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生命,也接受死亡---訪問吳智勳神父
      原載於《正義和平通訊》2000年4月號
 

引言
對於安樂死、自殺等有關生命倫理的問題,教會都有一定的看法。然而,安樂死與終止無效治療有何分別?教會又如何看待終止無效治療這個課題呢?終止無效治療有沒有違反教會尊重生命的原則?

為探討這練問題,我們訪問了現於香港聖神修院神哲學院教授倫理神學的吳智勳神父。


問:安樂死與終止無效治療有何分別?教會是否接受終止無效治療?
安樂死一般是指停止使用尋常的方法,有意圖導致死亡;而終止無效治療,指停止使用不尋常或不相稱的儀器或方法,讓到達死亡邊緣的病人自然死亡。假如不是因為額外的維生儀器,如呼吸器,病人應該經已死亡。終止無效治療就是不再使用這些儀器或方法。

比如一個病人已失去呼吸能力、長期昏迷、沒有腦部活動的跡象,如果替這名病人拔去呼吸器,就只能稱為終止無效治療,而不是安樂死,因為這個行動沒有加速病人死亡。但如果病人能夠自己呼吸、有心跳、腦部運作正常,只需靜脈輸往(俗稱吊鹽水),即使他忍受著痛苦,都不應該停止提供養料;否則,就算安樂死。由於任何人不進食就會死,因此不能放棄提供營養。至於用藥,如果藥物很昂貴,非但沒有作用,反而有副作用的話,不提供藥物還是可以接受的。

簡言之,教會反對安樂死,但終止無效治療就可以接受。不過,教會雖然容許終止無效治療,但對於執行與否這個問題,還是賦予一定的自由。例如,如果病者有家屬在外國,或有未完成的心願,即使只是一些勉強延長生命的治療,仍可以要求醫生提供這些治療。


 
問:那麼,在決定是否終止無效治療的時候,有甚麼考慮?
有很多相對的因素影響我們是否終止無效治療。例如,要考慮那個地方是否有資源負擔得起。如果沒有儀器、藥物、或人手等,就算因此而未能提供適當的治療,我們都不能說停止治療是不對的。又或者有儀器或藥物,但費用太昂貴,根本無法負擔,而治療又無效的話,

我們都會接受停止治療的。所以這是相對的,因不同的國家及社會,有不同的考慮。

不過,我們確貫認為無必要用盡所有資源去勉強挽救生命。我們也會考慮資源分配的問題----資源要分配得合理。如果要將一個國家的資源花在一個人身上,我們就得考慮這樣做是否合理。同時,我們亦要考慮有沒有因此而影響其他病人獲治療的機會。當然,若然那是有效的治療,我們就認為需要替病人醫治。

話雖如此,在決定是否終止無效治療時,最重要還是要考慮家人的意願,院方一定要尊重家人的意願。


 
問:可否分享一個終止無效洽療的個案?
據我所知,在美國曾經有一個得了癌病的人,用盡了保險的賠償,賣了物業和資產,都未能把病醫好。後來,他放棄了治療,回家療養,因他不希望花掉所有的金錢來治病,到頭來家人卻一貧如洗,又未能把病治好。結果,他就這樣過了身。我們接受他選擇放棄無效的治療。

 
問:教會尊重生命,但容許終止無效洽療(即容許人選擇死亡)會否與這原則互相矛盾?
生命是天主的恩賜,每一刻都有意義,包括痛苦的生命。教會當然尊重生命。但是人也是有限的、有盡頭的、有終止的。懂得順其自然也是相當重要的。畢竟,天主才是一切生命的主宰。如果人到達了死亡,是沒有必要勉強延長生命的。

 
問:你對這份醫生守則有甚麼看法?
我覺得有些詞語需要界定清楚。例如「不進行或停止使用人為的維持生命步驟」到底是指甚麼。正如我一直強調,終止無效洽療很視乎哪種治療方法。一般而言,如果是指靜脈輸往,就不應該停止,因為任何人都需要食物,即使用儀器提供營養,都不算是特別的治療。但呼吸器就較具爭議性。因為如果病人到達沒有能力自動呼吸(心肺功能受到嚴重傷害)的地步,他自然就會死亡。然而,這並非絕對。如果病人只是受傷,短暫失去呼吸能力,提供呼吸器就只是普通的治療,應該繼續。至於做手術或用藥,就更加複雜,不能一概而論。

不過,執行的時候都有要留意的地方。舉例,荷蘭的法例容許安樂死。雖然法律上一定要得到病人親自同意才可替病人進行安樂死,但事實上,有很多個案是未得到(或無法得到)病人同意(尤其是昏迷的病人的同意),院方都會替病人進行安樂死。如果病人是有錢人,有財產的話,情況就更加複雜。


 
後記
終止無效治療涉及生命的問題。生命是天主的恩賜,天主才是生命的主人。活著,是要不斷建立關係,與身邊的人和事建立關係。這些關係包括關懷、尊重、正義和互相扶持等等。因此,要維持一個人的生命,不單是要讓他呼吸,還要讓他能夠和身邊的人和事建立關係,這才是決定是否堅持生命,或是順其自然的考慮。

 
[ 完成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