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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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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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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lia 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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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1/1/23 下午 04:5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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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問題已有不少獨身的公教姐妹提出。
聖公會已有女主教,天主教則連終身執事也有"性別之分",在聖召艱難的今天,也聽過一些姐妹說不願當修女,因為不能只做護士不做醫生,亦不喜歡只跟女性生活和工作(性格關係 - 有些女人是很怕女兒圈子的)。
佛教與基督教在這方面好像比較持平,到底天主教是基於甚麼理據如此堅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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靚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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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1/2/2 上午 09:5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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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官方的理由在JPII的Ordinatio Sacerdotalis中有詳細申述,其後信理部也提出了他們對該文件的闡釋,但理據是否充分,就由你自己來判斷了.
官方的理據不外符教會無權改變聖事之組成要素,正如不可用米餅取代麥麵餅;基督自己選擇召選男人成為宗徒;在施行聖事時,司鐸代表著基督,而基督是男性,及教會一直以來的傳統等等.
另外據我的了解,女執事的討論仍是許可的. 但不見得在可見的未來會有任何改變.
反而在此我以為較有趣的神學討論是os的訓導是否"不能錯"?及在何種情況下信友可對教會的官方訓導提出"異議"?
Miss Aw, are you a la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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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lia 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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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1/2/2 下午 05: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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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s.是否錯,真是個問題,但不知聖公會又是以甚麼作根據,來準女性做司祭。這問題在歐美有不少討論,跟避孕問題同樣具爭議性呢。
you are right, i am a lawyer byprofes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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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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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1/3/1 下午 09: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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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類的教會訓導,才是屬於「不能錯」的範圍?不如把話題帶到「信仰與神學」一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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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bi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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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1/18 下午 04: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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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說「女執事的討論仍是許可的」但是教會的態度,似乎對女執事問題,避而不談......
另外,修女與神父的神品也不同,這又是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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靚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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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1/18 下午 04:4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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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bird君:
修女和神父的神品不是不同,而是修女根本就沒有神品,不要混淆了修女和神父的身份.
修女和修士就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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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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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1/19 上午 10:3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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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教會明顯有女執事 - 為入門聖事執行洗禮,男士是不能為成年女士執行浸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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靚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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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1/19 上午 10:5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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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施姐,
您可能有點誤會,在早期教會,平常施洗的仍是男士,即主教或司鐸,協助的才有女執事.
情況有點像現在的浸信會洗禮,雖然女信徒會全身濕透,但仍可能是男牧師施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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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ropha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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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1/19 下午 07: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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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教会之所以有女执事(正教所谓辅祭者也)辅佐洗礼,是因为当时受浸者必须完全赤裸地进入水中。若有女执事从旁辅助,自然会方便一些,但是圣事的本有施行人还是主教(当然,很快,主持洗礼和圣祭的权力也被下放给了长老(PRESBYTEROS)但是长老们只有和主教联合,并在主教的认可和祝福下,以主教在堂区之代表的身份才可以行圣事的。)
当初教会中的女执事,所接受的很明显的是“圣事性神品”,而不是一种“非圣事性的职务”,这从拜占庭教会的按立女辅祭(执事)的经文和礼仪中可以得到很明确的证明。奇怪的是,拉辛格大人的意见居然也影响到了今日的正教神学界,前几日还听一个神学院的教授振振有词地说女辅祭所受的应该不是CHEIROTONIA,而是CHEIROTHESIA,真是莫名其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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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c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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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1/21 上午 10:2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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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教�N本地化和时代�Z��,今日洗�鰴ㄛO衣冠楚楚下进行,所以女執事就式微了,後來就更加給禁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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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trophan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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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1/21 下午 08: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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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执事神品在东方教会中的式微乃至于今日的实际消亡,恐怕是有很多原因的,不仅仅是允许“着衣受浸”的缘故。因为原本女执事的职务并不仅仅限于辅佐浸礼的。拜占厅教会的按立女执事经文显示,礼仪是在至圣所内举行,候选人和男性执事一样,在祭台前受按立,事后同样领受“祷带”(ORARION),并在信众领圣体血之前由主教手中接受并传递盛有圣体血的圣爵。由此可见,女执事的事奉,同样是祭台性的,祈祷性的,并属于感恩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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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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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2/1 上午 12:5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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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uy Mansini, OSB: On Affirming a Dominical Intention of a Male Priesthood
Benedict M. Ashley, OP: Gender and the Priesthood of Christ - A Theological Refle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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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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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2/1 上午 02:5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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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女性不能作神職人員」的聖經經文在哪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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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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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2/5 下午 01: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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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獨思兄:
教會理解主耶穌只選擇男性作為十二宗徒一事,反映了他只希望男性擔任教會內的受秩職務。根據福音記載,耶穌「違反」了猶太人的習俗,容許女性跟隨祂(八1-3),但祂卻只選擇男性,領受宗徒的職分。
根據天主教的聖事觀念,領受聖秩聖事的聖職人員(主教、神父、執事)不單是履行救主所給予的職務和工作,而是「代表」救主參與祂的牧養、有如基督親臨一樣。祂說:「誰接納你們,就是接納我」(瑪十40);「聽你們的,就是聽我;拒絕你們的,就是拒絕我。拒絕我的,就是拒絕那派遣我來的」(路十16)。
至於「男性」作為聖職人員的必要條件,則可根據聖經之中,救主有關自己使命的性別敘述:他將自己喻為「新郎」(瑪九15),以表示自己與教會的結合。
在宗徒時代,若望在他的默示錄亦指出:天國的完滿實現,是「羔羊的婚宴」(默十九7-9;廿一2,9;廿二17)。聖保祿宗徒呼籲丈夫要愛妻子,一如基督之對教會(弗五29),且說是「偉大的奧秘」(弗五32)。
宗徒在其後期書信所表現的思想中,亦可以看出這個道理。何種人可以成為監督(即後來的主教)和執事?宗徒說:「一個妻子的丈夫」(弟前三2,12)。
後世的教會牧者,在領受了聖秩聖事之後,再不會「娶妻」,於此可見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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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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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2/5 下午 02:1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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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米兄:
初期教會似乎還有一種為已故者施行的洗禮(格前十五29)。有效的儀式,用在沒有能力的領受者,也似乎不是十分罕見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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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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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2/21 下午 1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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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這可奇怪了。
聖經說:
何種人可以成為監督(即後來的主教)和執事?宗徒說:「一個妻子的丈夫。」
教會為甚麼不按宗徒的話,規定必須是已婚有妻子的男人才可以做主教呢?
「一個妻子的丈夫」,意思比比喻中的新郎更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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靚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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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2/22 上午 09: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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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滿:
那是指監督和執事不可有多過一名妻子,而不是要有一名妻子.我想您有點誤會了.
從教會一開始我們就有神職人員是獨身的.
那句子反而是後來我們限制神職人員"再婚"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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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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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2/22 下午 0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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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就是問題所在了。
教會把「一個妻子的丈夫」理解為「神師必須是男人」。
但「一個妻子的丈夫」的意思很明顯,是指已婚的男性。為甚麼神師不可以是已婚,甚至必須是已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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靚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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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2/22 下午 03:4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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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滿兄:
神師和神父是兩回事,我想你是在指神父,對嗎?
神父不是必然的不可結婚,實際上我們是有已婚的神父的,(無論東西方禮).所以神父不可結婚不是教義上的問題,而是紀律上的問題吧了.
這論壇從前就對此問題作過頗長的討論.
註:羅馬禮中的"英國習例(Anglican Use)"就有已婚的神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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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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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2/23 下午 03:0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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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神師和神父是不同的嗎?
願聞其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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靚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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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2/23 下午 04: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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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師是指一個提供靈修指導的導師,沒有必然地指向一定是神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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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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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2/23 下午 1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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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場討論,可在以下連結中找回。重溫一下,都幾有意思。
如果神父可以結婚
記得以前Thomas Merton曾寫過一本叫《Spiritual Direction and Meditation》的書。當中對神師所作的「神修指導」,有很清晰的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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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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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21 下午 11: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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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說:
「教會對司秩職務『in persona Christi Ecclesiae Capitis』(以基督作為教會之首的位份)本質的理解。基督是教會的丈夫,所以領聖秩者亦應該是『丈夫』。」
「基督是教會的丈夫」------真的有生理上的含意嗎?
還是只是代表很親密重要的關係?
教會是女性嗎?
耶穌曾對世人說,聖母是我們的母親。我們會因此相信聖母是我們的親生(生理上)母親嗎?
再說,基督是教會的丈夫,是誰說的?印象中,耶穌沒有說過。
教會的理解一:基督是教會的丈夫。
教會的理解二:神父必須是男人。
如果要用理解一去證明理解二,必須先肯定理解一是正確。
怎知理解一是正確?因為教會有不會錯的神恩。
既然教會有不會錯的神恩,我們根本不需要用理解一去證明理解二。直接說理解二正確就夠了。
怎樣證明「二加二等於六」?
很容易,因為「一加一等於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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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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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21 下午 11: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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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滿兄:
小弟對你的言論有種感覺,就是當你提到某些你自己未能理解的概念、而又(直覺地?)認為不能接受時,就索性將它們稱為「1+1=3」。
IT SPEAKS NOTHING。
對討論問題沒有任何幫助,亦令人們以為你不服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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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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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 2005/7/22 下午 02: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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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ward,
不是服氣不服氣問題。
1+1=3 只是一個簡單例子,去說明若果我們創作一條錯誤公式,並把它看成真理,我們便可以用它來把許多歪理「證明」為真理。
我不是說「耶穌是教會的丈夫」是歪理,我只會視它為一些人對神的理解,是否絕對正確(包括生理性別上的含意),我存有懷疑,但可作進一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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