多。縱然他們天天祈禱,但若不下定決心改過,則仍是與基督和祂的教會「隔絕」。
「絕罰」與「處身於大罪境況」,在概念上有分別。
一個十分「奸」而且「偽善」的人,可謂處於「大罪」的情況,而與天主的關係隔絕。但他表面上(即「帳面」上),仍是與教會這個團體,有著建制上的「共融」。他們雖「不應」領聖體,但若真的上前領聖體,則神父在不知情下,亦不會拒絕。
但另外一些罪行,則基於它們的外在影響,而為其他人所知。如:殺人、姦淫、裂教等。該些行為一旦被公開的話,則教會不得不與他們斷絕關係,直至他們回頭改過為止。所以,他們若上前領聖體,而神父又知道他們已被絕罰的話,則可拒絕給他們送聖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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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6/2/13 上午 07:3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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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格而言,天主遠遠超越人,但又內在於人的深處。所以其實沒有「遠近」之分。
人處身地獄當中,也與天主十分接近,但「天主」對他們來說,是一種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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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6/2/13 上午 10: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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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你說:「一個十分『奸』而且『偽善』的人,可謂處於『大罪』的情況,而與天主的關係隔絕。但他表面上(即『帳面』上),仍是與教會這個團體,有著建制上的『共融』........但另外一些罪行,則基於它們的外在影響,而為其他人所知。如:殺人、姦淫、裂教等。該些行為一旦被公開的話,則教會不得不與他們斷絕關係,直至他們回頭改過為止。」
你是否想說:「偽善」比「公開作惡」沒那麼大罪?
你又說:「該些行為一旦被公開的話,則教會不得不與他們斷絕關係,直至他們回頭改過為止。」
我想問:這個說法,和你一向反對的「天主向人招手,人走向天主」有甚麼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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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6/2/13 上午 11:2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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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如果你不喜歡「遠近」之說,我可以修改,但在我來說,意思沒變:
「和基督結合,是個程度問題,而不是有或無的問題。有人和基督結合得是多些,有人少一點。就是這樣而已。」
正如你也說:
他(基督教徒和正教徒)仍可與主耶穌有某程度的共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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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6/2/13 上午 11: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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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邏輯上,你還有一個大問題沒有解決:
個案一:路人甲本是天主教徒,但他後來認為天主教走錯了路,公開批評她的當信道理有錯(例如教宗有不能錯的神恩是虛假的,聖母無原罪是虛假的),結果他被教宗判絕罰。路人甲於是轉投基督教。
個案二:路人乙在領洗前比較天主教和基督教,他認為教宗有不能錯的神恩是虛假的,聖母無原罪是虛假的。於是他加入基督教。
請問:路人甲轉投基督教後,他是否仍處於「絕罰」境界,即仍和耶穌完全隔絕?路人乙又是否也和耶穌隔絕?
請注意,路人甲和乙的信念是相同的,他們都是基督教徒,而且天天祈禱,深信三位一體的真神,又作十一奉獻,並積極把福音傳給其他人。
重複一句:世上任何人或組織,都不可能令一個心向基督的人和耶穌斷絕關係。教會可以罰一個信徒,但不能「絕」罰一個信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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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6/2/13 下午 07:3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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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滿兄:
一、小弟並沒有說「公開作惡」一定比「偽善」大罪。兩者的不同其實是在於犯罪的方式,所以小弟才會說「絕罰」與「身處大罪的境況」有概念上的分別。「絕罰」此一懲罰,亦不是適用於所有大罪。而在教會有形可見的建制內,亦的確可以有很壞很壞的罪人。
二、我的說法,與「你所說我反對」的「天主向人招手,我走向天主」有何關係?
三、請留意小弟先前所述:「對一個信天主教的人來說,『與羅馬教會共融』是與基督結合的必要條件。」若路人甲已背棄了天主教的信仰,則他已不再「信天主教」。一個不信天主教的人與「基督和教會」的關係,乃根據「另一法則」量度,且只有天主才知道。舉例來說,有一個人:他不信耶穌是真主、甚至不相信造物主的存在。我們能否如某些新教人士般肯定地說「他和基督斷絕了關係,且絕對不能得救」呢。
四、閣下所云:「世上任何人或組織,都不可能令一個心向基督的人和耶穌斷絕關係」,恐怕過份樂觀。何謂「心向基督」?你的說法,和一般人所謂的「導人向善」的「宗教」、「升天堂」的「好人」有何分別?若我說:「世上任何人或組織,都不可能令一個將要升天堂的人和耶穌斷絕關係」,這句說話有何認知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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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6/2/13 下午 10: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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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我提出:
個案一:路人甲本是天主教徒,但他後來認為天主教走錯了路,公開批評她的當信道理有錯(例如教宗有不能錯的神恩是虛假的,聖母無原罪是虛假的),結果他被教宗判絕罰。路人甲於是轉投基督教。
個案二:路人乙在領洗前比較天主教和基督教,他認為教宗有不能錯的神恩是虛假的,聖母無原罪是虛假的。於是他加入基督教。
以你的觀念,路人甲是和耶穌隔絕了,因為教宗判了絕罰,除非他改過,路人甲似乎不能有其他方法和耶穌結合。
但以你的觀念,路人乙則可以和耶穌有某程度的共融。
我要說:路人甲和路人乙的信念是相同的。怎可能一個和耶穌隔絕但另一個有某程度的共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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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6/2/13 下午 10:0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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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心向基督」?
宣認神父、聖子、聖神是唯一真神。
愛惜其他人,善待弱小(耶穌說過,善待弱小,即善待耶穌,天堂自有他的位置)。
做到這兩點,便可稱為「心向基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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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Posted - 2006/2/13 下午 10: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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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我高興你懂得這樣問:「有一個人:他不信耶穌是真主、甚至不相信造物主的存在。我們能否如某些新教人士般肯定地說『他和基督斷絕了關係,且絕對不能得救』呢?」
你的隱藏答案是你不肯定那種人能否得救,也即是說那種人也可能有機會得救。對嗎?
即使公開否定耶穌的人也不一定和耶穌隔絕,更何況是一個犯了錯但仍然認定耶穌是主的主教?你的提問,正好說明教宗並不能絕對地把一個人和耶穌隔絕。既然不能隔絕,就不該稱為「絕」罰。稱作罰是合適的,但不是甚麼絕罰。
再說,教宗絕罰路人甲,意思是路人甲犯了錯,但仍和耶穌有點相連的,教宗絕罰路甲,令路人甲和耶穌(教會)再沒有關係。我要問:教宗應該把人跟耶穌隔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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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Posted - 2006/2/13 下午 11: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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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滿兄:
一、從「信仰」狀況而言,路人甲背棄天主教信仰,與路人乙從來沒有接受天主教信仰,兩者是相同的。他們都「沒有」天主教信仰。「絕罰」使路人甲斷絕與天主教會的有形聯繫,但這並不否定他可像路人乙般,與基督有著某些聯繫或共融的可能。
二、你似乎認為絕罰的意義是「教宗絕對地把一個人與基督隔絕」,其實不然。絕罰的根本意義是:被罰的人不被准許領受任何聖事,因而與教會的有形聯繫中斷。若我們細看教會判處絕罰的規條,它常預設「大罪」和它「公開」的存在。
三、教會的絕罰並不是「外加」於罪惡行為的一種懲罰,而是展示某些罪惡行為的本來面目:它嚴重破壞教會的共融。教會「展示」的目的,並非要讓當事人繼續停留在該大罪的狀態中,而是邀請他改過並度完整的聖事生活。
四、對於仍然保有完整信德的教友來說,「絕罰」乃表示他與天主教會的共融,受損於「愛德」的層面。就以Archbishop Levebre的情況為例,作為一位主教,他本該服膺梵二大公會議的訓導和法令,但他卻選擇了背離,且不理會教宗的反對,而私自祝聖了主教作為一己私見的繼承人。一個被絕罰的人,也許仍信天主是三位一體、耶穌是真主、且作了不少關懷弱小的事,但一個不悔改的大罪,終究是一個大罪,使他斷絕與基督的關係。
五、對於已失落了信德的教友來說,絕罰乃表明他們與教會的有形共融中斷。因缺乏信德,「明知」(大罪的其中一個必要條件)此一點在常人眼中並不明顯,而只能由天主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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