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 2019年度
# 5
2018年11月03日
  倫理問題再思    宗四 Samantha Lam



近日在社交平台Facebook看到一位網友在一天主教的專頁內留言﹕「香港的樓價這麼貴,港人根本不可能多生孩子的,希望香港教區豁免自然生育法。」我當時未有時間跟這位網友探討一下他的想法,但我還是擅自將這句話解讀成「香港人因為樓價的問題不能多生孩子,香港教區應當考慮不再限制教友只能使用自然生育法避孕。」,以作我這篇文章的基調。我並不是在回應這位教友的留言(或許我甚至誤會了他的意思),也不打算寫出自然生育法的可信性(這方法也不需要我特地為它寫文章,數據懂得說話),我只是單純地邀請大家想一想,一個實行上的困難是否可改變行為本身的道德性。

我曾在不同渠道聽到一些人提到,很多人因為人性上的困難不能完全遵守教會訓導,他們時常為自己的罪感到痛苦,教會是否應當考慮他們的處境,放寬某些教會訓導,令困境的人得到釋放﹖例如,一些人因不可抗的理由與配偶離婚,而他因為人性上的需要,希望有人陪伴他走過一生,生兒育女,這是很自然且合乎人性的事情,但他們卻遭受堂區教友的嚴厲指責,在他們為自己不能符合教會訓導犯了罪感到痛苦時,還要受到來自兄弟姊妹的傷害,在某程度上其實他們也是受害者。教會可否體諒他們的難處,甚至放寬教會的社會訓導原則呢﹖

在引用不同的教會文憲前,我首先邀請大家釐清一個行為的不同層面。當一個人作出一個行為,基本上可分為三方面陳述﹕一、行為本身,即這人所作的行為道德與否,這方面我們應按聖經和教會的訓導作出判斷;二、行為者動機,即該人作此行為的原因。而這人有罪與否,應當按這人的良心判斷;三、牧民層面,其他教友應如何看待這人,這方面教會一直強調採取愛與關懷的態度。如果按上述的例子,一位教友作出了離婚再婚這行為上﹕在(一、行為本身)來看,按聖經和教會的訓導,這明顯是不道德的,因為「天主所結合的,人不能拆散。」,教會也沒有權力將婚姻盟約解除。在(二、行為者動機)來看,在「良心抉擇」的問題上,應按每一個個案判斷對錯,亦應分辨是正確良心、錯誤良心還是懷疑良心。在(三﹕牧民上)來看,我們不應批評和指責他的行為,應以體諒和接納的態度與他同行,鼓勵他在教會的生活和祈禱中尋找答案。

當我們明白以上三種層面時,接下來試想想當三者遇上衝突時應當如何。當(一、行為本身)與(二、行為者動機)遇上衝突時,也就是說我作出了一個行為,按教會的訓導來說是不道德的,但我的良心告訴我這個行為沒有錯,我應當怎樣﹖大家如果對良心的問題有所認識,也知道是時候反省自己的良心是正確良心、懷疑良心或是錯誤良心了。此外,我們也應該清楚「由教會隆重的訓導,或是由通常的和普世的訓導而提供 的天主啟示的所有真理,對這一切信友們應在神聖訓導權的領導下,共同表示信從,因此人人應避免與此相反的教義。」(CCC 750)我們每個人最終應為自己的良心負責,而人的良心也應當是不斷受教,理性的及對權威開放的(基本倫理神學, 吳智勳, P.141)。在另一方面,當(一、行為本身)與(三、牧民層面)遇上衝突時,即當有人作出了一個行為,按教會的訓導來說是不道德的,而我知道他是不道德的,我現在是否應當指責他離開了教會,斷定他將來得不到救恩,勒令他立刻改過﹖我想,大家也明白指責和批評使人更受傷害。我不是說那些如同洗者若翰一樣直言對方過失的人有任何過錯,我只是在想,如果是我,我會覺得由於我們大家也是罪人,我不應在對待這些人的態度上與對待其他兄弟姊妹上有任何不同,或許當他們感受到我的接納時,有天會願意跟我分享他的難處,讓我可以跟他一起面對他的困難,願意和我一起在教會內尋找天主的旨意。

來到這裡,我開始討論本文的中心思想了﹕究竟一個行為實行上的困難是否可改變行為本身的道德性﹖也就是說,究竟一個人作出一個行為,能否因為他所面臨的困難,而改變(一、行為本身)行為本身道德與否的判斷﹖舉例來說,我能否因為社會的制度和個人經濟的困難,實在未能負擔養育孩子的費用,而請教會讓教友使用自然生育法以外的方法,例如人工避孕﹖又例如,我能否因為我實在走投無路必須結束上一段婚姻後,又因人性上的需要再婚,而請教會讓不得已的教友,準許離婚﹖當只針對(一、行為本身)的問題進行探討時,或許就能使大家更清楚看到我想討論的主題﹕是否應該因困難改變對行為本身的判斷﹖例如認為「人工避孕」或「離婚再婚」是善的,是天主的旨意﹖更適當地說,應否改變真理本身﹖答案是否定的。教會的訓導的基於神學及理性的分析,在千百年來在聖神的帶領下確立的真理。教會訓導是在把聖言生活出來的表現,是天主聖言的內在精神,及聖言在當代的具體意義(普及神學教材, 基本神學(一) , P.62)。因此,對於行為本身的判斷是不能改變。能有討論空間的,只有行為的本質,即不同行為的定義。例如﹕何為人工避孕。但基本上現時的行為的定義是清晰而且和現代的科學沒有矛盾,因此這個討論空間可說是微乎其微。

那麼,既然(一、行為本身)不能因為實行上的困難而改變,這是否代表教會的訓導不合時宜,不能設合現代人的思想和生活狀況﹖或許,教會訓導在多個議題上的主張,在非基督徒團體中確實不合時宜。我們也可以說,教會確實站在道德高地。但請大家留意,教會提出的是一個目標,我們應當努力去實踐,但當未能達到時,並非等同天主不愛這人或這人不能得到救恩。教會是旅途中的教會、是罪人的教會,不會拒絕我們罪人,更不會要求我們此刻必須成聖,而是我們一同踏上成聖的旅途,盼望有天我們一同抵達天國。而且,當論及教會可否因難以實踐而降低目標,讓我們先想起倫理學的存在,是為了提供人類一個更美好的生活 (倫理學, 林火旺, 2005),也是人對天主召叫的回應(基本倫理神學, 吳智勳, P.44)。人對「善」的追求,不應以個人不能達到而否定「善」,更不能改變對「善」的理解。教會訓導給了我們在生活的不同議題上,一個最美好、最「善」的選擇。就如基督所說﹕「我來,卻是為叫他們獲得生命,且獲得更豐富的生命。」(若10:10)

願我們明白真理的重要性,不因任何原因降低真理的準則。也盼望我們能以體諒的心情接納那些未能完全遵守教會訓導的人,因為我們大家也是罪人。讓我們彼此代禱,共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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