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名稱 |
本會定名為『聖神修院神哲學院宗教學部畢業同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會址 |
本會之會址為香港仔黃竹坑惠福道六號聖神修院。 |
第三條 宗旨 |
本會之宗旨為團結畢業同學,以達培育信仰及支援教會培訓工作之宏效。 |
|
第二章 會員及會費: |
第一條 會員資格 |
凡在聖神修院神哲學院宗教學部肄業之同學均可成為會員。 |
第二條 權利 |
本會之會員均可享有選舉、被選、動議及表決之權利。 |
第三條 義務 |
本會會員均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決議。 |
本會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 |
第四條 會費 |
本會不設會費。 |
第五條 退會及會籍之喪失 |
會員有權退出本會,惟須以書面(包括電郵)通知幹事會。 |
任何幹事或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一項者,經幹事會商議後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 冒用本會名義行事者;
- 有損本會名譽者。 |
|
第三章 組織及職責: |
第一條 組織 |
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 |
在其休會期間,幹事會負責會務。 |
幹事會由三至五人組成。 |
幹事會在會員例會中選出後互選如下職位:
- 會長一人
- 總務一人
- 其他為幹事 |
名譽顧問:聖神修院神哲學院校長及宗教學部主任為本會之當然顧問。 |
專責小組:幹事會可按需要組織專責小組。 |
第二條 幹事會職責 |
負責聯絡會員,以維繫會員之間的關係,並作為學院聯繫肄業同學的主要橋樑。 |
1) 會長:為本會之總負責人,負責召開及主持幹事會會議及會員大會,處理各項會務。 |
2) 總務:協助會長推行會務;於會長缺席、請假或離職時,代理其職務。 |
3) 幹事:協肋會長及總務處理會務。 |
第三條 任期及離職 |
任期:幹事會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
離職:
- 任何幹事會成員必須向幹事會呈交書面解釋後,方可離職。
- 當會長在其任期內離職,其職位由總務填補。 |
|
第四章 會議: |
第一條 會員大會 |
會員大會分會員例會及特別會議兩種。惟二者均須由幹事會召開。 |
例會每四年召開一次,於幹事任期屆滿前由幹事會召開,並需於會議兩星期前通知各會員。在會議中會長須作一般事務及財政狀況報告,並主持幹事會之選舉事宜。例會之法定人數為不少於15名會員。 |
特別會議:當需要解決特殊之事務時,可由幹事會召開;亦可由不少於20位會員向會長提出書面要求召開。該會議須於提出要求後之一個月內召開。特別會議之法定人數為不少於30名會員。 |
會員例會之職務:
- 通過修訂之會章;
- 選舉幹事會之幹事;
- 檢討及通過幹事會之會務及財政報告;
- 審核及議決會務。 |
第二條 幹事會會議 |
會議由會長按需要召開,商議執行及檢討一切會務工作。其法足人數不少於三人,其中必須包括會長或總務。 |
幹事會之職務:
- 執行會員例會及特別會議之決議案;
- 處理一切日常會務。 |
第三條 決議案 |
各種會議之動議,必須獲得出席人數之簡單大多數贊同,始得通過。每人一票,如贊成與反對之人數相等時,主席可採用表決權以作決定。 |
第四條 流會 |
會員例會:如會議於半小時後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時,則由主席宣佈流會,並於三星期內再次召開。幹事會必須在延會日期前七天以書面通知各會員關於會議之細節。若延會當日逾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時,則是日出席之人數,即為法定人數。 |
特別會議:如會議於半小時後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時,則主席宣佈取消會議。 |
|
第五章 選舉: |
於會員例會中,選出幹事。 |
幹事會於會員例會會期前四星期,開始接受提名。 |
候選人需獲一位會員提名方能參選;而每位會員最多可以提名三位候選人參選。並需於選舉前三星期遞交提名表格。 |
各會員須於會員例會當日出席會議,親自投票。 |
選舉以獲得票數最多者當選。其餘落選者則按其票數之多寡依次成為候補幹事。 |
如遇候選人之票數相同而影響其當選資格時,則重選該等候選人。 |
如有幹事在會員例會召開前離職,而餘下幹事會人數未能符合最低要求時,幹會可以電郵方式進行補選(包括提名及選舉)。 |
|
第六章 財務: |
財政用途只限於經常性開支。 |
在幹事會會議中,總務有責任交代本會一切財政狀況。 |
幹事會須將財政款項存在指定之銀行中,本會任何收支必須由會長及總務二人簽署。 |
任何會員不得以本會名義向外借貸。 |
核數:在會員例會中選出一位名譽核數員,每年最少審核財務一次,並在審核後公開給會員查詢。 |
|
第七章 修章: |
本會會章,可於會員例會或特別會議提出修改,但須得三分之二出席會員之同意才可修改會章,並得學院議會同意始可生效。 |
|
第八章 解散: |
本會須解散時,得由會員例會或特別會議決定,有關議程須於十四日前通知全體會員。 |
議案之通過得由全體出席會員一致同意,方得解散。 |
本會解散後,如有剩餘資產,將捐予聖神修院神哲學院作為教友培育用途。如有負債則由全體會員平均分擔。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